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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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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七年资料回顾(6)
http://www.yfzs.gov.cn/ 2004-02-24 15:22:42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
          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按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确保“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任务的落实。同时,要认真总结前两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积极推动法制宣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良好风气,为实现我市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
                                                    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为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保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央和省制定的“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推动法制宣传教育的广泛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法制权威,推进依法治市,确保全市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轨道,为实现我市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任务、对象与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市公民中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把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提高各级干部运用这一理论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2、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围绕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促进对外开放等工作,有针对性地普及有关法律知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本领。
    3、继续开展宪法知识以及与公民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的教育。特别是抓好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4、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积极推进依法治市工作。农村、企业、机关、学校以及各行各业都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全面开展依法治理,使依法治市工作真正在基层得到落实。
    (三)教育对象
    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生、军人和个体劳动者以及其他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其中重点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四)基本要求
    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努力做到知法、守法、护法,自觉依法办事。
    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在深入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江泽民同志有关论述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并自觉运用于实际工作,在学法、用法和守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2、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公司法、劳动法等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积极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依法经营和管理的水平。
    4、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常抓不懈,逐步实现经常化、制度化。各大、中、小学校要根据国家教委、司法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把法制教育作为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并建立校外法制辅导员队伍,结合实际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基层组织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知识教育。
    5、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民、流动人口和其他各类人员的法制教育。对农民侧重加强计划生育、减轻经济负担以及宗教等方面的法制教育;对个体流动商贩和其他城镇暂住人口进行社会治安、城乡集贸管理等法规教育;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专业工作人员、职工除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外,还要加强与本职业务工作和岗位特点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在组织岗前及就业技能培训时,也要增加一定的法律、法规教育内容。
    三、方法与步骤
    (一)工作方法
    1、坚持面授教育。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休、企事业单位可定期组织法律讲座和在职学习,也可以集中一段时间举办脱产或半脱产短期培训。各类党校、职工政校、干部学校,都要把法制教育作为教学和培训的必修课,列入教育计划。区县以上领导干部的学法要列入各级党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内容,要制定年度计划,建立每月一个学法日制度,确保学习内容的落实。
    2、利用大众传媒。市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南京日报》等要继续办好有关法制节目和法制专栏;各区县电台、电视台等也要开办法制专题节目,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同时要重视利用各种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覆盖面。
    3、组织宣传活动。通过举办法制图片展览、法律知识咨询和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努力创造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氛围。
    4、抓好典型,分类指导。市、区县普法主管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划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和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目标和任务,抓好各种不同类型的典型,总结经验,进行推广,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质量。
    (二)实施步骤
    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
    1、1996年,全市各区县、市级机关各部门根据全市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五年规划,抓好试点,培训骨干,完善保障措施,做好宣传发动等项工作。
    2、1997年至1999年,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全市规划确定的进度,安排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3、2000年,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队伍建设
    1、切实稳定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各区县要结合机构改革,建立健全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市级机关各部门要明确主管法制宣传教育的处室和依法治市联络员;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法制宣传专职人员,做到定岗、定责。
    2、建立健全市、区县讲师团队伍,充分发挥讲师团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3、提高法制新闻工作者的素质。通过实际锻炼、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多种形式,提高法制新闻工作者的政治责任感和业务水平,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情况的报道。同时,按照市委宣传部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优秀作品的评比条件,搞好年度总结评比,充分调动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
    4、建立和培养法制文艺队伍。市和各区县应充分发挥专职和业余文化艺术团体和城乡文化馆(站)的作用,搞好法制文艺宣传。
    (二)建立工作责任制
    1、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明确职责,落实到人。
    2、各区县、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实施“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市和区县普法主管部门每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检查,分别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在此基础上,表彰先进、督促后进,推动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3、逐步建立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情况的考核制度,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
    (三)经费和装备保障
    市、区县和乡镇(街道)都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同时,为适应“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深入开展的需要,市和区县依法治理办公室要配备必要的设备,以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摆上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每年要听取一次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要制定好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仍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法进行,各区县负责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市级机关各部门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
    (四)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材料的征订、发行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
                                                          南京市司法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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