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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拟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 |
| (2003年1月23日牡丹江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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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yfzs.gov.cn/ 2004-04-04 16:2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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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级国家行政机关拟任命组成人员积极学法,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加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对象: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条 考试内容:《宪法》、《地方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与拟任命人员工作直接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命题根据拟任命职务决定,一般情况在考试15天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通知考试复习范围。
第四条 考试方法:考试以笔试闭卷形式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命题,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考和评卷。
第五条 考试时间:于每次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7天前进行。
第六条 拟任命人员要按时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的要取消考试资格。
考试结果要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了解、考察、任命干部的依据之一。
未经考试者不提请任命;考试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任命,再进行一次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一年之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级别职务。
第七条 组织实施:对拟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组织实施。市人事局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搞好配合并做好考试的组织准备工作。
市政府要于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天前,将拟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名单报到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以便安排考试事宜。过时不予安排考试。
(黑龙江省依法治省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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