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实有资金为600万元。为在向工商局登记时能顺利获得批准,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邀请某银行办事处王某作出资证明,王某在接受发起人给予的好处后,为其出具了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的虚假验资证明。公司成立后被债权人杨某发现。
案件分析
杨某等债权人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机关举报或反映,要求工商局纠正公司的虚假注册,对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对某银行办事处及王某的虚假验资行为给予处罚。
根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验资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机构依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检验并出具证明的行为。验资的内容主要包括(1)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金额,是否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2)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内容,如股东的出资是否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它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设立;(3)股东的出资是否有弄虚作假的行为;(4)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作价是否公平、合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是否转移于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6)对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是否已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验资证明,是指法定的验资机构,在对股东的出资进行验资以后,就股东出资情况所出具的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必须做到客观真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否则,验资人员或验资机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的银行办事处及王某在为公司发起人验资时,提供虚假验资证明,对此应承担出具不实验资证明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信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的资信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银行办事处应在其出具不实资金4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注册时虚报注册资本,其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债权人杨某等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工商局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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