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政府组织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行政执法相对人及人民群众定期对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
二、召开驻区单位代表座谈会,侧重于评议区政府对其服务的水平。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三、召开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代表座谈会,侧重于评议区政府行政首长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方法、领导艺术和廉政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四、不定期召开区人民代表、区政协委员座谈会,主要评议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执行区人大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接受人大、政协意见和建议情况、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区政府领导班子的运转能力。
五、召开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座谈会,每年不少于一次,主要评议区政府的政绩,为老百姓解决问题和困难情况。
六、区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中聘请区政府工作的监督员,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意见。
七、区政府及其行政首长对评议结果要认真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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