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疫情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抗击“非典”的斗争关系着我国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社会交往和资源流动的日益频繁,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随着我国经济越来越深入广泛地融人全球化经济当中,我们遭遇到各种重大突发事件的风险也大大增加。由疫病导致的卫生灾害、金融风险、洪涝灾害等随时都可能降临,如果我们不能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建立一个周密完善的法律应急机制,那末,一个孤立的突发事件就很可能产生扩散效应,对国家安全、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威胁。
自“非典”疫情暴发以来,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措施,遏制了疫情蔓延的凶猛势头,在这场抗击“非典”的特殊战斗中夺回了主动权。我们看到:政府的一系列紧急措施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这充分显示了法制在应对“非典”这样重大突发事件中的威力。但是,这次“非典”疫情从某种程度上也暴露出我们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中的缺失与不足。比如: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危机意识淡薄而导致的盲目与恐慌;由于条块分割、部门闭塞而导致的早期信息未能及时公开;由于某些执法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导致社会不法分子借“非典”之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由于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到位,百姓法律意识薄弱,对政府采取的强制性隔离、强制性检疫措施不理解,表现出抵触情绪等等。因此,只有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制化防范体系,才能为抗击“非典”以及战胜各种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各种防范应急法律机制
近年来,我国立法机构针对频繁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始重视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进展速度不快,特别是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已成为当前抗灾救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周围的世界既是有序的,也是无序的。从整体上说,宏观世界表现出极大的有序性和规律性。但另一方面,外部世界又有人们难以预测的多变性,所谓“天有不测风云”就是这个意思。人类的文明程度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看人类对这些意想不到事件的处理水平,其中,运用法律手段至关重要。“非典”疫情的肆虐为我们出了这样一道思考题:在紧急状态下,我们的法律如何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范与授权。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多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为政府的行政紧急权力划定了明确的宪法界限,制定了处理紧急事件的法律法规,使政府有效地行使权力,迅速调整紧急状态下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国家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免遭侵害。如美国、法国等国家都有《紧急状态法》,可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宪法中规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也没有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所以政府在处理像“非典”这样突发事件时只能在宪法、刑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样做的弊端是:(一)每部单行法律只能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一旦事件原因复杂,就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指挥机制。(二)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缺少必要的行政程序,使政府容易扩大或滥用行政权利。(三)公民的权利保障没有底线,很容易在紧急状态时期受到各方面的侵害而无法得到法律救助。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和“非典”带给我们教训的基础上,从立法方面应该考虑到:一是在宪法中应明确设定一项紧急状态制度。二是抓紧制定统一的紧急状态法,规定政府及公民在国家紧急状态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有序的运转,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严格依法行政是战胜“非典”的有效手段
所谓依法行政,是指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据法律的规定。《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这是开展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因此,公开、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行政既要做到依法,又要做到公开、公正,使广大群众明白、了解政府权力的依据、过程和结果,避免猜疑、盲从和懈怠的心理产生,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工作。越南之所以成为亚洲第一个成功控制“非典”疫情的国家,就是在“非典”发生之初,政府明确公布了疫情,并告知公民“非典”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及时制止了“非典”的传播扩散。目前,我们在依法行政上还存在许多不足,有些领导者法律意识淡薄,思维方式因循守旧,习惯于暗箱操作,报喜不报忧,怕揭盖子、怕打板子、怕丢帽子,致使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无法得到确切可靠的疫情消息,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遏制疫情蔓延的最佳时机。为此,我们应该善于从实践中吸取教训。人类永远无法避免偶发的重大事件,但在任何重大突出事件发生的最初时间,应使相关信息通过政府的法定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这样就可以及时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各级领导干部要依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认真负责的精神,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工作中,懂得运用法律、善于运用法律,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这是我们战胜“非典”和一切困难的有力法宝。
三、严格执法,维护“非典”时期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不断发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必须恪守的准则。面对“非典”这一突如其来的灾难,我们还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来应对。但在困难之际,我们的人民大都能够站在政府一边,以大局为重,以国家利益为重,积极配合政府采取的各种防治措施。但是也有一些不法分子,乘国家危难之机,行违法犯罪之事。最近,国家公布并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有利用虚假广告进行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有制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发不义之财的;有利用网络编造恐怖信息蛊惑人心的;有故意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还有的借群众对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不理解,煽动聚众闹事、拦截车辆、阻碍交通、破坏医疗设施的。上述问题的出现虽与少数人道德素质、法律水平低下有关,更与有些执法部门平时执法不严、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使得一些人敢漠视法律、轻视法律,甚至肆意践踏法律。因此,各极执法部门在防治“非典”工作中,一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关系到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行业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增强预见性,对“非典”时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超前防范工作。二要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对存在的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不能只罚不治、只查不管,要执法如山。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同作战,联查联办。三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上级主管机关,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定期组织学习,丰富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执法水平。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依法防“非典”意识
首先,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与防治“非典”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各级政府、基层组织、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明确在防止“非典”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识到自觉防治“非典”是一种社会公德。要大力宣传科学知识,帮助人们树立依靠科学,依靠法制战胜疫病的信心和决心。
其次,广泛开辟各种宣传渠 (上接25页)道,利用各种有效的普法形式把法律知识送进社区、街道、机关、厂矿、农村、学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墙报、展牌、上街设站宣传、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把防病知识灌输给大家。宣传要做到真实、具体、有针对性,本着引导、教育的原则开展宣传,把人们的行为规范到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第三,充充发挥普法组织和广大法律工作者的能动作用。在救治“非典”的过程中,我国广大医护人员发扬甘于牺牲、甘于奉献的精神,踊跃冲到抗击“非典”的第一线,涌现了一个个可歌可泣的感人故事,被广大人民群众称为新时期最可爱的人。各地各部门的法律工作者要向他们学习,在国家非常时期,站在抗击“非典”的最前沿,用法律的武器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构筑一道防治“非典”的法律屏障。
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迅速制定各种宣传计划,调整工作重心,把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作为当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法制宣传员、报道员要深入基层、深人群众,针对“非典”时期的突出问题、重点问题、难点问题展开宣传教育,为政府正确决策提供法律依据。要大力弘扬各行各业抗击“非典”的先进事迹,激发人民群众抗击“非典”的昂扬斗志,对抗击“非典”中暴露出来的违法违纪案件给予公开暴光,以警示世人。律师、法律援助人员要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收集和解答群众在抗击“非典”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协助法制宣传教育部门编写宣传资料,自觉组织起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讨、论证,对可能发生的应急事件做出法律预测,提出解决方案。
“非典”并不可怕,只要我们以法制做保障,群策群力,万众一心,科学防治就能够取得抗击“非典”斗争的全面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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