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方式改革正在深入地进行。实践表明: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水平不高难以适应改革的要求亟待提高。提高水平是个缓慢的过程。若能编出方便实用的法律工具书供办案使用可立见成效。同时广大公民学法很需要一种只收录一部法律并附有司法解释的单行法规汇编本(司法人员学法亦如此)。方便司法的法规汇编同样方便学法。
据报载:最高法院开发的计算机司法文件数据库系统共收各类法规文件7000余件,其中司法解释方面的5000件。由于现行法规汇编对数量繁多的司法解释这种从属于法律的特殊法规文件未作特殊编排,因而不便查询而且容易出错,这就是现行法规汇编不适宜办案使用的症结所在。因此编写法规汇编时应从司法解释中找规律、找办法。可以根据学习、办案、研究三种不同需要采用不同模式编写。用分文式模式(将法规文件分类型分文件排列)编出普通型法规汇编(即现行法规汇编);用对照式模式(将法律条文与适宜对应编排的司法解释对应编排)编出常用法律的实用型(即对照式)法规汇编。把法律条文和与之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对应编排在一起,编排上作如此改动,配上其他措施,就能对照查询,查询某一法条时顺便查到相应司法解释。司法改革急需编出常用法律的单行汇编本。
一、改进法规汇编的必要性、可行性
1、根据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为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法规汇编中查询司法解释有三个问题亟待解决,即适用某条法律有没有司法解释?一条还是几条?在哪些地方?现行法规汇编中,大量司法解释散见于不同文件中,因而难以查询。研究表明:司法解释具有数量多、针对性强、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同时司法解释文件之间篇幅差异大,长者数万言短者一百来字。所编法规汇编若能体现司法解释的六大特点就能方便查询。此前审理案件广泛适用司法解释但在司法文书中未加引用。加之社会上流行的法规汇编一般没有收录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成了“双无的黑市户口”,从而使当事人蒙在鼓里。而且公民想学点司法解释也找不到资料,这就形成普法的一大死角。1997年6月最高法院在《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一文中规定在司法文书中直接引用司法解释。因此应把改进法规汇编的重点放在对司法解释的科学编排上。这种法规汇编方便学习和运用,因为它把司法解释与其所解释的法律条文对应编排在一起,可以对号入座,通俗易懂。
2、法规汇编是为了方便法的适用,在不改变文件内容的前提下,按规范性文件所涉及问题的性质或颁布时间的顺序等系统编排成册的。由此可见编写法规汇编无需拘泥于一种模式,重在方便查询。改进法规汇编涉及到法学理论、客观实际、保持现行法规汇编原状等问题。从试编的民诉法、刑诉法、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等几个对照式法规汇编的草稿来看,无论从理论或实践上讲都是可行的。而法院办案、公民学法正需要这几种常用法律的单行法规汇编本。
二、对照式法规汇编的具体编法
对照式法规汇编如何编写,在此以民事诉讼法规为例谈谈编法。一是对应编排。编写时以民诉法为主线,每编一条法律后将与该法条相对应的司法解释编排其后;对不宜对应编排的司法解释分文独立编排并标明对应关系。二是双向标号。对互相关联的内容彼此都标上对应方的标识号。标号式模式也可单独使用,即在现行法规汇编原书中直接标号。三是还原处理。对所有司法解释在编写目录时统一编好查询索引,采用占位处理法让对应编排的司法解释归口归类,故称还原处理。四是冠以标记。在法规文件首部作上不同符号作为查询标记。五是分类编入。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法规文件分类(按传统方法)编入法规汇编,对其中极少数与基本法律明显对应的用标号法标明。五种编法中前四种均有方便查询的作用,依次可以对照查询、对号查询、分文查询、按标记查询。四种查法并用,效果尤佳。
还要强调一点,通过对应编排、双向标号、还原处理,使司法解释各得其所,编排科学有序,查询某一法条与相应司法解释时能一并查出。这样就不象查询现行法规汇编那样需要一律前后翻书、一条一条地对照理解。好比电脑储存一样,把需要解决的问题事先设计进去,免得临场手忙脚乱而导致出错。可以预见,这种法规汇编既可作为方便执法人员执法的工具书,又可作为促进公民学法的法律读本。落实依法治国方针,必须做好立法、普法、执法等项工作,而改进法规汇编是一项促进执法、普法的基础性工作,因此应当抓紧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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