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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考核试行办法 》的通知
江宁治字[2006]6号
http://www.yfzs.gov.cn/ 2007-09-01 14:16:07
各镇(街道)、区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省、市委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区委《关于在全区开展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活动的决定》和《关于在全区开展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考核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效果,实现创建“法治江苏合格区”目标。
附: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考核试行办法


                               南京市江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2006年10月8日




                  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
                              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推动全区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活动,考核评估各街镇(单位)创建工作绩效,根据区委《关于在全区开展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江苏省《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民意、社会认可的原则。
法治合格街镇必须是平安建设先进街镇。
    第三条 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活动的考核工作自2006年开始,每年组织一次,到2010年组织阶段性验收。
    第四条 评定为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的,由区委命名表彰并予以奖励,其他情形需要表彰的,另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五条 凡被列入法治江宁建设工作规划、要点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凡在“法治江苏合格区”创建活动中开展的各项重要活动均在考核范围。
    第六条 考核重点是各创建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保障措施和整体工作绩效以及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第七条 考核对象是全区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重点是镇、街道、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
    第八条 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工作不纳入本考核办法,另行组织实施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保障,包括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台帐资料整理建档、工作运行等情况。
    第十条 “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创建工作制度建设,包括法治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执法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度、学法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例会制度等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对照江苏省《关于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方案》所规定的“六个坚持、六个做到”的要求,贯彻落实全区《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区”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情况。
    第十二条 “法治创建工作专项整治”活动、“双六”活动、“六个好”活动、法治创建宣传活动,以及各项创建活动阶段性重要任务和《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区”目标任务责任分解》中确定的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本年度没有发生江苏省《关于开展建设“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活动方案》所规定的“六个不发生”的案件、事件,发生一件,取消评比资格。
    第十四条 “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创建工作任务具体内容,详见所附《“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考核细则》。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条 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负责对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活动的组织领导,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的评选程序分为申报、考核验收、社会公示、审批命名四个步骤。
    第十七条 考核实行申报制,街镇(单位)于10月30日前对照创建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于11月10日前书面报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听汇报、查阅有关会议记录、文件资料、影像资料、规章制度,实地检查、抽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核查有关数据指标,召开座谈会、进行群众测评、现场测试和综合评估等形式。
    第十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考核制,考核时,各项分值扣完为止,不记负分。
    第二十条 法治建设工作经验被中央、省、市、区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会议或文件(简报)的形式总结推广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其信息被法治江苏工作简报、法治南京工作简报每录用1篇加1分,被法治江宁工作简报录用3篇以上加1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总评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列为本年度命名表彰“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的初选单位,在全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期限届满后,经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审核,报区委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获得建设“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称号的街镇(单位)进行年度复检。凡不符合标准或发现严重问题的,报请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予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况报请区委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创建工作质量和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连续性,每年可对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街镇(单位)应根据考核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量化指标,加强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法治江宁合格街镇(单位)”考核细则(共七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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