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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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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
第二十一期 (总第58期)
http://www.yfzs.gov.cn/ 2004-02-25 14:51:18
                       【执法责任制专辑之九】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1998年9月2日

                             〔参阅件〕

                       南京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本局依法行政,保障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江苏省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通过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部门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处室、调查队,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本局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局局长是行政执法总责任人。副局长根据分工,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处室、调查队负责人是本处室、调查队行政执法的具体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本处室、调查队的行政执法职责。法规处在分管局长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监督、协调各项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实行统计行政管理公示制,对涉及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统计行政登记、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统计资料公布和修改审批管理等,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事结果,提高办事透明度,保证办事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统计行政执法考评制度,明确行政执法考核标准和统计行政错案、行政赔偿责任追究办法,加强对本局各处室、调查队和下级统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增强依法行政自觉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  法规处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组织协调全市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审查和管理市各部门、各地区统计调查项目并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民间统计调查,查处非法统计调查。
    (二) 组织协调全市统计行政登记工作。
    (三)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改地方性统计法规和规章,审查和监督管理本局和县、区统计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全市统计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专(兼)职统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 组织查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协助和指导本局各处室、调查队和下级统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对本局各处、调查队和下级统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依法受理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听证请求和本级管辖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代理或参与统计行政诉讼,协助本局行政监察员追究本局行政错案和行政赔偿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 接受群众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具体办理统计信访案件。
    (六) 依法管理《统计调查员证》和《临时统计调查员证》。
    第七条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依法管理全市各项宏观统计数据,负责市级综合统计数据的评估和监控,指导和检查下级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的评估和监控工作,保障统计数据的质量。
    (二) 负责本局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的管理,审查市级各部门对外公布的统计数据。
    (三) 依法查处违法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泄密行为和案件,参与检查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国民经济核算处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负责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检查指导市有关部门和下级统计部门的国民经济核算。
    (二) 审查市有关部门报批的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调查项目,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 负责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的质量评估和监督,对部门和县、区、直报单位核算数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四) 依法查处核算资料报送中的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
    第九条  工业交通统计处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负责工业、运输、邮电企业和原材料、能源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
    (二) 审查市有关部门报批的工业、运输、邮电、原材料、能源统计调查项目,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 检查指导市有关部门和县、区统计部门及直报单位的工业、运输、邮电企业和原材料、能源统计工作,负责对分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对统计数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四) 依法查处本处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在工业、运输、邮电、原材料、能源统计数据中发生的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
    (五) 依法管理本处室分管的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及时做好新增单位的注册、原有单位的变更、注销等各项正常化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负责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
    (二) 审查市有关部门报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 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及直报单位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建筑业、房地产业投资统计工作,负责对分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对统计数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四) 依法查处本处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数据中发生的各种统计行为和案件。
    (五) 依法管理本处室分管的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及时做好新增单位的注册、原有单位的变更、注销等各项正常化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与科技统计处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负责科技和服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
    (二) 审查有关部门报批的社会和科技统计调查项目,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 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统计部门及直报单位的社会与科技统计工作,负责对分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对统计数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四) 依法查处本处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在社会和科技统计数据中发生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
    (五) 依法管理本处室分管的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及时做好新增单位的注册、原有单位的变更、注销等各项正常化工作。
    第十二条  贸易(外经)统计处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负责贸易业、饮食业企业、外贸、外资企业、旅游业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
    (二) 审查有关部门报批的贸易业、饮食业、外贸、外资企业、旅游业统计调查项目,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 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统计部门及直报单位的贸易(外经)统计工作,负责对分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并对统计数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四) 依法查处本处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在贸易业、饮食业、外贸、外资、旅游统计数据中发生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
    (五) 依法管理本处室分管的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及时做好新增单位的注册、原有单位的变更、注销等各项正常化工作。
    第十三条  人口与就业统计处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负责人口、劳动工资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
    (二) 审查有关部门报批的人口、劳动工资统计调查项目,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 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统计部门及直报单位人口与就业统计工作,负责对分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对统计数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四) 依法查处本处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在人口、劳动工资统计数据中发生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
    (五) 依法管理本处室分管的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及时做好新增单位的注册、原有单位的变更、注销等各项正常化工作。
    第十四条  农村统计处(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负责农村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
    (二) 审查有关部门报批的农村统计调查项目,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 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统计部门及直报单位农村统计工作,负责对分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对统计数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四) 依法查处本处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在农村统计数据中发生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
    (五) 依法管理本处室分管的基本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及时做好新增单位的注册、原有单位的变更、注销等各项正常化工作。
    第十五条  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根据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市统计局的委托,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负责城市社会经济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的贯彻实施,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
    (二) 审查有关部门报批的城市社会经济统计调查项目,并提出具体意见。
    (三) 检查指导本队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方法制度的情况,负责对分管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对统计数据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
    (四) 依法查处本队统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在城市社会经济统计数据中发生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
    第十六条  市局行政监察员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 负责监察本局各处室、调查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
    (二) 依法追究本局工作人员执法违纪和行政错案、行政赔偿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的贯彻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法规处履行职责的情况由分管局长负责考核,其它行政处室、调查队履行职责的情况由人事教育处会同法规处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报局长审批,并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等的重要依据,执法状况不好的处室,当年不得参加局争优创先和其他综合性先进单位的评比,有关人员和处室领导不得参加优秀公务员的评比。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统计违法案件,是指罚款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或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欺诈活动的统计违法案件。


                       南京市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统计部门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依法治市的决定,以及《江苏省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对县、区统计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作为其它各类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状况不好的,不得评为先进。
    第三条  市局成立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小组,负责年度的考核工作。市局法规处为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平时工作考核和协助做好年度工作考核。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基础建设考核标准。
    (一) 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统计部门的领导和执法人员应当带头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理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敢于执法和善于执法,把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作为严重的政治问题和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加以坚决反对和制止。
    (二)加强行政执法的组织建设。县、区统计局要加强统计法制建设,按规定职数配备专兼职执法干部和在专业(科、股)配备兼职统计检查员。建立健全统计检查网络,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配备适当数量的兼职统计检查员,并经常组织开展各项统计检查活动。
    (三) 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要依法建立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监控、统计执法监督、统计行政处罚听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统计行政错案追究和赔偿等各项行政执法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
    (四) 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的业务建设。按规定轮训统计执法人员,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执法程序,并能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统计执法文书,提高执法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统计依法行政考核标准。
    (一) 严格实行以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统计行政执法的任务、目标、要求、权责分解到各专业(科、股),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实行统计行政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 在各项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自觉依法办事,拒绝和抵制弄虚作假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依法收集和如实上报统计资料,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 认真履行统计行政管理的职责,依法开展各项统计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统计行政登记、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调查项目审批、公布和修改统计资料审批等,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事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统计执法检查考核标准。
    (一)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做到专职执法人员的检查与全员执法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统计业务检查与统计执法检查相结合。县、区统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每年都应当做到消灭空白点,使查处工作步入正常化轨道。
    (二)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履行执法程序,坚持使用执法文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必须在管辖权限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考核标准。
    (一)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备案审查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在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报市局备案。
    (二)实行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备案制度,罚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欺诈活动的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0日内将调查报告和处罚决定报市局备案。
    (三) 严肃查处统计行政执法中的违法或失职行为,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造成错案和执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政纪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八条  统计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考核标准。
    (一) 要把统计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规定建立健全普法领导机构和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保障本地区统计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 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在抓紧落实面上统计法律、法规普及教育的同时,重点突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他们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自觉性。
    (三) 坚持常年开展全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和普及统计法律、法规,每年适当曝光一批统计违法案例,定期表彰学法、普法和执法的先进典型,促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的经常化和规范化。
    第九条  接受上级的执法任务和监督检查考核标准。
    (一) 要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期限和要求,认真完成下达或转办的各项统计行政执法任务,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上报完成任务的结果,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自觉接受上级的检查、督促和指导,确保政令的畅通和贯彻落实。
    (二) 认真接受上级对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根据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坚决主动纠正,并采取措施对执法工作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对上级的监督检查决定,应当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第十条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考核标准。
    (一) 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应当严格按照信访法规和信访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办理,严守信访纪律,做到认真负责,主动热情,有访必答,有案必查,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使群众对接待工作满意、办事效率满意、处理结果满意。
    (二)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处理结果告知群众;不属于本级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转递,并将转递情况告知群众。
    (三) 接受市局转办的信访材料,应当及时将《统计检查公函》回执寄回,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调查核实,报告处理结果,不得故意拖延推诿,年底应当将还未结案的信访案件报市局备案。
    第十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由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两部分组成。定性考核主要根据行政执法各项考核标准,由市考核小组对各县、区年度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定量考核是把能够量化的各项考核标准,根据其重要和难易程度确定相应分值,由市局法规度处做好平时的考核记录。
具体量化考核的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县、区统计在每年12月10日前对照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对本级行政执法工作的自查,在自查结果后10天期限内上报行政执法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二) 市局法规处在年底前将量化考核记录和考核意见报市考核小组。
    (三) 市考核小组根据各地的工作总结和定性、定量的考核情况,综合进行考核评比,集体研究确定年度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和执法状况不好的单位。
    (四) 对执法状况不好的县、区,由市局下发书面通知,限期进行整改,并取消当年参加市局各类工作先进评比的资格。拒绝完成市局布置的执法或统计方法制度方面任务的将受到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分为三个等级,每年产生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由市局发文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执法状况不好的单位:
    (一) 连续二年执法状况倒数第一的;
    (二) 县、区统计局内部发生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
    (三) 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赔偿的;
    (四) 其它严重不符合行政执法考核标准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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