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图文报道
热点信息
 热点评论
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理论与实践
——在全市基层依法治理研讨班上的辅导提纲
http://www.yfzs.gov.cn/ 2005-08-23 09:10:33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确立的科教兴国战略、持续发展战略的“三大战略”之一。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升为宪法原则。这是我们党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对邓小平理论的继续和发展,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富裕幸福的必由之路。在国内外反响很大,国内法学界称之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外国评论:“这是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关于未来中国治国方略和政治走向的一次公开宣示。”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什么叫依法治国?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作了精辟的阐述.他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段论述高屋建瓴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和所遵循基本原则,回答了社会主义建设中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在科学含义上明确了六个问题:一是明确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二是明确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三是明确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代表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和治理国家的各项工作;四是明确依法治国的依据和标准,就是宪法和法律;五是明确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六是明确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形式治理国家。
    同时,在实施依法治国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上,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党的领导原则。强调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达到保证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二是法律至上的原则。明确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都依法进行。第三,人民民主的原则。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就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依法治国的政治目标;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这样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高到兴国安邦的战略高度来实施。这是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科学结论。解决了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中四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第一,回答了在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问题。第二,回答了人民如何掌握政权,当家作主,享有充分的权利和自由的问题。第三,回答了领袖人物的个人权威与国家法律权威的关系闻题.、第四,回答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问题。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项重要贡献。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国家法制建设系统的一个子工程,又涵盖了法治社会的整体功能,是在一个地区内实现依法治国的综合实践。依法治市又是实现依法治国和治省战略目标的中心环节。因为城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载体,是一定地域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的中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于向下辐射基层依法治理,向上推进依法治省、依法治国进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说依法治市不仅是依法治国、治省的物质直接承担者,更是依法治国、治省的价值目标的具体体现者。所以依法治市的提出和依法治国的提出也是分不开的。完全可以说,不提出依法治国,也不可能实施依法治市。目前,一个以加强地方立法和普法教育为基础;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强化法律监督为保障;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为目标的依法治市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展开。
    二、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依法治国,是一种先进的治国方略与法律文化,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重要年志。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和发展,是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文化的发展密切相联系的。我国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以市场经济的相当发展为经济基础;二是以民主政治的相当完善为政治基础;三是以发达的法律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思想基础。
    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就是经济较发达,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等。相反地,在一个动乱不已、人民饥寒交迫、统治者专制暴虐、官吏专横跋扈的社会中,是不可能实现法治的。从历史上看,法治国家是在近现代社会才出现的,在古代和中世纪,除了个别时期外一般是不存在法治的。资本主义社会大体上在17世纪后期才开始出现,(以英国1788年“光荣革命”为界),到现在已经历了三个多世纪。但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法治或依法治国原则的形成都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发展过程。长的几百年(例如英、法、美三国),短的也要几十年(例如二战后的德、意、日三国)。在前苏联,自1918年十月革命胜利开始,至90年代初苏联解体止,约70年中,也没有形成法治国家。英、美、法三国经历了几百年才建立了法治,这是由于这三个国家在经济上都比较发达、政治上比较民主,一般人民生活比较稳定。另一方面,德、意、日三国只是在二战后半个世纪才走向法治,他们在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支持下开始建立了法治。所以,一个国家的法治与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是密切联系的,法治的兴衰与本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兴衰是并行的。但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有它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
    在金钱就是一切的社会里,有钱有势的人违法犯罪,往往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在阶级斗争的激烈时期,资产阶级政府往往置自己制定的法律于不顾,自己破坏法治原则,违背依法治国的方针,而以残酷的手段,对反剥削、反压迫的广大劳动、进步人士实行血腥的镇压。虽然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依法治国有很多的局限性、不彻底性,但资本主义毕竟在很大程度上实行了这种文明的、合理的治国方法,并且在这方面为人类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正如列宁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共和制、议会和普选制,所有这一切,从全世界社会发展来看,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能真正实行依法治国的法治国家。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人类历史上全新的,但是,社会主义国家要真正实现了依法治国方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相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相当完善,社会主义新文化要相当发达。特别是我国在粉碎“四人帮”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同志,从时代特点和我国国情出发,深刻地总结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经验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治国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逐步发展与成熟,以科学的权力义务观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逐步发展,全面确立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针的要求越来越强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继承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反映全国人民的意愿,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确立了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标志着党和国家治国方略的根本性转变。这不仅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而且也是对人类法律文化的极大丰富,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是人类文明积累的治国的最佳方略,是走上了保障和促进入类解放、社会进步、世界和平的金光大道。
  三、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种理想的治国手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都可运用的治国方略。但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制度,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资本主义依法治国有着根本的不同。从事物的质与量两方面属性来分析,这种不同,即表现为质的跃迁,又表现为量的拓展。从质的方面来说,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坚持改革开放这一强国之路的依珐治国,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服务的依法治国;从量的方面来说,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更为深刻、彻底,更为全面、丰富。璺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根本政治前提。只有从四项基本原则入手,我们才能深入理解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
    (一)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方向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华民族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过程中逐步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它既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根本前提的,同时又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与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根本判断标准,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因此,中国的依法治国的实践,必须坚持这一方向。
    (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是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有力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同时,依法治国也是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执政的重要方式。在新时期,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愿、符合时代的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依法治国重要形式
    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基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人民民主专政决定着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本质,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对违法者又依法进行严惩。把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样,社会主义依法治国就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方式。
    (四)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基础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推进、深化的三大发展阶段、三大理论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其中,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与集体智慧的结晶,是马列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两次历史性飞跃所产生的两大理论成果。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伟大理论与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所取得的创造性成就,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所包含的丰富的民主法制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以党的十五报告的精辟论述为中心的依法治国理论,又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的重大丰富,构成了当代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
    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一)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立法方面的要求。这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前提,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环节。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有法可依已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j社会的需要和符合时代的精神的法。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首先从内容上,基本上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做到真正反映和充分表达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二是要做到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反映社会生活与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三是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使社会主义的法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其次从形式上,社会主义要达到下列几个要求:(1)要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为了保证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法律不能朝令夕改,频繁变动,反复无常。(2)要具有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一个以宪法为总纲的,形成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内在和谐的体系。(3)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照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4)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仁)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的具体要求包括:(1)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与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严肃认真的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执法守法,保证其充分、正确、合理地行使职权。就此,江泽民同志曾明确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同时全体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务必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努力增强法治意识,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2)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是代表国家制定、执行和实施法律的专门机关和人员。它们严格依法办事,是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直接决定法律能否正确、有效实现,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有着重要的示范、导向和教化作用,有助于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带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3)广大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广大社会成员不但要自觉以法律为行动指南,还要善于运用法律来争取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勇于同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这是依法治国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
    (三)执法必严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在执法。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执法必严,一是讲执法要严肃。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本着对人民负责,以忠实于法律的精神严肃认真地、一丝不苟地执行法律。二是讲执法要严格。就是执法要正确、合法、合理、公正、及时。不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更不得贪赃枉法;执法过程要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和要求;执法结果要符合实体法的规则和精神。符合人民的愿望和实际的需要。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保证社会关系健康、稳定地发展。
    (四)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违法不究,不但会使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和救济,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得不到恢复,而且还会损害法律的威严,使法律失信于民。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专门的国家机关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保证责任的认定客观、正确、合法。(2)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得放纵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不得畸轻畸重。(3)坚持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对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办案工作正确、高效、合法进行。(5)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对于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所造成的冤假错案,要依法予以纠正,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依法治国的主要目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广义上讲,“依法治国”包括“建设法治国家”在内。但从狭义上讲,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依法治国是一项治国的战略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一项治国的战略目标。它不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的概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最先进最文明的国家模式和政治法律制度类型,应具有一系列基本的原则和要求。我国从“法制”到“法治”,这一字之差,包含着不同的概念,这是从把法当做阶级斗争和控制社会的工具,提升到把法当做一种价值概念和治国方略来看待,这是一种质的飞跃。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
    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法律具有极大权威的主要标志有:(1)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它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当法律确实不合时宜时,应依法定程序废除或修改,而不能随意废弃。(2)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于、受制于法律。一切国家关和公职人员都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得违犯法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更不得以言代法、以言废法。(3)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圭桌和不可逾越的界限。(4)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奉法律的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评价标准。
    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发展的基础。这一运行机制的基本特征是:(1)立法机关(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机关负责,受立法机关制约和监督。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的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依法接受其他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的监督和评价。(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审理各类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4)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能自觉守法,并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积极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三,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法律要确认社会主体应有的权利,以保证社会主体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活动,谋求各种正当的利益;另一方面,法律也确认社会主体必要的义务,以保护其他丰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并维护一定社会秩序。这样,社会主体既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要履行必要的义务,从而形成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生动活泼的社会局面。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法律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公共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地管理公共事务,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律又要赋予社会主体应有的自主权利和政治自由,保证他们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政府的活动。这样,政府能够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在此范围内社会主体必须服从政府,同时,社会主体又能够要求政府尊重和保护其正当权利,又依法监督政府的活动。法治国家一般通行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目的在于保障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二是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政府滥用公共权力。
    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社会发达的法律文化,是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和重要标志。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人民主权观念。就是人民选举代表组成治理国家的各级国家机关,而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要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二是公民意识,人们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是政治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法律上与其他人处于平等地位。三是参与意识,公民意识到要以主人翁的身分自觉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活动。四是法治观念,公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地位和意义,自觉认同和尊重法律的权威。五是权利义务观念。公民认识既到即要积极依法运用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又要积极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既不能做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特权者,也不能做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臣民。
    六、推进依法治国的途径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这也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因此,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历史征途中,我们要遵循实践一认识一再实践的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路线,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勇于革新、善于不断总结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当前,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汗段。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法冶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为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理论指导。在民主法制方面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科学地阐述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法制建设的方针、法制发展战略等一系列理论问题,从而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只有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才能全面推向21世纪。
    (二)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指出,全党全国人民“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这是近20年我们党最可宝贵的经验,是我们事业胜利前进最可靠的保证。”我们的法制工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就是要以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中心任务,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标准,建立与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明确和严格审查市场主体资格,确认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规范和约束市场行为,保障和控制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活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预防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惩罚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为继续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推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发挥强大的推动作用。
    (三)加强立法工作
    改革开放近20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我们也要看到目前法律体系尚不完备;改革开放前期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有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不高,漏洞很多,可操作性差;还有同一层次或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战略目标,就必须切实转变立法思想,大力加强立法工作。要逐步转变主要依靠多立法来完善法制的思路,走主要依靠提高立法质量来完善法制之路;要逐步转变“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坚持立法力求严密细致的原则,要逐步转变“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想,要从全局出发,有步骤、有规划、有预见地开展立法工作。要改变先改革后立法的做法,坚持立法同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使各项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
    (四)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
    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从总体上讲,行政执法工作与司法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等各方面,都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司法领域还存在相当突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严重败坏了行政、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第一,要围绕政府机构改革,以精简机构、转换职能为目标,撤销不必要的执法机构,精减过于臃肿的执法机构,调整关执法机构的职权。第二,要以民主、公开、高效为目标,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与司法程序,使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程序化,以法律程序来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行使。第三,要以提高素质、加强管理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高素质的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第四,要以加强监督为目标,健全和完善国家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国家公职人员的活动置于强有力的国家和社会监督之下。其五,要以强化责任为目标,完善并切实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司法上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
    (五)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监督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一样都是法律运作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依法办多的重要保障。列宁非常重视法律监督的作用,他指出。“究竟用什么来保证法令的执行呢?第一,对法令的执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令加以惩罚。"但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仍然是一个未受到应有重视、尚需进一步加强的薄弱环节。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经常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用,切实保障捡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同时,把加强党的监督和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六)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以继承并发扬人类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总体上说,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比水平仍不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这是一个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极重要的因素。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他进一步指出:“我们在搞好立法工作的同时,必须坚持不懈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三五’普法期间即2000年前,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有一个新的提高。一种观念的树立,一种意识的培养,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要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当前,我国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努力使人人知法、懂法。通过普法教育,使大家知道,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若干个历史阶段,由野蛮到文明,实行法治社会,是人类文明的进步,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为人类要有秩序的进行生产和生活,法律是一种工具,是调整人类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知道法的社会价值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体现正义;二是体现民主;三是体现自由;四是体现维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用。这样使法律真正从“天上”请到“地上”,成为亿万人民的自觉行动。使每个公民树立三个观念:一是树立法制是治国安邦的根本观念;二是树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观念;三是树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达到六个“懂得”:(1)懂得自己的法定权利和义务;(2)懂得行使自己权利的途径和方法;(3)懂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进,运用法律来保护;(4)懂得尊重别人的权利;(5)懂得运用法律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保证其按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办事;(6)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达到三个做到:(1)任何人都平等地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2)任何人违法都平等地依法进行追究责任;(3)没有凌地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从而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依法治国方略真正在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落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陆印

                                        (1999年4月16日)


声明:
  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羊福科技教育有限公司承制
任何意见或建议请联络: njyfzs@yahoo.com.cn
Copyright © 2002-2006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