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同志们:
全市依法治市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今天开幕了。举办这次研讨会,是推进我市依法治市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市委、市政府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在年初就作了计划安排,并专门听取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这次研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在加强理论研究和业务指导方面又有了新的进展。
这次会议的主题,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研讨我市的依法治市如何深化和发展问题。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与每年一度的依法治市联络员培训班有机结合起来进行,把研究依法治市工作如何深化问题也作为培训班的主题。这次研讨会将交流的论文共有70篇。论文的作者有市、区、县党政机关以及基层单位的领导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还有不少省属单位和本市有关学会、协会的专家、学者,大家聚集一堂展开学术研讨,这反映了各个方面对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的关心和重视。特别是国家行政学院袁曙宏教授一直对南京的依法治市工作给予帮助指导,这次从北京专程来参加我们的研讨会,还要给大家作学术报告。省人大常委会王霞林副主任在百忙之中专门来参加会议,最后还要作重要讲话。在这里,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向王主任、袁教授和与会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借此机会,我就如何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特别是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做好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谈几点意见,同大家一起研讨。
一、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依法治市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
前不久,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宣传部召开了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强调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要同学习和贯彻十五大精神结合起来,要紧紧围绕十五大的主题,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党的十五大精神上下功夫,把全党的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我认为,中央的这个会议精神,就是我们这次研讨会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依法治市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都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为什么要强调坚持这个指导思想呢?这是因为:
第一,邓小平理论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基础。党的十五大对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指导意义、科学体系和时代精神作了精辟的阐述,并创造性地运用这一理论,回答和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和文化跨世纪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其中,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全党运用邓小平理论对我们党执政的历史经验进行科学总结得出的郑重结论。邓小平同志作为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在我国拨乱反正、实现伟大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时期,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在这个时期形成的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非常丰富。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他还强调要正确处理民主与法制的关系,第一次明确提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正确处理法制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方针;要正确处理法制建设与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尤其重要的是,他不是把民主和法制作为一种应急措施和权宜之计,而是作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基本国策予以重视和强调,科学地确立了民主法制建设在整个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党和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飞跃,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邓小平理论阐明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工作重点。邓小平同志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贡献还在于,他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刻地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而又容易出现偏差的许多重大的理论和认识问题:如靠什么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靠什么防止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的发生;靠什么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安全和权利;靠什么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党和国家政策的连续性,以及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照搬西方模式,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超越历史发展阶段,民主法制建设能不能只讲民主不讲法制,民主法制建设要不要党的领导等。邓小平同志对这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精辟的论述和正确的回答。他鲜明地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今天所需要的民主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重点是切实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经济管理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民主化。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讲;发扬民主不是不要专政;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加强法制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实现民主和法制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反对腐败要靠法制;稳定压倒一切;加强民主法制,确保安定团结等。所有这些科学的论述,都是我们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所必须遵循的。
第三,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理论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又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完整而系统地提出了依法治国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精辟的论述,高屋建瓴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回答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主要明确了六个问题:一是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二是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三是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机构和国家公职人员,代表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和治理国家的各项工作;四是明确了依法治国的依据和标准,是宪法和法律;五是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形式治理国家;六是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宗旨, 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的实施,保证党的核心领导作用。这就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提高到兴国安邦的战略高度来实施。这是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科学理论,充分反映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政治上和理论上的成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
那么,如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依法治市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呢?我认为最根本的还是要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一是要认真地、系统地学习研究邓小平同志的著作,特别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在把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把对邓小平理论的认识提高到党的十五大所要求达到的新水平;二是要把邓小平理论作为统揽依法治市工作全局的灵魂,自觉地运用邓小平理论分析解决在依法治市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增强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争取工作的主动权,避免决策上的失误;三是要运用邓小平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依法治市工作的实际,把邓小平理论特别是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具体化为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科学决策,并不断将丰富生动的依法治市工作实践经验升华为新的理论观点,用于指导新的实践,推动依法治市实践的发展。
二、把着眼于转变思想观念和增强法治意识,放在依法治市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的重要位置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人治到法治,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不仅仅是政治上治国方略的根本转变,也是思想领域内的深刻变革。我们国家有很长的封建社会历史。我国古代确有一些学者、政治家是主张以法治国的。两千多年前,管仲就提出:“法者,有之治乱之所以从出。治国政、饰官吏、齐百姓”。但封建社会不可能成为真正的法制社会。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人治,一切以皇帝意志办事,国家系于一人。封建传统是人治传统,王权高于一切。这种传统观念,对我们思想上的影响很大。新中国建立后,又由于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凡事按领导人意见办的习惯比较根深蒂固。因此,在现阶段要实行依法治国、开展依法治市,首要的还是更新思想观念。结合我市几年来依法治市工作的实践,当前要树立这样几个思想观念:一是树立社会主义的人民主体观念。十五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客体是党领导人民依法管理的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这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而且是一个立场问题。因此,在依法治市中,要把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统一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依法治市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二是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法治既是促进社会经济、政治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的基本方法,又是一个社会价值目标。但传统理论中较多地是谈法律的工具性,很少讲法治社会的价值性。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高度来看,必须突出强调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民主程序是否制度化、法律化。只有经过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程序制定出的法律才能真正体现全体人民的利益。因此,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保证;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法制建设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三是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律至上观念。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因而在本质上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包括执政党在内的一切党派、团体、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治国措施、社会舆论、伦理道德也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为了促进广大干部和群众思想观念的转变和法治意识的增强,我认为应当强调抓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领导干部要当好表率,在思想上明确任何人都没有超出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打破以往“讲权不讲法,畏官不畏法”的意识,无条件地遵守和服从体现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法律,坚决杜绝实际工作中的以文代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因言废法、因人改制等现象。二是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办事,在实际工作中逐步改变单纯依靠行政命令和政策条文的手段处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真正养成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处理事务的习惯,切实改变“重人治,轻法治;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三是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要通过普法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牢固地树立法治观念,懂得每个公民既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又要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抵制违法行为,为深入开展依法治市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加强对依法治市实践中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
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现已成为我市的基本市策之一。早在1991年初,我市就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正式作出了开展依法治市的决定的决议。七年来,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和监督下,我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依法治市工作进行了广泛的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初步成效,被国家司法部列为全国省会城市依法治市的试点城市。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也给予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对此,我市为了进一步深入开展依法治市,依据十五大精神,又在认真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了《南京市1998—2002年依法治市工作规划》,明确了今后五年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等,为我市依法治市工作的发展勾画了新的蓝图。实施这个规划,虽有许多工作要做,但首先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这就需要加大组织领导的力度,通过采取领导与群众、专家学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方法,搞好全市依法治市各方面工作的调研和指导,努力做到既满足实际工作提出的理论指导需求,又丰富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理论研究成果。从这次研讨会的组织准备和论文汇集的情况看,充分体现了这个特点。理论研究必须以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从我市的实践看,依法治市理论研究的课题很多,但当前主要有下述五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问题。
地方立法权,从理论上讲就是分权制。分权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有利于解决各地方因客观自然和社会条件不同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形成的具体问题。但是分权也是适度的,不是所有城市都有立法权。因此,我们要十分珍惜这个权力,用好这个权力。要加快地方立法的进程,不断完善依法治市的规范体系。同时,还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这个质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突出地方特色,以提高南京现代化城市的文明形象;二是要增强立法的严肃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是要加强立法的民主性,完善立法的民主程序。要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以克服单纯依靠政府部门立法可能产生的片面性;要注意让人民群众了解和参与立法,对一些重大的或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使法律规范切合实际情况,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
(二)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问题。
从今年开始,我市为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市工作,决定在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为此,市委于5月14日行文转发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于7月31日作出了《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要求在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建立和实施权责一致、行为规范、用权受监督的执法责任制度。现在,在全市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才刚刚开始,必然有许多新问题、新矛盾需要解决。希望大家都来关心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多做调查研究,多研究一些实际问题,多提些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从而把这项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三)关于深入开展普法教育问题。
国民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市的基础性工作。这几年,我市的普法教育工作开展得比较扎实有效。今后,我们的普法教育在方式方法上,还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要很好地研究怎样真正把法律交给群众;坚持学法制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怎样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研究法制宣传教育与立法、执法实践怎样有机结合起来;法制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怎样结合起来。这是因为,法制建设的程度与社会的思想道德水平、教育水平是密切相关的。法制是他约,思想道德是自约,一个社会要完全依靠他约,而没有自约,是难以健康发展的。因此,我们的普法教育也要与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青少年的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使法制宣传教育真正落到实处。
(四)关于积极推进多层次依法治理工作问题。
要继续贯彻“抓基层、打基础”的方针,做好各行各业和基层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广泛开展依法治理,就是让广大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力,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这实质上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历来是党的法宝之一,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在一些同志的头脑中,群众路线这一优良传统已经淡化了,往往把自己放到群众的对立面上去,这样做工作一定很被动,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往往会使矛盾激化。因此,开展依法治理工作,一定要走群众路线,把多层次的依法治理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社会民主、法制氛围。
(五)关于健全民主和法律监督机制问题。
监督的实质是对权力的监督,这是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一个重要观点。权力不受监督必然出现腐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讲觉悟,要求各级干部自觉摆正位置,认真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但仅仅停留在这一点上是不行的,觉悟还必须靠制度来保证。我们要认真研究在深入开展依法治市工作中怎样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问题,特别要研究如何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问题,要进一步提高监督的效能。
最后,我再谈一下全市的依法治市联络员工作。去年八月,我们举办了第四期联络员培训班,进行依法治市有关业务的学习和交流,并建立了联络员十大系统组,健全了联络员组织网络;讨论修订了联络员工作规则,明确了联络员的工作职责。一年来,全体联络员同志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依法治市工作中较好地发挥了参谋、助手和纽带作用,使市里有关会议的精神能够准确、迅速地得到传达、贯彻落实,并有效地推进了各部门、各单位的依法治理工作,成效十分明显。这次研讨会的论文大都是各单位联络员撰写或组织的。这反映了我们这支队伍是一支政治水平和理论水平较高、组织能力较强、有战斗力的队伍,是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的有力助手。目前,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手较少、任务很重。在这种情况下,能取得这样大的成绩,这一方面是办公室同志克服困难、辛勤工作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全体联络员积极参与、分担重任的结果。我市的依法治市联络员这种组织形式,得到国家司法部领导和省领导的充分肯定,今后这个工作网络还要进一步组织好,要在依法治市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次会上还将表彰1997年度优秀依法治市联络员。在这里,我向这些受表彰的同志表示祝贺,并对全体联络员同志积极努力做好依法治市工作表示感谢。
同志们,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的指导下,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这仅仅是开了一个好头,今后的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我们相信,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依法治市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古城南京一定会以一个政治昌明有制、经济繁荣健康、社会进步文明、人民安居乐业的现代化城市的崭新形象跨入二十一世纪。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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