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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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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法制文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http://www.yfzs.gov.cn/ 2004-04-06 09:48:30
    第一条为推动法制文艺工作开展,使法制文艺工作管理规范化,更好地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河北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普法办事机构管理的法制文艺宣传组织。
    归其他单位管理的法制文艺宣传组织不适用本办法。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是指法制教育文艺宣传队、法制教育放映队、法制教育故事会等以文艺形式向社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临时聚集或长期设立的文艺团队。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的队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的性质为自愿组合、自收自养、自我管理的群众性文艺团体。
    由普法办事机构管理的法制文艺宣传组织,应以书面协议确立关系。
    第四条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应坚持以法制教育为本,以正确的导向育人,不以盈利为目的,面向群众,服务社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原则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第五条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的任务是: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讴歌公民学法、守法、护法的人和事,使广大公民在娱乐中受到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
    第六条普法办事机构对法制文艺宣传组织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1、负责对法制文艺宣传组织的设立进行审批;
    2、对法制文艺宣传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协助法制文艺宣传组织对招聘人员进行政审把关;
    4、对法制文艺宣传组织编排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5、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设立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领办人向当地普法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并提交个人身份证件);
    2、普法办事机构对申请材料和组成人员的个人素质进行审核、审批。
    第八条法制文艺宣传组织的职责是:
    1、了解企业、、学校、城市居民、乡村农民对法律的需求情况,针对不同教育对象搜集、编排演出法制文艺节目;
    2、定期组织全体队员学习政治、文化和法律知识,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
    3、负责队员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培训及全面管理工作;
    4、负责队员的招聘、辞退、解除合同关系、劳动报酬支付和办理有关保险;
    5、负责法制文艺演出的联系,遵守双方议定的演出时间,保证演出质量,协商收取演出报酬,严格财务管理;
    6、定期向普法办事机构汇报工作;
    7、办理普法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法制文艺宣传组织的领办人为该组织的代表人,负责对第八条职责的实施,并对执行本办法负责。
    代表人享有队员的权利并承担队员的义务。
    第十条法制文艺宣传组织演出时应语言文明、行为规范;节目内容应雅俗共赏,健康向上,以优秀的作品教育人。
    第十一条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面向社会演出,应根据演出地经济状况协商收取适当的劳动报酬;对无力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义务演出。
    第十二条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应向队员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办理相关的保险。
    第十三条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开展业务所需宣传器材、交通、通讯工具等设备,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法制文艺宣传组织或队员在演出所在地借用单位或个人的财物不还或损坏的,由领办人先行偿付;代队员偿付的,由领办人再向队员追偿。
    第十五条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演出;
    2、不得向单位或个人强行索要劳动报酬;
    3、不得在演出场所以外穿着司法制服;
    4、不得向演出地的单位或个人索要或借用财物;
    5、不得向单位或个人解答自己不懂的法律咨询;
    6、不得在演出所在地表现不文明行为;
    7、不得实施普法办事机构提出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六条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违反本办法,普法办事机构有权对其做出限期整顿或解除隶属关系或撤销的决定。
    第十七条  法制文艺宣传组织的队员违反本办法,领办人有权对其解聘或辞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普法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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