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是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报告在阐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时,强调“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善于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这就把法制保障提到巩固党的执
政地位的更高层面,把学法用法纳入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贯彻这些精神,普法工作者在思想认识上要有新的提升,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要有新的举措。
一、适应党和国家更注重制度建设的治国方略,对法制教育功能要有新的认识
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党的十六大报告比历次党代会报告份量更重。进行政治改革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又纳入了经济建设的重要目标。继我们党提出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之后,又提出建设政治文明,而政治文明离不开法治。特别是确定“三个代表”是今后党和国家的长期指导思想,而保障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最高追求。这意味着“三个代表”既体现于党的纲领、路线、政策之中(已写入新修改的党章),又充分体现在国家的法律之中,体现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之中,使“三个代表”这一党、国家和人民的统一意志,上升为稳定的存在方式和行为规范。
民主法制理论新的视角,对法制建设关注程度新的提高,法制教育的功能也要与时代同行,得到新的提升。普法教育不只是引导公民“独善其身”,还要广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仅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还要把法律交给人民,把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能力,使其在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发挥“主人”的作用;不仅要着眼于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还要着眼于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不仅要依法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还要改革、完善党组织和国家机关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履行权力和义务;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还要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广州市从1993年以来,每年集中全市一千多名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市党、政班子成员均参加,对提高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二、适应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的提高,法制教育的内涵要适应新的法律需求
经过三个五年的普法教育,“法盲”现象总体上已大为减少,重蹈“文革”那种动乱的土壤和条件已基本铲除,对“宪法大还是领导看法大、批条大还是法条大”已不再争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已逐步取得共识,依法治国迈出了坚实步伐,法制建设有了历史性的进步。
但法制不等于法治。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法贵于行,要真正使法制成为法治,法令行则国治国兴。因此,普法的基本任务及其内涵要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形势,站在新的起点,采取新的措施。首先,“四五”普法不再是狭义的普法,而是渗透、贯穿于经济、社会生活各个层面的广义的普法。要做到经济工作讲法制经济,政府工作讲依法行政,解决社会问题讲法治手段。其次,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不只是了解、掌握法律常识,还要推进普法工作向学习法制理论延伸,向法学教育延伸。再次,学法用法既要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又要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的发展,更好地体现普法服从和服务于党政中心任务,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
三、适应政治体制和党政领导方式的改革,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要有新的提高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国80%的法律和全部行政法规,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的。“为官先要学法,为政要会用法”,其必要性必将日益凸现出来。
“四五”普法以来,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已成为“重中之重”,这对于推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十六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全会提出,领导干部要带头贯彻十六大精神,深化对“三个规律”的认识,提高“五种能力”。其中最具本质性的一条就是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在执政能力前面加上“依法”二字,更体现依法治国方略,更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到是否具备执政能力的高度,意义非同寻常。根据新的实践,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坚持创新和提高:一是在思想观念上,进一步树牢“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观念。强调依法执政,绝不是要搞“以法代党”。相反,加大对体现党的意志、人民意志的法律宣传和执行力度,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巩固党的领导,更好地实现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围绕“依法行政”这个核心,在领导方式、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上,正确处理民治与吏治的关系,切实“由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干部“为民作主”、“替民作主”;明确依法治国重在“治权”、“治官”,保证公共权力公共使用,真正体现执政为民。三是把学法、用法寓于领导决策的机制之中,努力做到依法决策。注意力由协调关系转到用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指导工作由寻找政策依据转为同时寻找法律依据;解决问题由注重行政手段转到使用法律手段;依法办事由注重实体转向同时注重程序上来。
根据上述要求,普法工作既要重视宣传教育和灌输工作,又要与法制实践紧密结合;既要做好增强法律意识,形成法治氛围的“造势”和引导工作,更要跟踪问效,切实提高公民特别是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四、适应公民学习法律由“要我学”向“我要学”的变化,普法工作者要树立新的理念
当今激励干部群众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原动力,不同于普法初期,主要不在于行政的力量,而在于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需求。在普法的启蒙阶段,靠外在动力能起到推动作用,在当时是必要的。时至今日,学法用法和崇尚法治的氛围已初步形成,被动接受教育的状态逐步改变,运用法律回答和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已成为一种需求。在这样一种新的背景下,普法工作者要树立新的理念,由过去那种以管理者、教育者的角色,用行政手段组织学法用法,转到引导公民自己掌握法律武器上来,因势利导,积极搞好服务和保障工作。这种服务理念体现在普法形式和手段上,一是组织公民参与健全国家法制的民主化进程,在参与民主政治中学法,在参与法制实践中用法;二是改进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方式,特别是开展好“法律进万家”、“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校园”等活动,做到送法上门,更好地体现普法服务的职能;三是把法制教育寓于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内容之中,不断扩大服务的外延;四是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法制教育资源,包括律师所、公证机构、政法院校以及监所、法庭等资源,提供多方位服务。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建立法制宣传平台,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法律教育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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