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教育系统依法治教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工作者、青少年学生,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依法治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学习、宣传普及宪法和教育专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教育工作者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二)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三)增强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四)促使各单位、院(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校(院)。
第四条 各部门、各学校对依法治教工作在人员、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予以保证,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工作机构职责
第五条 县及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依法治教领导小组,由教委主任(局长)或党委书记任组长,下设依法治教办公室,与政策法规科(股)合署办公。企事业单位教育中心(办、处)和乡(镇)学区(联校)成立相应依法治教工作机构。大中专学校(院)、中学、城市小学、农村中心小学成立依法治校(院)领导小组,由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校(院)长任组长,下设依法治校(院)办公室,确定1名依法治校(院)专(兼)职干部。农村完小和村小确定1名依法治校兼职干部。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治教领导小组负责所属单位、学校和本机关的依法治教工作,对同级教委(教育局)党组织、行政和上级相应机构负责。
第七条 各学校(院)依法治校(院)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依法治校(院)工作,对本学校(院)党组织、校长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章依法行政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治教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设置法制工作专门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岗位明晰。
第九条 开展经常性法制宣传教育。对本系统执法人员坚持定期培训,做到熟悉掌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法律知识。
第十条依法规范教育行政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所行使的职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要依法清理、整顿、理顺和规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职权。
第十一条抽象行政行为合法。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实现规范化。制定规范性文件依规定程序进行,不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不违法设定或规定行政处罚、集资、收费等项目。
第十二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实施教育行政执法,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内容和法定的程序,不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上级规定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办案合法、公正、公开、及时、无弄权渎职、循私枉法、执法违法的重大错案发生。
第十三条 建章立制。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考核,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依法行政信息反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办案程序,行政处罚调查、取证、听证、决定、执行,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办案统计报表,廉政与服务承诺,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证件与执法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基本完备,并得到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疑点、难点问题,依法集中整治,开展执法大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十五条建立执法责任制。将重要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责任明确到机关科(股)室和下属单位,制定目标、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签订责任书,定期考核检查,奖优罚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机关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要树立人民公仆意识和依法接受监督的观念。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市委、市政府有关职能监督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本委机关纪检监察、审计、法规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下属单位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做到廉洁奉公,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第四章依法治校(院)
第十七条 各学校(院)制定依法治校(院)规划、计划,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依法治校(院)工作。
第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结合学校(院)的实际,制订学校(院)章程,建立健全加强学校(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依法施教、依法办事、依法规范学校(院)的各项工作。在制定和完善学校(院)章程和规章制度过程中,坚持民主程序,充分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增强广大教职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十九条 在依法治校(院)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学校(院)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好法制教育的三条渠道,即:(一)党——工——团——队。着重对党员、教职工、团员、少先队员进行法制教育。(二)校(院)长室——教务处(科)——教研室(组)——任课教师。着重指导教师上好法制课,利用各科教学进行法制教育。(三)校(院)长室——政教处(或德育处等)——年级组——班级和校(院)长室——政教处(或德育处等)——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着重利用各种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利用班级、年级、学校(院)三级家长委员会,通过家长学校(院)、家长座谈会、家教联系日等场合,向家长传授法律知识,使家长们自觉学习各种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家教水平。
第二十条各学校(院)根据上级安排,结合本单位实际,每年应组织两次以上的法制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进行法制宣传,为依法治校(院)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一条 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保证必要的课时。采取以课堂教育为主,课内外、校(院)内外教育紧密结合的办法,向学生传授法律基本知识。根据不同对象,分层次进行法制教育。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分辩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中学(含中专职中)法制教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教育,了解法律地位作用和我国法制的原则,增强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观念,提高遵纪守法和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树立社会责任感;中专和职中学生还要学习与专业学习相关的专业法。高校法制教育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为核心,进行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并结合专业特点学习相关的专业法,使大学生能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教职工的法制教育。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教育专业法、相关法等法律、法规,保证做到资料、时间、辅导员、考试四落实,不断增强广大教职工的法制观念,依法进行教育教学。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团队活动、班会活动和升旗仪式等教育形式,经常组织“法制黑板报评比”、“法制手抄报评比”、“法制征文竞赛”、“法制演讲比赛”、“法制文艺汇演”等活动,对广大师生进行法制教育;定期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并在时间、组织、条件等方面予以保证;经常请有经验的律师、执法人员等到学校作法制辅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开展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活动,规范学生行为,培养遵纪守法的习惯。学生违纪现象明显下降,学校治安案件和犯罪案件基本杜绝。积极创建文明示范学校、文明示范班级。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提高师德水平,使教师敬岗乐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保持良好心态进行教育教学。坚决禁止教师中的赌博、传销、经商等现象。
第二十六条依法维护学校(院)、教职工、学生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健全师生申诉制度,保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
第二十七条依法推行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及变象体罚学生现象,不歧视后进学生。
第二十八条依法禁止各种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规范收费行为和管理,杜绝小金库现象。要建立健全内部财经审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上下结合、党群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检查考核办法,保证依法治校(院)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措 施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调入或录用国家工作人员,需把法律知识列为调入或录用的考试内容之一;各部门、学校(院)任命的干部,先必须是参加普法统考成绩合格者,考试不及格者不能任命。
第三十一条 教育工作者必须参加当年普法统考,并把成绩记入教职工个人业务档案,考试全部及格的,由市依法治市和教委依法治教办公室核发全省统一颁发的普法合格证,作为评优评先评聘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学生在校期间普法考试不及格的,学校不得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市教委依法治教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委机关行政执法科室和下属各单位进行依法治教工作考核检查,将检查情况在全市教育系统内进行通报,对依法治教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重视依法治教工作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依法治教工作不合格单位、学校(院),不能参加当年度的各类评奖、评优。各单位、学校(院)对下属单位相应进行考核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委依法治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 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www.yfzs.gov.cn/ | 声明:本网站为公益性网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考虑,刊登的对象如有异议,请于我们联系。谢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