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颁布20多年来,在宪法所确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原则的指引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特别是1999年现行宪法在进行修改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由此更加明确地表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得到我国宪法的肯定。现行宪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从“一五”到“四五”普法,以宪法为核心的普法活动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法律普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启蒙教育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逐步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得到提高。但是我们还应该看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尤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催生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人们对宪法发展和宪法实践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其中固然有对现行宪法所确定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原则指导下的实践有待于从更深层次探究和完善的问题,也有如何在全社会更加广泛的层面上使宪法的精神植入人心、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的问题。
近两年来,人们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层出不穷。当“夫妻看黄碟”受到拘禁的事件在社会上引发广泛讨论时;当对“黑哨”是否可以游离于司法监督之外而产生困惑时;当“个性化车牌”被紧急叫停时;当四川大学毕业生蒋韬因用人单位在招聘中限制身高,蒋以侵犯其宪法赋予的平等权力为由提起诉讼时;当媒体报道有一些人要求通过诉讼主张自己随意创设的“亲吻权”、“悼念权”、“贞操权”、“同居权”等名目繁多的“权利”时;当广州发生“孙志刚在收容所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人们在反思为什么有些人对宪法赋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竟是那样的漠视时,我们不能不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尽管人们对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宪治国达成了共识,但必须承认,人们还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的重视,宪法还远没有真正深入地走向社会、走入广大公民的生活。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严肃地对现有宪法普及活动进行进一步深讨,在透视中认真地寻找它在普及过程中的问题,并用新的视角去展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宪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问题一:宪法普及的边缘化倾向。从“一五”普法活动开始,法制宣传普及教育的指导思想就是采取围绕以“宪法为核心”,并向其他法律领域辐射的做法。其目的就是通过持之以恒的宪法宣传普及教育,使全体公民掌握宪法基本知识,树立和增强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意识。应该说,普法活动在前期的一段时间里,对宪法的宣传普及是比较充分的,在上世纪80年代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划时代地让宪法走近广大公民,使人们对宪法这个词从此不再陌生。随着全国人大立法步伐的加快,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不断出台,以及地方性法规的陆续补充,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日见丰满。目前有现行法律200多件,国务院制定通过的现行法规6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地方性规达8000多件。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法律、法规现实,近几年来,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开展法律普及活动时,以宪法为核心内容的工作重心逐渐偏移,宪法普及开始逐步边缘化,而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在其他法律法规和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上,宪法普及在新环境下一定程度上受到“冷落”。虽然在举办普法活动时,对宪法也作了一些展示性的宣传,但份量与其它法律宣传的份量相比还有差距。
问题二:宪法普及的抽象化倾向。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条文规范上较为原则而抽象。因此在表面上宪法比较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而言,它与公民社会生活的联系似乎并不密切,加之目前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威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即对宪法概念的了解和掌握,对一般公民来说实际作用不大。因此,一些公民即使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没有也不会援引宪法原则。当然,这其中既有传统文化的影响,也有公民整体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的问题。然而,从宪法普及的角度来审视我们工作的得失,人们已经看到目前宪法普及中的抽象化倾向带来的负面影响。那些对宪法条文只一味采取简单的图解式的宣传,或过于注重从概念到概念纯学术性的专家研讨,从而忽视了在更广泛的层面上进行宪法普及要始终和宪法实践保持零距离接触的问题,忽视了宪法普及要善于运用宪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现象,形象地演译宪法的做法。这对社会更广泛的层面而言,实质上并不能完全起到帮助广大公民切身感受到宪法的作用,也不能完全实现使他们准确理解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的目的。
问题三:宪法普及的形式化倾向。在普法活动初期,各地结合实际创造了许多具有鲜明特点的工作方法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地调动了群众参与普法活动的积极因素,对推进宪法的普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时至今日,我们看到在宪法及其他法律普及活动中,一直沿用的“一摆”(摆摊咨询)、“二赛”(知识竞赛)、“三训”(以会代训)、“四考”(开卷测试)等做法已逐渐流于形式。那些宪法宣传“一条街”、“大蓬车”、“演唱会”等形式也已屡见不鲜,缺乏新意。正是由于工作中存在的惯性思维,使宪法普及活动出现形式化倾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宪法对群众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与之相适应的各项改革的进行,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宪政改革也在逐步深入。在新的条件下,宪法实践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公民对宪法权利的保障倍加渴望,这些都为宪法普及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笔者以为,宪法普及要与时惧进,是对促进和保障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法普及的思路就是要顺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才能不断地体现它的存在价值。因此,普及宪法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宪法普及内容要更加密切联系社会生活实际。一是要普及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进一步使公民明确,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二是要普及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树立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观念,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各级人大工作制度建设,切实保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任免制度、询问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重大事项决定制度、听证制度等真正得到实施。同时,还必须普及宣传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既要保障公民享有充分的权利,又要使公民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二)宪法普及的手段和方法要更加灵活多样。宪法普及的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的不断创新,是使这项工作始终保持活力的关键。用群众的语言来说,只有大家容易接受和乐于接受的普及内容,才能真正做到入耳人脑,记住记牢。笔者以为,要发挥各种新闻媒体(包括互联网)在社会上影响广泛、信息传输快捷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扩大普及宣传教育的空间;要结合典型案例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联系宪法,以案释法,让群众切身感受到宪法与自己生产生活的关联;要善于选择最适当的形式来营造宪法文化氛围,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场所,可以设置有宪法原则的警语,也可以通过宪法公园、宪法广场以及象征性的宪法雕塑等公共环境为载体,潜移默化地灌输宪法理念;要利用学校教育阵地,分层次编写宪法解释简本,作为学生的必修课,从少年开始培养其宪法观念。同时要把宪法普及工作作为一项专门学科,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总之,要使宪法普及宣传教育工作在过去的基础上向前跃进,就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的潜力和主观能动性。
当然,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培育要有一个过程。要加速这一过程,就要在客观分析现有宪法和其他法律普及工作基本状况的基础上,既要着力克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理清思路,创新形式,使宪法普及在动态中不断发展完善,以达到最大化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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