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2004年2月26日
星期四





 首页 >> 历史档案 >> 1998年档案及大事记 >> 1998年依法治市简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七期 (总第54期)
http://www.yfzs.gov.cn/ 2004-02-25 14:37:16
                          执法责任制专辑之六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1998年8月6日

    编者按:为完善执法责任制的行使职权公示制度,市国税局最近制定了《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公告管理办法》,旨在促进税收法规公告、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印发给你们借鉴参考。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公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税收法规公告、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保证纳税人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收法规,提高税收征管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法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以规范的形式将税收法规向社会予以公开告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国税系统内各单位。
    第四条  税收法规公告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及其所辖县局、分局、稽查局单独或者与其它部门联合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解释、通知等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工作计划、总结、有关计划财务、指标分配等文件,以及具有密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税收法规公告管理目标:
    (一)保证税收法规公告的权威性。税收法规公告必须由税务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税收法规公告。
    (二)保证税收法规公告的规范性。税收法规公告必须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完善的管理制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规范的公告形式。
    (三)保证税收法规公告的完整性。税收法规公告必须全面、系统,使纳税人能够得到完整的税收法规信息。
    (四)保证税收法规公告的准确性。税收法规公告必须准确、有效,纳税人能够依此申报纳税以及办理涉税事宜。
    (五)保证税收法规公告的及时性。税收法规公告必须及时,以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七条  税收法规公告的管理工作,市局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县局、分局、稽查局由综合业务科负责。
    市局政策法规处同时负责指导、协调全系统税收法规公告工作。
    第八条  税收法规公告实行市局和县局、分局、稽查局两级管理,县局、分局、稽查局主要承办制度。
    第九条  税收法规公告程序:
    (一)国家税收法规以及省局、市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公告的,分别由市局各业务处室于每月15日前填写“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公告文件征集单”(以下简称“征集单”),并附有关文件原文或摘要内容送交政策法规处。
    (二)市局政策法规处对有关文件进行汇总、整理后,制作成“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法规公告范本”(以下简称“范本”),报分管局长审批通过。
    (三)市局政策法规处将“范本”在每月25日前发送至各县局、分局和稽查局。
    (四)各县局、分局和稽查局根据“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主要以“税法公告栏”形式在每月底前按期对外公告,公告时间须满30天。
    (五)各县局、分局和稽查局须将已发布的税收法规予以保存、备查,并做好“税收法规公告备查登记簿”的登记工作。
    对急需公告的文件,各业务处室应将“征集单”及时送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及时制作“范本”下发到各单位,各单位应按“范本”规定的时间对外公告。
    第十条  市局对各县局、分局和稽查局的税收法规公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一级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税收法规业经“税法公告栏”等形式发布,即视为纳税人已被告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文件汇编(教材除外),视同税法公告的一种形式,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法规公告”,不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所作的税收法规宣传、解释和咨询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市各有关单位,各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发表评论]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交通教育信息中心承制
Copyright © 2002-2004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