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箴言 | 专题报道 | 刊物简报 | 图片资料 | 信息搜索 | 资料下载 | BBS | 留言簿 | 网站导航
2004年4月8日
星期四





 首页 >> 刊物 >> 普法依法治理通讯 >> 1999年第1期 >> 来信摘登
建议用电视系列剧进行形象普法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吴子建
http://www.yfzs.gov.cn/ 2004-04-05 11:14:27
    在现实生活中,让执法者困惑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目无法纪胆大妄为的年轻人,犯罪随意性极大,看到别人有钱就抢,看不惯某人就杀,看到漂亮女性就奸,他们觊觎他人财物或美色,掳掠起来竟轻松得形同探囊取物,比拿自家东西还坦然。当然,当他们锒铛入狱或者行将枪决之时,方才后悔不迭,埋怨母亲和社会没能及时教育他……但是,等到枪响之后,他(们)的这一幕悲剧才极大地震惊和教育了别人,于是事情到了这一地步,就有了一种“普法”功能了。如果执法者和有关部门,及时将这种案例精心地制作成“宣传品”,将事实和有关法律知识更广泛地告诉世人,其“普法”功能无疑大显神效。事实上,我们的社会也在做这类事情,他们利用布告、报纸、广播、电视、电影、文学作品和教科书做着这种艰难的努力,尤其是近年来各地电视台纷纷出台了诸如“法庭传真”“庭审直播”之类的栏目,为广大电视观众所喜爱。但笔者认为,这还不够,因为这些节目都因追求新闻效果而只能制作重大、疑难或有争议案例的节目,其普法局限性很大。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真正高质量的生活,不仅表现在人们遇到重大伤害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更体现在人们在生活琐细方面也同样能因为有法律法规的约束而能够得到细致入微的法律关照和保护。可悲的是许多当事人的法律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只知“杀人偿命”这种层次上,他们压根不知道自己在法律上还拥有许许多多甚至极小极小的权利……过去那种用“编写教材”进行普法的灌注式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国时代实际需要了,因为广大公民并非人人都是律师,愿啃枯躁乏味的法律条文。他们更可能接受电视形象地说“法”,而且电视形象可能让知识分子和文盲同坐一条板凳,都能一看就懂。如果有一天,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包括老农和小孩子都知道“别人家使用电锯装修房子长时间影响自己休息,都可以告他”的话,那么,谁又能说我们的社会不是纯粹的法治社会呢?
    笔者以为,法律的真正作用,立法的最终目的,并不在于用法律惩治了多少人,而是在法律约束下,案件“一天一天的减少”,人们的行为越来越规范、清爽,惩治是手段,减少犯罪消灭犯罪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和理想。笔者甚至认为,惩治犯罪的最大效果其实在于法制宣传,在于通过广泛宣传后,最终减少惩治行为。所以笔者有个设想,如果我们从众多已经或刚刚惩治过罪犯的案例中,按法律种类、条规,系统地择拣,然后将它们制作成小型电视系列剧(当然,必须拍得让人喜闻乐见),通过剧情展述,形象地、艺术地宣传法律知识。是否可以把系列剧分成刑法部、民法部、经济法部及其他专业法部;每一部中既介绍实体法案情和庭审情节,也介绍程序法。每一部都按法律条文由轻到重选取一个典型真实案例拍摄成一集。我们可以设想,当普通百姓每天晚上黄金时段,像等待“焦点访谈”那样去等待每天一集的“官司”,那将是多么喜人的场面。我们真的不愿再次看到更多的悲剧来作为“普法”的一种宣传品,我们向往用电视系列剧里的“悲剧标本”,进行普法教育,并且收到良好效果。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这个片子,必须将宣传法律知识的实用性和电视艺术性紧密结合,也就是说,一定要拍得好看,人们看后又一定会有条有理地接受有关法律知识。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该信息被阅读了次. [发表评论]  [好友推荐]  []  [打印页面]  [关闭窗口]

相关信息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主办  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南京市司法局承办  南京交通教育信息中心承制
Copyright © 2002-2004 YFZ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