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实施依法治市工作中,努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市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依法治市的决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各项事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企事业单位及中央在渝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学法内容包括:
(一)邓小平、江泽民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
(二)依法治国理论基础知识;
(三)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四)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五)新颁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将法律知识纳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内容。
第六条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各级党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组织两次以上法制讲座。
第七条完善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及各部门的干部培训中心,在干部培训中要开设法制课,并纳入教学计划。
第八条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根据中央和市委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统一要求,每年度集中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成绩进入干部档案,作为干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年度述职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要将学法用法和依法办事作为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鉴定、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如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所辖地区或单位如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闹事事件,除依法追究领导者本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外,取消其当年评选法制建设先进地区或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法建办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由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按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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