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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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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立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冤案、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报告制度
http://www.yfzs.gov.cn/ 2004-04-05 15:56:35
    最近,武汉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为了进一步促进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依法治市的进程,决定建立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冤案、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件报告制度。并就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一、报告内容。按所附《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统计报表》、《审判机关冤错案件统计报表》、《检察机关冤错案件统计报表》内容填报。
    二、报告程序。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过错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填制上报市依法治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审判机关的冤、错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填制上报市依法治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市检察机关的冤、错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填制上报市依法治市(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报告时间。全市冤案、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案件统计报表每半年报告一次,具体时间为当年7月20日至30日和次年1月20日至30日。
    四、要求。实行冤案、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报告制度是为了保障执法责任制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依法治市工作深入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该项工作从今年开始,今年的报表按本通知要求填报。各级行政执法、审判、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认真填制,做到时间及时,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各区县依法治理(普法)领导小组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报告制度。
    五、冤案、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追究范围
    (一)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追究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是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5、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6、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和人力的;
    7、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或颁发证照等申请,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或者不予答复,并造成实际损害的;
    8、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的;
    9、私放违法犯罪人员,或者玩忽职守,造成被监管人逃跑、自杀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10、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检察机关冤错案件追究范围
    1、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2、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不决定逮捕,或者应当起诉不予起诉的;
    3、对不应当逮捕的人决定逮捕,批准逮捕,或者不应当提起公诉而提起公诉的;
    4、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起抗诉的;
    5、对于侦查、审判、监管、看守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予监督纠正的;
    6、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刑讯逼供的;
    7、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勘验结论的;
    8、违反法律规定超期限或越权办案的;
    9、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10、其他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的违法行为。
    (三)审判机关冤错案件追究范围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和申请,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2、办理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错误的;
    3、办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全部错误或者部分错误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处罚和处理决定判决维持,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确处罚和处理决定判决撤销的;
    5、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
    6、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的;
    7、违反法律规定超审限或越权办案的;
    8、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
    9、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10、其他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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