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责任制专辑五〕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1998年7月24日
编者按:为贯彻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推行
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加强局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最近,市市政公用局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这对在我市推行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监督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现印发给你们参考。
市政公用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行政和司法机关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意见》,推行和完善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局系统执法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在受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越权执法。
第二条 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执法纪律。
第三条 局法制机构是局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对象是局系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管理的组织和机构;监督的范围是上述组织和机构依法作出的各种行政行为。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 执法单位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四) 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
(五) 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证件管理;
(六)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七) 执法中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检查处理;
(八)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局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局领导的意见进行重大案件的调查,并拿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局法制机构会同业务处对系统内的执法单位每年进行两次行政执法检查。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
第八条 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局系统各执法单位应当准备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材料和基本台帐,如实反映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和存在问题,对重大违法行为和失职行为不得隐瞒。
第九条 局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单位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应当提请执法单位领导及时予以纠正、变更或撤消。
第十条 局对系统内各行政执法单位在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执法中出现重大失误和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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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市各有关单位、各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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