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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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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知识问答100题之二
http://www.yfzs.gov.cn/ 2003-04-08 14:37:37
    26、结婚登记有哪些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①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结婚申请。申请时,男女双方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A、户口证明;B、居民身份证;C、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人,还应当出示离婚证明;D、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还应当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法律还规定,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②审查。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代表国家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查。审查是结婚登记程序的中心环节,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有:A、男女双方是否本人完全自愿;B、所提交的证件、证明是否齐全、真实;C、结婚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
    ③登记。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结婚并发给结婚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27、复婚的手续怎样办理?
    办理复婚登记手续与办理结婚登记相类似。
    (1)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各自带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各自带上本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上写明当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目前的婚姻状况;
    (4)带上《离婚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5)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离婚后又与他人再婚又离婚的,则还应带上与他人离婚的《离婚证明书》、《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28、什么是无效婚姻?增设无效婚姻的必要性何在?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需要指出的是,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一样,无效婚姻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只是在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也就是说,无效婚姻不成其为婚姻,只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男女双方根本不产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效婚姻是婚姻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在现行婚姻法中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①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违法婚姻造成的种种消极影响,对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全面防治违法婚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③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在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从事违法婚姻的人,包括当事人和第三人,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刑事制裁。

    29、在什么情形下,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重婚是根本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凡是构成重婚的,均属无效。重婚包括双方均有配偶的重婚和一方无配偶与已有配偶者的重婚,无论哪种重婚,均是无效的。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不得结婚。因此在这一范围内的亲属结婚均属无效婚姻。须指出的是,不管是直系血亲还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包括拟制血亲。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因患疾病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二,该疾病在结婚以后尚未治愈,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换句话说,如果是在结婚后才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者虽在结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在婚后治愈的,不得按无效婚姻处理。
    ④不到法定婚龄。这里的法定婚龄即指婚姻法规定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而不是有的地方、部门、单位自行规定的年龄;如果是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或个别部门、单位自行规定的结婚年龄,均不得按无效婚姻处理。

    30、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它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结婚要件,如缺乏结婚合意,而可以由被撤销权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婚姻。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从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程度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轻重之别,前者重于后者。
    ②行使请求权的主体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胁迫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无权行使该权利。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则可由婚姻当事人双方及利害关系人行使。
    ③行使请求权的期限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婚姻,如属重婚或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请求权的行使则没有期限限制;如属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则应在该疾病治愈前提出;如属未达法定婚龄的,则应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

    31、婚姻法规定了几种可撤销婚姻?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一种可撤销的婚姻,即因胁迫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从根本上违背了结婚须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原则。由于结婚由婚姻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决定,所以如果当事人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可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但结婚后受胁迫的当事人对婚姻感到满意,那么法律没有必要强行将其分开。同时,如果受胁迫的一方在婚后仍不满意,那么法律赋予其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这样的法律设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胁迫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
    32、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期限限制吗?
    有,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有严格的期限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33、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是什么关系,相互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仍是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也适用有关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具体而言,父母对该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父母与孩子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总之,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间适用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的登记应如何办理?
    中国公民欲同外国人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1)中国公民必须持本人的户籍证明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必须持本人护照及其身份证、国籍证件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及经本国外交部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外国侨民必须将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和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及本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职业及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5、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如何?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实际上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的具体体现,是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婚姻法律规范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36、夫妻有相互限制对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吗?
    当然没有。我国婚姻法第15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不过,从立法者的意图看,该条主要是针对男性的,意在限制丈夫对妻子的限制与干涉,保障妇女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从这一角度看,《婚姻法》第15条的意义在于:①保障妇女同男子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平等地位。只有妇女全面、平等地参与了社会生活,妇女才可能同男子处于平等地位。②实现家庭平等。妇女参与社会劳动,获得经济上的收入,使妇女在经济上能够独立,这是妇女在家庭中获得平等地位的经济基础。③彻底否定了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模式。

    37、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8、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表现在哪些地方?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也就是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均有对共同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表现在:①夫妻双方在行使处理权时,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能违背另一方的意志或未经另一方的许可擅自处理财产,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②夫妻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共同生活中的消费,如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费用,都应以共同财产负担。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应以共同财产来偿还。

    39、什么是夫妻特有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特有财产了吗?
    夫妻特有财产,又称保留财产,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我国婚姻法没有使用夫妻特有财产这一法律概念,但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按双方约定或依法规定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这些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实际上就是夫妻特有财产。

    40、哪些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特有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1、什么是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须具备什么条件?
    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主体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不能进行财产约定。另外,能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主体的还必须是夫妻双方本人,其他人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能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②约定必须是完全自愿,不得有任何胁迫。财产约定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它也必须要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
    ③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特别是不得以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逃避债务。
    ④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也就是说口头约定,录音约定、录像约定均无效。如果因不具备形式要件,则可能视为约定无效而按婚姻法的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处理。
    42、赡养、扶养、抚养、收养有什么区别?
    (1)赡养:所谓赡养是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的赡养。
    (2)扶养:一般是指平辈之间承担的供养责任。如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有扶养能力的兄、姐对弟、妹的扶养,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对兄、姐的扶养。
    (3)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的供养。如父母对于女的抚养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4)收养:是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行为。成年男女按照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可以领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养父母,被收养人称养子女。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43、如何理解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就是夫妻间互相扶养的基本内容。据此,理解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夫妻的相互扶养,是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②夫妻扶养从婚姻有效成立时起产生,至婚姻终止时消灭,也就是说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存在于婚姻存续的整个过程。
    ③夫妻扶养是法定义务。但在实际运作上,应当以当事人自我调节为主,以自觉履行为主,而辅以适当的国家干预。如果夫妻一方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需满足以下条件:A、夫妻关系尚合法存在。B、一方需要扶养。比如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
    44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哪些义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当对子女履行以下义务:
    ①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开始,不论男婴、女婴,父母都有义务把他们抚养成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指在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心和培养。
    ②父母可以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对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权确定其姓名,若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确定更改子女姓名应征询其本人意见。
    ③父母有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利和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A、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5、子女对父母应尽什么义务?
    子女对父母应尽赡养扶助义务。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关心、帮助和照料、赡养、扶助老人既是每位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要求。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1)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顾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2)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3)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4)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拥有。

    46、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具体包括:①未婚男女所生子女;②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③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④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⑤妇女被强奸后怀孕所生的子女等。

    47、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
    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生父母,非婚生子女有要求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也有赡养扶助义务。另外,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8、什么是收养?收养有什么特征?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子女收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通过收养,原无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且被收养的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解除。
    收养具有如下特征:
    ①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公民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收养,从而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该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②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由法律加以规定。在我国,收养不仅关系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及送养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而法律对收养的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规定。
    ③收养是变更亲属关系的行为。通过收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发生父母子女关系;而被收养人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其他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一并被解除。
    ④收养不能发生在直系血亲之间。收养是建立父母子女关系,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如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不得收养。因为这在法律上毫无意义,在现实中又会发生亲属身份的重叠等矛盾。

    49、什么是寄养,收养与寄养有什么区别?
    寄养是指父母出于工作、生活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无法与子女共同生活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收养与寄养的区别有两个方面:第一,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寄养却不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第二,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与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终止;寄养则不影响被寄养的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0、收养登记程序主要有哪些?
    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①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包括收养人、送养人,若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必须亲自到场。收养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收养人情况;第二,送养人情况;第三,被收养人情况;第四,收养的目的;第五,收养人作出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
    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提出的收养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以及其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第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第三,送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送养人条件。第四,当事人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③登记。经过审查后,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应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发证之日起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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