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区政府自身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内容公示
(一)行政执法职责
1、区政府行政执法职权
2、区政府行政首长执法职责
3、区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4、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执法程序
1、行政审批程序
2、行政处罚程序
3、行政复议程序
4、群众上访处理程序
以上程序通过"指南""示范"的形式张贴于区政府内。
(三)在本行政区域的一定范围内对不特定对象依法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通过新闻传媒、张贴布告告示。
二、违示责任公示
(一)区政府行政首长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其违示责任:
1、凡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定条件而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不予审批的;
2、对群众提出的合法、正当要求不予采纳处理的;
3、凡法定应由区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
4、在执行公务中以权谋私,被发现或举报并被证实的;
5、在作出或执行具体行为中违反法定内容或法定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区政府行政首长的违示行为,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行政处理。即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经济赔偿;通报和公开检查。
2、行政处分。即对违示者按有关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经济赔偿。即视违示者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小确定相应数额的赔偿金。
4、追究刑事责任。即对违示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督举报电话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区政府行政首长的违示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区人大常委会〓〓〓举报电话:3230046
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监察局〓举报电话:3230184
区反贪局〓〓〓举报电话:3302000
区政府〓〓〓举报电话:323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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