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依法治县进行,改善与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保证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和执行,促进全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在全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作出如下决议:
从现在起,在全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理顺执法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明确执法依据;依法确定职权,建立以领导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制,并把法律规定的执法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严格执法程序,认真实施行政处罚法,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程序规定,确保严格执法。各级司法机关要明确执法范围和职责,明确各自工作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本着权责统一、办事合法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评议考核制度、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司法机关要建立办案责任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是推行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以建立“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执法队伍为目标,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要根据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到2000年,使全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责任制得以完善。
推行执法责任制要在县委的统一领导和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进行。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司法机关执法责任制由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实施。要建立和健全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量化检查和考核指标,确保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县人大常委会要把推行执法责任制的监督作为开展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执法责任制的顺利进行。
高淳县人大常委会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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