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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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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个矿产资源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宁治办[1998]34号
http://www.yfzs.gov.cn/ 2004-02-24 10:00:38
各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计经委、矿办:

    今年2月12日,国务院分别以第240、241、242号令颁布了《矿产资源勘察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三个办法对《矿产资源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进行细化,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矿业法制的基本框架,是实现矿政依法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为贯彻落实好这三个办法,进一步把我市矿产资源法的宣传引向深入,拟于今年12月在全市开展“第二个矿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内容
    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以国务院第150号、第151号、第240号、第241号、第241号令为重点,根据“三五”普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并对我市矿业秩序整顿中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具体宣传提纲、标语由市地矿局统一发放。宣传分五个专题,一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是依法采矿、依法管矿,维护良好的矿业秩序;三是有偿使用国有矿产资源;四是保护环境、合理开发,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五是依法行政,维护采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办法
    (一)成立南京市矿法宣传领导小组,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地矿局的领导组成,对这次宣传月活动进行指导和协调。
    (二)成立“南京市矿法宣讲团”及其分团。宣讲团团长由市地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地矿局法规处、征管处、综合处派员组成,并邀请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地矿厅有关领导和专家参加。
    市宣讲团的宣传重点对象是:市、区、县有关领导和地矿工作人员;市直管和郊区矿山企业;矿山企业集中、矿业经济发达的乡镇;矿业秩序整顿的难点、热点地区。

    三、时间安排
    12月1日,在江宁县汤山镇召开第二个矿法宣传月动员大会及宣讲团首场报告会;
    12月上旬,在江浦县和浦口区、大厂区宣讲;
    12月中旬,在六合县、栖霞区、雨花台区宣讲;
    12月下旬,在高淳县、溧水县宣讲。

    四、具体要求
    在全市广大矿山企业干部和群众中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进一步增强其依法治矿的观念,是落实我市“三五”普法规划和推进依法治市进程的具体措施。要通过这次宣传月活动,使广大矿业权人逐步做到依法探矿、依法采矿、依法管矿,并自觉维护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经济的发展。同时通过宣传活动,树立地矿部门形象,优化地矿执法环境,开拓工作新局面,促使我市矿业秩序的根本好转。

    对这次宣传月活动,各区县要精心组织,讲求实效,做到三个落实:
    1、思想落实。各依法治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计经委、地矿办要切实重视这次矿产资源法的宣传月活动,把它作为“三五”普法和矿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2、组织落实。各县要组建宣讲分团,由各县计经委、矿办的领导担任分团长,可邀请县司法、法制部门及矿管先进单位代表参加。同时要请一批有理论水平的专家和有一定演讲能力的人员参加宣讲。
    3、计划落实。各区县要制定好宣讲计划,并将宣讲计划报市地矿局,这次宣讲的覆盖面不得少于矿山企业总数的80%。

(附:矿产资源法宣传标语口号)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  京  市  地  质  矿  产  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抄报:省地矿厅,市政府、市人大财贸委、市计委
抄送:市冶金公司、市建材公司,有关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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