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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
[时代经贸2005年第七期]文/武长海
http://www.wtolaw.gov.cn 2005-08-29 21:23:49
    在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已进入快车道:国务院法制办在2005年5月下旬邀请欧美等国法律专家召开了研讨会,对目前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并根据此次讨论结果进行了最后的修改,在完成国务院的审议程序后向人大提交议案。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对制止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反垄断法》草案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定之不足




    一部好的法律,除了要借鉴外国的成熟经验,更应当结合本国的实际,而不应当偏废某一方面。例如滥用知识产权,形成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我国在这次制定《反垄断法》中应当在总则中,或者用一章节对此加以规定。但2005年4月8日的《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只是在第8章的附则第56条规定:“经营者依照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规定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本法处理”。这样简单含糊的规定和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垄断的危害性是极不相称的,也和业内人士对这次反垄断立法的期望相去甚远。最重要的是在这部《反垄断法》出台后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在根据此法制定相关法规或规章时显得依据不足。况且一部法律出台后是不能朝修暮改的,这涉及到法律严肃性问题。从目前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市场垄断的形式越来越高级,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国际市场垄断将是今后的主要形式。这种形式具有表面合法化、无形性等特点,但它的危害性更大、更深远。所以,我们应以此次反垄断立法为契机,对此垄断形式加以规制,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滥用危害重重




    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社会财富的增加,它们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认为:知识产权是调整知识创造和应用中当事方利益的政策工具;知识产权是市场竞争的工具;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国际上来看,西方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其掌握的专利,在贸易上对发展中国家进行限制,这是一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问题,是一国经济安全战略的组成部分;我国也应对此高度重视。从国内来看,我们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应当防止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滥用知识产权市场垄断。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确定在合理范围内,当滥用知识产权形成市场垄断时,《反垄断法》应对此加以限制。

    知识产权滥用形成的市场垄断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成为垄断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关键因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主要表现为利用知识产权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现在国际上最为严重的一种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垄断形式发展趋势表现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市场垄断化。如国外DVD生产厂家联合起来,把专利绑在一起形成专利池,然后形成标准,当我国DVD生产厂家用此标准生产时,必须交纳专利费。一台DVD,我国生产商向国外交纳20美元,而自己只能挣1美元,这就是专利形成的市场垄断的危害,它的标准你不用还不行,因为这种标准已经形成了市场垄断。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垄断具体表现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如权利人拒绝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从而阻碍其他经营者进入其所在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与其竞争;权利人的目的或行为的结果,是阻碍相邻市场上的竞争,保护与其相关者的利益;专利权人控制专利权产品的转售价格;专利权人在销售专利权产品时强制搭售其他产品;专利权人设置排他回授条款,即规定被许可方将任何改进的商业秘密技术或其它独占性技术排他的只能授给许可方,以剥夺被许可方向第三方转让新技术的权利;专利权人利用已经获得的专利制定技术标准,用收取高额专利费来控制技术标准,从而控制某一产品的市场;专利权人利用控制技术来源的办法控制技术市场;专利权人利用价格歧视的方法控制产品市场等。判断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应遵循以下三个标准:第一,《反垄断法》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只要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即使存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情形,也应被《反垄断法》所宽容;第二,如果知识产权的行使对市场竞争的限制已超出其知识产权自身的范围,那么这种行为就应适用反垄断法;第三,即使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没有超出权利自身的范围,但如果这种行为可对市场竞争带来不应有的限制,那么这种行为也应适用《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之必要性




    从1990年我国建立起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到现在仅15年的时间,在这一时期,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必要的,但根据目前一些国外大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对我国国际、国内市场形成垄断的事实,只强调权利的行使而没有确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导致了市场垄断这更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其中,《反垄断法》的建立是约束知识产权滥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而在我国,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复杂关系似乎还没有引起我国的足够重视。目前,有关反垄断法的论著一般不提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而只是笼统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有关知识产权的论著也很少提及反垄断法,而往往只是笼统地提及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垄断性;在立法上,也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比如这次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在整个《反垄断法》中地位可谓窥豹一斑。然而,许多国家都对滥用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垄断进行了大量相关立法进行规制,比如1999年发生的美国微软公司利用出售WINDOWS操作系统搭售视窗的行为,欧盟根据其有关反垄断法对微软罚款20亿美元。现在许多在华跨国公司也有大量类似的行为,但如果我国没有对此进行制约的法律,如何制裁?这是我们应当考虑的问题。其实,在当今激烈的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中,许多国外大企业在我国市场上的垄断行为都同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行使分不开,因此建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有专家所分析的:“与《与贸易有关的知道产权协议》(TRIPS)中有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存在不少差距;与TRIPS协议中有关对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控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着差距。这两种差距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前一种差距,如果我们不设法弥补,就会导致发达国家的指责,有可能因此而产生纠纷,遭到报复;对于后一种差距,即使我们没有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外国人也不会有什么意见。例如,在我国与美国政府进行的知识产权谈判中,美国就从来不指责我国没有进行反垄断控制;国务院法制办这次邀请欧美等国法律专家召开研讨会,他们也没有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因为这对他们没有好处。2004年,我国加入WTO已经三周年,许多国家对我国入世承诺进行评估,如英国议会贸易和工业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加拿大国际贸易委员会等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状况进行了评价,普遍认为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本上与世贸组织相关协议相一致,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相当大的问题,首先是对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中央和地方政府未能上下一致的执行所制定的法律;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效率低下。面对这些指责,笔者认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做了极大努力,并且成效显著。少数发达国家利用拥有世界上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的优势,动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名,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产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实行“不公平贸易”。这种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难道不应当规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制,从来就应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两者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社会财富的增加。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贸易保护和贸易制裁的工具,发展中国家对此也应当进行反向规制。例如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内容的修改方面存在的实质性分歧正是这种斗争的体现。 因此,无论是为了维护国内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还是为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我们都要在制定《反垄断法》时规定较为详细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垄断法律规范。




规制知识产权滥用之立法思考




    对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形式各国立法有所不同:日本采用开放式,列举在知识产权合同中应该控制的限制性条款,如《反垄断法》第6条;美国虽未对其做专门规制,但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法指导意见》列举了执法机关追究反竞争行为的一般尺度;欧共体委员会颁布的1996年第240号条例,将涉及专利技术秘密的使用统一加以规定,分为可豁免和不可豁免的;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没有统一的法律,散见于《专利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因此,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应该对现有的规定加以整理,将《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一般立场系统准确地表述出来。

    在制定了统一的《反垄断法》后,各国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形成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专门性规范,如1995年4月6日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一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1996年1月31日欧盟委员会也就《罗马条约》第85条第(3)项对若干类型技术转让协议的适用问题制定了240号规章(EC No240/96,一般简称《技术转让规章》);1999年7月30日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重新颁布了《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证合同中的反垄断法指导方针》;我国台湾“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也于2001年1月18日发布了《审理技术授权协议案件处理原则》。我国在制定了《反垄断法》后,还应当由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实施细则,对具体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垄断的表现形式、执法机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规定,使该法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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