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因发生纠纷,蒋某将冯某左手拇指打成粉碎性骨折,颅骨线形骨折。事后,蒋某向派出所自首。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将蒋某取保候审。经公安分局指定的法医对冯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重伤。蒋某的亲属司某恰是某医院骨科医生。是蒋某送冯某到他所在医院医治。这位医生认为不应该是重伤。蒋某就向公安机关提出对伤害情况重新鉴定请求。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局法医负责进行。蒋某该怎么办?
案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蒋某应向公安机关指出错误,要求依《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重新鉴定机构。
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发生争议时,应当由谁来进行重新鉴定的问题。
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是指对人体的伤害程度的鉴定,即某人的伤害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的鉴定。故意伤害案件伤害程度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受处罚的轻重。因此必须对伤害程度进行鉴定。通常,这种鉴定由公安机关指派或者聘请法医进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是一种法定证据。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对鉴定人所做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有权要求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当犯罪嫌疑人等提出重新鉴定要求,是否可以任意找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据此,凡是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都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解决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医学鉴定机构的构成比较复杂,鉴定机构的人员水平不一,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没有统一的标准,对鉴定结论的使用带来较大困难。另外,医学鉴定难度较大,也使得对医学鉴定难以有统一的标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要求重新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能够保证鉴定人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以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本案犯罪嫌疑人蒋某将冯某头部打成线形骨折,拇指粉碎性骨折,最初由公安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出具的结论是重伤。这将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蒋某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犯罪嫌疑人蒋某亲属因了解冯某的伤情,又有专业医学知识,认为该鉴定结论可能有误,蒋某因此要求对冯某的伤害程度进行重新鉴定。公安机关接受了这一要求,但指派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是错误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犯罪嫌疑人蒋某提出重新鉴定、并由法律规定的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该鉴定应由该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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