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胡某相识多年。一次两人在喝完酒后,一同在某镇马路上闲逛。两人谈到最近手头都比较紧,因此想搞些钱来花花。正在此时,有一妇女从他们身边经过,两人见四下无人,有机可乘,遂生歹念,一同将该妇女的手提包抢走,劫得现金、手机等物,价值1500元。案发后,范、胡先后被公安机关逮捕。在羁押期间范某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退赃,请求司法机关予以宽大处理。胡某起初不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犯罪,在法庭上又几次翻供。最后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范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胡某有期徒5年。胡某对判决不服.怎么办?
本案两被告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人民法院根据不同认罪态度处以不同刑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本案涉及的一个问题是认罪态度的好坏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一般来说,认罪态度对于定罪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定罪主要是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构
成。量刑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根据量刑情节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确规定,量刑时应当或者可以据以从严、从宽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事实情况。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而根据刑事立法的精神和司法实践抽象概括出来的、在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好坏就属于人民法院量刑时酌定考虑的情节之一。认罪态度好的,人民法院一般对其判得较轻,相反认罪态度不好,则一般会判得相对较重。它同时体现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刑事政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的态度如何,是真诚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还是负隅顽抗,拒不认罪,拒不退赔,甚至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反映出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和改造的难易程度。犯罪后坦白认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有所减弱,比较容易改造,处刑可以轻一些;犯罪后负隅顽抗、拒不认罪的,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大,比较难改造,需要从严处罚。如果不考虑犯罪分子犯罪后的态度,坦白不从宽,抗拒不从严,不利于同犯罪的斗争。本案中对胡、范的不同处罚也体现了这一刑事政策。
本案中,人民法院之所以对共同犯抢劫罪的胡某、范某处以不同的刑罚,主要就是考虑到他们认罪态度的好坏。范某由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被判处轻刑罚,而胡某由于拒不认罪,态度不好,被处较重的刑罚。
本案胡某应该从中充分吸取教训,在以后的服刑期间应积极悔改,认罪服法,以便在服刑中能得到减刑、假释等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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