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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17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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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非典型肺炎 认真贯彻《价格法》和《食品卫生法》基本知识问答
http://www.yfzs.gov.cn/ 2004-03-31 09:31:39
    1、宣传《价格法》和《食品卫生法》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有何重要意义?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正在全力以赴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但是,也有个别不法分子见利忘义,利用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名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行骗牟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加强《价格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进行市场监管很有必要,通过法制宣传,使企业经营者、商品生产者进一步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经营,保证食品的质量和价格行为的合法性。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为稳定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和法治氛围,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胜利。
    2、《价格法》和《食品卫生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全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内容分为总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方面。《价格法》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法律。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日公布施行。《食品卫生法》共九章五十七条,内容分为总则、食品的卫生、食品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按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
    3、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公民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什么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及时举报,政府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4、为防治非典型肺炎,确保物价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5、什么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根据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6、物价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可采取哪些干预措施?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7、依据《价格法》。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的价格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8、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有《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据刑法,还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9、有关社会团体和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根据《价格法》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10、为更好地防治非典型肺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哪些?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9)超过保质期限的;(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1、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食品监督员应进一步加强的职责有哪些?
    (1)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2)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3)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5)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6)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7)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8)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12、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采取哪些临时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13、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卫生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14、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对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对于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5、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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