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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30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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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曹建明
http://www.yfzs.gov.cn/ 2004-04-01 14:20:21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提出,标志着党的领导、执政观念和执政方略的重大发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依法治国和执政为民,从本质上讲是互相联系,互相依存,辩证统一的。正如十六大报告所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对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深深感到,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全部司法活动,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目的和根本标准,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严格履行职责观念,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依法治国,执政为民,落实到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进一步要求我们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中认识到,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这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是人民司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特征落实于法院工作的具体表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检验审判工作能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新尺度,也是加强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新要求。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而实现的,它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去。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活动,依法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法制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正是司法工作的目的所在和根本追求。
    坚持司法为民,还要下决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各种问题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人民群众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司法为民的问题,我们必须以司法为民为标准,从人民不满意的地方改起,从最基本的环节、最细致的地方做起。今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法院先后开展了“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和“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明确要求认真抓好“四查”:一查司法指导思想是否明确,二查审判作风是否端正,三查审查质量和效率是否得到提高,四查关于惩处“十三个不得有”行为的规定是否落实。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提出,要在为“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深化改革开放、平等保护各类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推进司法改革、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坚持群众路线、确保司法公正、提高队伍素质十一个方面下功夫,并推出了二十三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我们要下大力气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的根本问题,在人民群众中真正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坚持依法治国,司法为民,人民法院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十六大精神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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