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2003年4月11日
星期五





 首页 >> 刊物 >> 南京市“四五”普法法制宣传资料 >> 2001年第2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知识问答100题之四
http://www.yfzs.gov.cn/ 2003-04-08 15:25:29
    76、离婚引起的当事人的哪些权利义务要消灭?
    离婚解除了当事人间的夫妻身份关系,因此,基于夫妻身份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离婚这一法律行为而消灭。
    ①共同生活的权利义务解除。作为夫妻,应当共同生活,操持家务,一旦解除婚姻,这些权利义务即告结束,双方不再共同生活。
    ②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终止。离婚后,一方不得向对方索要扶养费,另一方也无支付给对方扶养费的义务。
    ③法定继承人的资格丧失。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得依法继承其遗产,但离婚后,双方此种继承资格丧失,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继承对方遗产。
    ④双方均可再行结婚。

    77、离婚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应遵循什么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协商处理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当事人双方有完全的处分权。因而此次婚姻法在修改时,特别强调了当事人对共同财产的自主处理权,即对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双方自由协商处理;双方在处理财产时有充分的自主权;双方的协商处理结果具有优先性。
    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应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所以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主要是基于妇女和儿童通常情形下处于相对弱者地位,在经济上需要适当照顾。
    ③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重婚、一方有第三者、虐待或伤害配偶或配偶直系长辈等而起诉离婚的案件,除了分清是非,严肃处理以外,在调解或判决离婚时,财产分割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照顾数量的多少,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而定,以不影响有过错的一方的基本生活为限。
    ④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财产时不仅要注意财产的价格,还要注意使用效益,对生产工具等物品,应尽可能分给需要一方或能够充分发挥该项物品效能的一方。
    ⑤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当事人双方不得在分割财产时侵犯他人利益。

    78、离婚时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和处理办法分别是什么?
    (1)夫妻个人财产包括:
    ①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例如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
    ②婚前个人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
    ③婚前各自为结婚所准备的物品;
    ④婚前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费;
    ⑤婚后共同购置、供个人使用的一般衣物、生活用品和价值不高的工具、图书资料等个人专用财产;
    ⑥夫妻婚后约定为个人的财产,包括书面约定,经查证属实的,应为个人财产;  ⑦夫妻一方婚后继承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死前以遗嘱确定为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的;
    ⑧夫妻一方婚后受赠的财产,为赠与人指定赠送给夫或妻一方的。
    (2)夫妻个人财产处理原则:
    ①离婚时,个人财产、实物仍然存在的,原则上归个人所有。
    ②实物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费掉的,不再补偿。
    ③婚前或婚后约定属于个人所有财产,经审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约定归个人所有。

    79、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在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及司法实践,按下列办法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②婚前一方承租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得公房承租权的;
    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同房屋的;
    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⑧婚前双方均租有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的。
    (2)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①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②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③照顾残废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④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80、离婚后子女应由谁抚养?
    父母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却并不受此影响。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父母已离婚,对于子女的抚养方式因此发生了相应变化。最核心的是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涉及到一个敏感问题,子女该由父还是母抚养?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呢?对此,《婚姻法》第36条只规定了离婚的父母对子女抚养的一般原则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所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这一规定过于原则,为便于操作、适用,我们可以根据《婚姻法》这一原则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来决定子女应归谁抚养。
    具体说来,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决定由父或母直接抚养。
    (2)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有几种情况亦可随父方生活:一是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是母方没有抚养能力,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是哺乳期未满,母方坚持不抚养,父方积极要求抚养且抚养条件较好;四是在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条件下双方协议子女随父生活;五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的经济能力、生活环境明显对抚养子女不利,母方品行欠佳或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子女从出生后一直由父方喂养,等等。
    (3)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抚养问题,应以维护子女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家庭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子女随该方生活: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④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⑥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随父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如子女作出愿随一方生活的表示,应尊重其意见,作为优先考虑的情节。
    (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5)在《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
    81、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抚育费的负担?
    我国《婚姻法》第37条对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做了原则性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和其他法律规定,在确定子女抚育费的负担时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父母双方离婚后仍负有平等的负担子女抚育费的义务。在婚姻家庭法上,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的负担具有强制性、无条件性。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由母方直接抚养时,父方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期限和交付办法应以下面三个因素为依据:一是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对抚育费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有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
    ①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以上比例。
    ②抚育费的给付办法,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但一般情况下应定期给付。但若父母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
    ③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要的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82、如何清偿夫妻所负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应按以下原则处理夫妻所负的债务。
    ①为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的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以及一方或双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双方共同负责。
    ②因正常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共同财产而形成的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双方平等承担责任。
    ③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因违法行为、工作失职行为、个人生活享乐等而产生的债务,原则上由个人负责。
    ④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⑤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人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其个人负责清偿。此外,夫妻一方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如非经营一方或家庭共同生活长期或多数是由生产经营的收益供给和保证,那么,生产经营中的债务亦应作为共同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此项内容亦与我国《民法通则》的内容保持一致。
    ⑥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从其约定,但以逃避义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为此,必须禁止通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违法行为。
    ⑦凡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必须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即离婚时,清偿债务在先,分割共同财产在后。当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判决要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条件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既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又照顾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
    83、如何处理去台多年的夫或妻与其留在大陆的妻或夫之间的婚姻关系?
    去台人员的婚姻是由我国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在处理去台人员的婚姻时既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又要照顾历史事实。具体而言,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①夫妻一方去台后,双方均未再婚或未提出离婚的,婚姻关系
可承认其继续有效。
    ②双方在分离后,依法与去台(或留在大陆)的配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此后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要求恢复婚姻关系,可按恢复婚姻关系有关规定处理。
    ③经判决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已经再行结婚的,如果其再婚的配偶已经离婚或已经死亡,现在双方自愿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有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④夫妻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这种婚姻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⑤去台一方在台又与他人结婚的,现回国定居后,向当地法院提出与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⑥双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的,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再婚的,不以重婚对待。
    84、什么是法律责任?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产生的、应由违法者承担的不利后果。
    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将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同时,对于轻微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可通过道德谴责,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正在实施的轻微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也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
    可见,对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有多种措施,既有法律制裁,也有道义谴责、劝阻。这充分反映了《婚姻法》的特色:法律与道德、伦理的融合、交叉。

    85、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哪些救济手段?
    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我国婚姻法亦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已把家庭暴力视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了,因而法律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规定了多种救济手段。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受害者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司法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86、什么是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自己?
    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的一方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的体力劳动或者有病不给医治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另一方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折磨、摧残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侵犯了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采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对受家庭虐待的受害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②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③对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87、什么是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抚养。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司法机关追究法律寅任,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判决。

    88、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为什么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赂偿是指夫妻一方在违反夫妻义务或损害家庭成员时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予以赔偿的制度。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一制度,根据修改后《婚姻法》的规定,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们认为《婚姻法》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在于:
    ①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间产生了相互扶助,抚养子女,共同生活,彼此尊重人格平等、独立和尊严等积极义务,也产生了不得重婚等消极义务。当一方从根本上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使婚姻走向破裂时,法律应支持其离婚,也应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非过错方得到必要的补偿和救济,从而维护婚姻制度的正义和公平。
    ②确立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偶身份权的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
    ③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④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使司法部门在追究过错方责任时有法可依。

    89、在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③实施家庭暴力的;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90、什么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应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使用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权及人身权的行为,这里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其主要特征是:
    ①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
    ②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行为,须注意的是,以暴力相威胁的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必须要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暴力行为才可能构成本罪。
    ③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对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处罚,《刑法》第257条规定:
    ①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下,必须要由被害人告诉,法院才能受理。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②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形下,应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91、什么是重婚罪,应受什么处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①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②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这种犯罪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即已经结婚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没有被依法解除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其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③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未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如果没有结婚的一方在不知道对方已结婚的情形下与之结婚的,则不知情的当事人不构成重婚罪。
    ④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有关规定,重婚行为一般都要认定为重婚罪。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重婚行为,可以认为不构成重婚罪:a、自己主动解除或经劝说、批评教育后解除非法婚姻关系的;b、因自然灾害,被拐卖或者其他客观原因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结婚的;c、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遭受虐待,与原配偶没有感情,无法继续维持夫妻生活而外逃,由于生活无着,又与他人结婚的;d、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

    92、什么是破坏军婚罪?应受什么处罚?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①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现役军人是指取得军籍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军人。包括一切现役有军籍的干部、战士和其他专门技术人员,以及现役的武装警察。只是在军队部门或者武装警察部队中工作,但没有取得军籍的人员,以及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已退役的武装警察等都不属于现役军人。
    ②客观方面是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该婚姻关系尚在存续期间的人。与曾经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但现在已与该现役军人依法解除了婚婚关系的人同居或者结婚的,不能构成破坏军婚罪。
    ③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妻子或丈夫,而与之结婚或同居。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不应以破坏军婚论处。
    构成破坏军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3、什么是虐待罪,应受什么处罚?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禁闭、有病不给医治、强迫从事过度过时的劳动、限制自由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虐待罪的主要特征是:
    ①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②客观上具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引起被害人的重伤或死亡。虐待行为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多次进行的,具有一贯性、经常性、连续性。一般而盲,偶尔发生的饿饭、禁闭、殴打等行为不能构成虐待罪。
    ③主体是共同生活韵家庭成员,彼此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
    ④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加害人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
    犯虐待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不在此限。

    94、什么是遗弃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主要特征是:
    ①客体是受害人依法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遗弃的对象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的人。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遗弃被害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的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的;遗弃手段特别恶劣的等。
    ③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对被害人有扶养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该义务的人。
    ④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95、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负什么样的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的犯罪。这类犯罪,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以及人格尊严。因此,对这些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拐卖妇女的人往往以欺骗手段,如以“介绍工作”、“旅游”、“合伙做生意”、“介绍对象”等各种借口欺骗妇女,将其拐走;而拐卖儿童的人则往往利用金钱、食物、玩具等引诱儿童,进而将其拐走。但拐卖妇女、儿童并不仅仅指上述两种行为,还包括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从主观上讲,拐卖妇女、儿童罪必须是故意,并且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
    《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
    (1)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①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
    ③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这里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
    ④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以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⑤以出卖为目的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⑥以出卖为目的的,偷盗婴儿幼儿的。被害人年幼无知毫无反抗和自救能力,而且他们又正处于长身体时期,被拐卖者脱离其家庭或者监护人后,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和亲人的抚养和教育,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损害。
    ⑦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⑧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96、包办买卖婚姻有哪些表现形式,负刑事责任吗?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包办买卖婚姻的主要表现有:
    ①抱童养媳。抱童养媳是指将他人的女孩子自幼抱回到家中,长大后就与自己的儿子成亲。这样既少花钱,家中又多个劳动力,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严重影响幼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也是时代所不容的,我国法律对这种行为是不予支持的。因此,童养媳要求回娘家的,应予以支持;本人不愿或无法返回家的,应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安置。
    ②订小亲。即父母在小孩子七八岁时就为其订婚。由于订小亲根本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也根本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③换亲。换亲是由双方家长作主,互相以女儿嫁给对方儿子为条件结成的婚姻。因为换亲后,两个女方彼此成了姑嫂关系,所以通常叫“姑子换嫂”。在农村比较落后的地区,往往还存在这种婚姻形式。其主要原因在于,人们生活还比较贫困,但娶媳需要昂贵的彩礼,于是只好把女儿当作活的彩礼来换取儿媳妇。在换亲后,如果其中一对夫妻要离婚,则另一对夫妻也必然离婚。如不离,男方则要补偿女方家大笔彩礼钱。这种姑嫂换婚一般是以男子为中心,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因而换亲是一种落后的婚姻行为,不符合现代婚姻的要求。
    我国对换亲处理的政策是:一方要求离婚,引起了连锁反应的,要根据每对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的,不要轻率地准予离婚;如果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支持受害者的婚姻自主要求,准予离婚;对于换亲,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97、“夫债妻还”或“妻债夫还”有法律依据吗?
    公民之间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夫妻之间的债务如何清偿,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丈夫的债务妻子应当有偿还义务;妻子的债务丈夫有偿还的义务,即所谓的“夫债妻还”、“妻债夫还”。但显然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关于夫妻个人或家庭债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家庭共有财产一般表现为家庭共同经营的产业、房产、家庭设施等等。
    在清偿家庭内部债务时,首先要分清是家庭成员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家庭共同债务,如系个人债务,则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其他家庭成员没有代其偿债的义务。如系夫妻共同债务,则首先以夫妻或家庭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财产不足部分,夫、妻或家庭成员个人以个人财产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8、犯罪后要由家庭承担偿还赃款、赃物的责任吗?
    我国法律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也就是说,谁犯罪,就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只处罚有罪的个人,不连累那些与犯罪人仅有家属、亲戚、朋友等关系而并没有犯罪的人。就一般犯罪而言,是否退赃对定罪没有影垧,但是可以影响量刑轻重。如果被告人态度好,积极退赔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家庭成员可以鼓励、引导犯罪人积极退还赃款、赃物。这一点作为家庭应当予以重视。
    犯罪后的退赃主要有三种形式: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自己非法所得的赃款赃物退还,包括以其个义或家人名义存人银行的款项;在赃款赃物已被挥霍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财产予以退赔。
    ②非法所得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的,应以家庭共同财产退赔。
    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已无赔偿能力,其亲属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代替其赔偿。

    99、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49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这表明;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有关个人和单位应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以下几种:
    ①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如果被申请人有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而拒绝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应当在进行思想教育之后,及时发出协助执行的通知书,由被申请人存款所在的银行代为扣留,并转交申请人。至于要求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则需向被申请人的劳动(工作)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人民法院要求有关单位就执行事项提供帮助时,该单位必须依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办理。
    ②查封、扣留、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是将申请人的财产,贴上人民法院的封条,封存起来,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申请人的财产运到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避免被申请人占有、使用或处理,以便将来变卖时,能够支付申请人要求的财产。变卖,是对被申请的财产强制出卖,如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查封或押扣之后,仍不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其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冻结,是指不准被申请人或者他人提取或转移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以上几项行动,必须经过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有关个人和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时,应积极履行该义务,如无故拒绝、推拖或妨碍执行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00、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怎么办?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该条规定赋予了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是本次婚姻法修改所增加的一项权利。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有按照当事人双方协定的方式和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协助的义务。
    一般说来,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本着互相尊重、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当法院作出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协定后,当事人不执行,应该怎么办?人民法院所做的判决和裁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据此,当这些判决、裁定依法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可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发表评论]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交通教育信息中心承制
Copyright © 2002-2003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