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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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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制宣讲的语言艺术
●上海市南汇区六灶镇司法所 张振福
http://www.yfzs.gov.cn/ 2004-03-31 09:54:13

    法制宣讲是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的传播性演讲。司法干部开展法制宣讲,面对的是文化不高的普通群众和涉世不深的中小学生。因此,宣讲时在语言的表述上要力求做到“三性”、“三化”和“三忌”。
    “三性”,就是在语言表述时要有知识性、情理性、形象性。(一)知识性。知识是开启人们心灵的钥匙,是提高宣传效果的直接工具。司法干部宣传法律知识,只有自己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才能条理透彻、清楚地阐述宣讲内容,才能提高听众的信任感,才能使听众对宣讲阐述的道理更易于理解和乐于接受。(二)情理性。情理性就是一方面宣讲时语言表述必须观点正确、条理清楚,真正做到说之有据、言之有理;另一方面,又要注意情理交融、虚实结合,注重从思想感情上去唤起听众的共鸣,调动听众的内在力量。这样才能收到人人心领神会的理想效果。(三)形象性。形象性就是宣讲时在语言表述上力求把抽象的东西转化为具体的东西,把深奥的东西释义为浅显的东西,把枯燥的东西演变为有趣的东西。通过运用比喻、比拟、夸张等修辞手法,增强语言效果的形象色彩。这样,容易给人以深刻的印象,使人们觉得形象、生动。
    “三化”,就是在语言表述时要口语化、大众化、个性化。(一)口语化。法制宣讲是通过口头语言把法律知识传播给听众的,这样,对于宣讲者来说,表述的语言就必须“上口”。如果宣讲者语言不“上口”,听众也就难以“顺耳”,宣讲的内容再好,也不会被听众很快领会。法制宣讲语言的口语化,一是不用长句子。宣讲时如果句子太长,不仅宣讲者自己讲起来费劲,容易出现语病,而且听众也会觉得别扭,不好把握意思。二是多用正装句,少用或不用倒装句。三是把不容易让听众听明白的词语改换成容易听明白的词语。如“宜于”改为“适合”,“即是”改为“就是”等等,或者有时干脆把句子删去。(二)大众化。大众化就是在语言表述时应该采用群众语言和通俗化的说法。法制宣讲如果不讲法律条文,不讲带哲理性的法学理论,就不能突出主题和重点。但是,如果通篇都是概念、名词、定义,让人觉得深奥难懂,也就达不到宣传的效果。因此,要把说理性和通俗性有机结合起来。(三)个性化。个性化就是在语言表述时要说自己的话,要有自己的语言特色。用自己的话就是自己心里怎么想嘴里就怎么说。如果靠拼凑报刊、书籍上的东西来作宣讲稿,板着面孔照本宣讲,其结果往往是事倍功半。
    “三忌”,就是在语言表述时要忌官话套话、忌假话错话、忌粗话脏话。(一)忌官话套话。不要嗯嗯啊啊打官腔,不要海阔天空无边际,不要老生常谈说套话。(二)忌假话错话。不要乱传小道消息,不要自编离奇故事,不要念错成语俗语。(三)忌粗话脏话。在宣讲中,如果粗话连篇、脏话不断,不仅降低了宣讲质量,有损自身形象,而且淡化了现场气氛,影响宣传效果。
    语言艺术水平的高低,关系到法制宣讲的效果。要使法制宣讲取得良好成效,宣讲者恰当地掌握语言艺术很重要。因此,我们应该认真研究,不断提高自己的语言艺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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