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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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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厂区委关于转发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行政和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大厂区委文件大委[1998]42号
http://www.yfzs.gov.cn/ 2004-03-02 15:36:41

各党工委,区机关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
    区委同意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行政和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大厂区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在全区行政和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改善和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保证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得到遵守和执行,根据省委、省人大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在全区行政和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的统一,建立和实施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用权受监督的执法责任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区进程,保障我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执法关系,落实执法责任
1、行政机关要调整和明确各执法部门主体执法和协同执法的关系,依法确定各行政部门的职权,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立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逐级分解落实执法责任,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主要抓好三个环节:
第一,明确执法依据。行政机关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单一主管、共同主管、协同管理、委托执法等类别,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成册,明确具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理顺执法关系,依法承担起执法责任。当前,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清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全区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授权组织、委托组织,实行统一的申报、审查、确认和公布,凡未申报或未经确认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活动。
第二,依法确定职权。行政机关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建立以领导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制,分解和量化执法任务,确定每个执法部门、执法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把法律规定的执法任务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第三,严格执法程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持证上岗,严格证件管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区别情况建立并严格实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规范法律文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加强对扣押、没收财物的管理。同时,认真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程序规定,确保严格执法 ,防止和减少行政处罚的不当或错误。
2、司法机关要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有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依法办案,坚决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司法不公正的行为,正确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保护人民,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明确执法范围和职责。司法机关在区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执法关系,明确各自执法的权限和范围,避免互相扯皮和推诿,防止出现执法和监督检查不到位等问题。
第二,明确各自工作责任。要依法确定各级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和各个层次办案、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确执法责任。
第三,搞好综合协调执法。司法机关要本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搞好协同执法,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
(二)建立各项制度,确保执法合法性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本着“权责统一、办事合法”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执法公开、公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要建立以下制度:
第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实行“公开办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事结果”的制度,将依法行使的登记、许可、发证、收费、处罚等职责的有关具体规定,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做到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社会监督渠道公示,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行政评议考核制度。政府和部门要建立评议考核制度,聘请督察员,并定期请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进行评议,广泛了解群众呼声和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各部门在自我考评的同时,还要开展互查互评,加强互相监督,并在评议考核的基础上,奖优罚劣。
第三,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部门要将适用本部门的承担执法违法责任的法律、法规、规章整理汇总,并针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侵权行为的不同种类,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机关要建立以下制度:
第一,办案责任制度。审判和检察机关要针对各个办案环节的不同特点,按照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司法人员的办案责任。审判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庭审程序、公开审理和案件评查等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建立健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务犯罪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监所活动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制度。
第二,内部管理制度。审判、检察机关要针对各项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把效率、质量、效果等方面的要求,分解成执法工作的若干具体指标,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考核办法和奖惩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审判、检察机关要强化内部、外部监督措施,本着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明确界定冤案错案的范围、认定标准、发现渠道、责任划分、追究程序等。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是推行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关键。行政和司法机关要以建立三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执法队伍为目标,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文件精神,学习与本部门本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目觉性和能力。要坚决纠正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对不具备执法资格、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
三、实施步骤
推行执法责任制,分三个阶段实施:
组织准备阶段(1998年8月前)
制定方案。本《意见》经区委批转后,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根据上述《意见》和决议;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行的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阶段(1998年8月至1999年)
(一)对全区推行执法责任制作出全面部署。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区政府法制局,在区交通局、工商分局进行试点。
(二)行政、司法机关集中一段时间,学习宣传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意义、基本内容、主要措施和要求,并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行政机关的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法院、检察院的实施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行政、司法机关定期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自理和解决存在问题,并于年终作出专题总结,分别上报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和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总结完善阶段(2000年)
由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区政府法制局组织若干个工作组,按照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实施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执法责任制是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要在区委的统一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进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也要结合分管的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行政机关执法责任制由区政府统一实施;司法机关执法责任制由区法院、检察院分别组织实施。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行执法责任制,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推动全面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区法院、检察院也要抓好分级分类指导,及时研究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督
要逐步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督体系,强化对司法、行政执法的监督。区委和区政府将督促检查执法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情况,帮助解决执法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保障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制定对执法机关的监督办法,明确规定监督的原则、范围和方式等,增强执法监督检查的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搞好内部监督。加强自我约束的同时,要进一步面向社会,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真诚接受来自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广大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各级执法机关都要设立执法监督电话和监督信箱,及时受理执法工作中的违法案件。各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宣传、报道,营造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格考核奖惩
要将实施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区的一个重点工作,纳入全区两个文明建设奋斗目标进行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区政府法制局,制定定期考核评比的具体标准和奖惩办法,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调动各方面落实执法责任制的积极性。


                                              大厂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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