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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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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公安分局关于建立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监督的意见
第二十八期 (总第65期)
http://www.yfzs.gov.cn/ 2004-02-25 15:07:57
【执法责任制专辑之十一】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1998年10月5日

参阅件〕

                             玄武区公安分局关于
                    建立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监督的意见

    为了建立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全面提高队伍整体执法素质,使全局执法工作能在正常有序的法制轨道上运行,真正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警种、各部门和各个岗位,并真正融汇到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做到执法权限确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监督制度化,经分局党委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 确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
    1、分局成立由局长、各副局长、监察室主任、纪检、政委办、法制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执法监督委员会。局长任主任委员,分管法制的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执法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纠正、处理本局范围内执法过错及违反分局制定的《公正、文明执法双十条禁令》的问题,确定追偿、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对疑难复杂案件组织通案;定期分析研究本局的执法情况,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执法监督;组织落实整改搪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2、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巡警大队、内保科、政保科和各派出所作为分局的执法主体,具体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执法权限。刑警大队及各所有权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公安行政案件及刑事案件,履行盘查、传唤、拘传、刑拘、逮捕、起诉等职责;内保科对本区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依法行使传唤、拘传、刑拘等职权;政保科有权对本区内违反出入境管理的境外人员进行警告、罚款处罚;治安大队有权查处治安案件、公安行政案件;巡警大队有权查处治安案件,行使盘查、传唤、拘传、刑拘职能。上述各执法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预审、执行等各个环节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既不有失公正、出现错案,又不越权行政、滥施处罚。
    3、法制室是对全局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把关、确认并纠正执法错误的职能部门,对全局办案质量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24小时负责对全局刑拘、劳教、取保候审、释放、5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处罚、公安行政处罚及劳教所外执行等进行审核把关;对重大的、疑难复杂的、有分歧的案件组织通案;办理公安行政复议应诉、组织听证事务;组织全局的执法检查、建立相应台帐,并对执法进行考核评估等。
    刑警大队预审探组负责对全局各单位承办的报捕案件的审核并移送起诉,对全局报捕案的质量负全责。
    各所预审员负责本所各类报处人头材料的初审把关;有执法权限的科、队应确定一名兼职法制员,负责对本单位各类报处人头的材料初审把关。
    4、监察室、政委办公室对全局民警的执法素质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局开展执纪检查、执法监察和对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及对构成执法过错、违反《公正、文明执法双十条禁令》的责任人视情查处。
    5、分局局长是本局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执法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执法工作负责;各有关科、所、队、室一把手对本部门的执法工作负全责。
    二、健全监督机构,完善配套措施
    1、坚持执法工作的目标管理制度。为了使各执法单位明晰执法责任,分局每年组织法制、秘书等部门,根据各执法主体的职能,结合当年的执法重点,将主要执法责任分解细化成具体目标,纳入目标管理的范围,并与各执法单位第一责任人鉴定目标责任书。
    2、实行疑难案件集体通案制度。各执法单位要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通案制度。通案时由两名所、队领导及办案民警参加,由分管办案的领导主持,并作出统一格式的通案笔录,意见一致的由主持通案的分管领导签字附入卷宗。经通案定不下来的,送分局法制室或刑警大队预审探组复核后,提请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通案。通案时,由执法监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两名以上委员、办案单位领导及办案人参加进行。意见一致的,由主持通案的副主任委员在通案笔录上签字,并将通案笔录附入卷宗副卷;意见不一致的,由执法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3、实行执法工作连带责任制。审核、参与承办案件的有关科、所、队领导对所办案件的执法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法制、预审部门审核案件的具体经办人对所审核的案件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搭档式共同办案的民警对共同进行的执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4、建立办案回避及说情登记制度。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30条回避条件的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领导要主动申请回避,并填写回避登记。同时,各单位要督促民警对各类说情电话、便条、口头招呼等在《说情登记簿》上及时登记,并跟踪掌握执法结果,一旦发现应回避未回避、应登记未登记而影响公正办案的,要视情查处。
    5、推行“双考制”及“优秀卷宗”评比制。分局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将逐步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资格考试考核和民警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对考核不过关未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领导干部将予以待岗或调整;对考试不及格经集中培训组织补考后,仍未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的民警取消执法办案资格,予以换岗或待岗。同时,各基层办案单位要坚持开展各种法制培训,认真学习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大办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活动。分局将在年底邀请检察院起诉批捕科及法院刑庭的部分人员会同分局法制科及刑警大队预审探组对我局各执法单位经办案件的卷宗进行综合考评,评出10份优秀卷宗作为办案民警学习的样板,并评出不合格卷宗作为办案民警的反面教材。
    6、实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办理错案案或发生执法过错及违反公正、文明执法“双十条”禁令的责任民警或领导,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后果、影响,以及主客观原因,认识态度等具体情况,追究相应责任。对已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取消先进评选资格、黄牌警告及暂缓确定公务员等次或经济追偿。尤其是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重伤案件或办冤假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对分局各级领导将参照市局《公安民警违反禁令追究责任的暂行规定》及《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查处追究。
    7、实行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制。法制室每月对全局的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裁决执行情况及罚没款的上交情况要进行督促检查;每季会同刑警大队、治安大队对全局如实立案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局开展全面的执法大检查。同时,结合日常案件审核把关及群众来信、来访等,及时了解掌握各执法单位的执法状况。对发现的一般个性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执法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法制室要在年底对各单位执法质量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提交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为各执法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兑现依据;同时提交分局党委,作为评定各单位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以及能否胜任现职的依据,与晋职、晋级、晋衔和评选先进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白下区法院关于
                      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区委《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决议》,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区,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我院推行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增强法院审判人员的执法责任感,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明确和落实法院审判人员的执法责任,督促其依法行使职责,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宪法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治区,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实施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长:苏锦昌
    组员:刘临锋、张西联、姚永明、谢佩琴、王翠云、吕培庆、刘军、王燕静、胡民工、曹慧芳、金鑫、崔宗泽
    三、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及其责任人
    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部门包括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告申庭、执行庭、石门坎镇人民法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政治处、办公室、法警队、调研室等。
根据法院审判工作特点,以下人员是责任人: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执法工作的集体责任人,院长是本院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院执法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院长对分管执法工作负责;各有关庭、室、队的一把手对本部门的执法工作负责;各审判庭的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对本审判组织的执法工作负责。
    四、执法范围及权限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以执行宪法及法律为主要内容,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告申庭、执行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警队等作为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执法活动的组织工作。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及执行员等,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纪检组、政治处、监察室负责全院干警的素质建设,行使政治思想教育、纪律检查及监察职能,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法院干部“八不准”及我院政治思想工作规则、在职学习管理规则、廉政制度等。
    办公室负责全院的行政事务管理,执行我院办公制度、财会制度、印章、介绍信保管使用制度、文印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服装管理和着装制度、车管制度、物资保管请领制度、法庭管理制度及无线电通讯器材管理和使用制度等,促进审判工作发展。
    调研室实施我院调研管理制度,负责审判工作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执法责任制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执法工作的目标管理。根据各部门的职能,结合当年的执法工作重点,将主要执法责任进行分解细化,进而量化,纳入目标管理,并与各执法单位第一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目标管理,与有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廉政执法的监督管理
     1、建立办案回避及说情登记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领导要主动申请回避,并填写回避登记记录;对各类说情电话、便条、口头招呼等,及时填写《说情登记薄》。对以上登记,进行案件跟踪检查。对应登记而未登记而影响公正办案,一旦发现,一律按章查处。
     2、坚持拒礼、拒吃请的登记制度。对办案过程中当事人、律师等的送礼、吃、请等及时填写登记表,登记表与司法统计报表一起按月上报。
    3、严格执行诉讼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4、坚持院长和廉政监督员接待制度。
    5、建立随案征求意见函制度。
    6、向当事人公布办案人姓名,实行挂牌办公制度。
    (三)执法责任的追究方法
    1、建立案件督查制度。实行执法质量考核评估,院督查组每月或每季度会同有关庭、室对审判、执行等工作进行检查;院里每年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建立台帐。年底组织对各单位执法质量的全面考核检查,并追究责任(经济处罚)。院、庭(室、处、队)领导对本单位的执法质量承担司法行政管理责任;合议庭成员对共同的审判质量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独任审判员对自己的审判质量负全部责任。
    2、 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严格按照目标管理确定的任务考核评查各单位完成情况,并追究未达标的单位领导责任。各单位可追究本单位未达标的责任人。
    3、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认真落实《人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根据举报等收集违法审判线索,进行调查并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违法审判责任(政纪、法律处罚)。对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及故意违法执行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追究违法审判责任;院、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违法裁判的,追究相应责任。
    4、执法责任制由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施并负责解释,由院纪检组、监察室和督查组负责具体实施。











抄送: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
发:各区县公安(分)局,各区县法院、检察院,依
    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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