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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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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五”普法的展望
安徽省司法厅法宣处 敬元沐 李万林 叶培
http://www.yfzs.gov.cn/ 2005-05-11 14:51:38
    即将开始的“五五”普法,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我国现实的法治进程出发,紧扣时代主题,找准切人点,既要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又必须体现普法的前导性。“五五”普法的目标应该是:通过普法,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文化氛围,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
    一、“五五”普法的理论出发点和时代特征
    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它要求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治权威作为基本原则。如果说日趋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日益健全的法律制度,正在中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话,那么,中国的法治之路还只能说刚刚开始,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在于宪法和法律还没有真正树立起应有的权威。从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中国的历史和现实看,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的意识应该成为中国法治之路的必经过程。
    实现法治最根本、也是最困难的是法律文化的创新和建设。其中,对于法治的崇尚和观念的建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环节。而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道德观念的转变不能靠强制的办法,只能通过社会实践来实现。“五五”普法目标的确立,应当是对前四个五年普法的传承和延伸。在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普法的内涵应当着重于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培育对于法治的崇尚意识,即在公民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树立现代法律意识,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不能替代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普及法律应该涉及更深层次,既要解决法律意识的问题,更应当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解决法治精神的问题。虽然法治已经写进宪法,但是要达到这个目标还需要全民长期不懈的努力。为实现这一目标,倡导政府依法行政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更需要人们用自己的行动推动政府行为受到法律制约。现代法治尤以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为特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崇尚法治就是要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为。
    要用法治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政治活动的运作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为最终目的。法治提供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是政治文明的必然选择。第一,要建设政治文明,变必须倡导“法治”反对“人治”。法治通过预先制定的规则来划分政府和个人的权利范围,建立决策和解决纠纷的程序。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所走过的曲折厉程,可以清楚地看到,我们党和国家出现的种种严重失误,都同“一人说了算”、国家缺乏可靠的法治保障机制有关。要建设政治文明,就必须坚持依法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根治权力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也唯有法治。要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就是“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二、要实现“五五”普法的目标,关键在于通过普法和法治实践形成政府与民众的良性互动
    推动社会主义的法治进程必须要有广大民众的参与。即通过普法,逐步引导、促进法治理念在人民群众中牢固确立,使人民群众对实行法治的必要性有清醒的认识,形成人民群众与政府在市场体制下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治精神的确立。要通过普法,动员民众参与法治的进程,让广大民众从被管理者,成为法治建设的主动参与者和实践者,成为推动法治进程的强大动力。
    法治被看作一种培育自由、控制权力的方法,使法律本身成为公民个人行为发展的一个稳定、可靠的基础,尊重人包括尊重他们的意愿,尊重他们抉择自己未来的权利。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民主和人权应该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的全过程。法律要想更全面准确地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必须重视民意的表达、公众的声音。特别是当公众对某一项法律问题反应十分强烈的时候,更不能忽视。
    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是实现法治最深厚的基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前进的主要推动力,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愿望,是法治强大而持久的动力。因此,要通过弘扬民主、平等的法治精神,积极推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让广大民众深切感受到法律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普法要通过倡导培育、积极引导和教育的方法,而不是强制、灌输和行政命令的方法。应通过启迪法治意识,引导人们理解法治、认识法治,逐步培育对法治的崇尚意识。
    三、与时俱进,开创“五五”普法新局面
    在普法的历史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形式与内容、主动与被动、目标与效果的反差问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尽可能地减少这种反差,必须有新的举措和方法。
    第一、树立依法普法的理念,加强制度规范建设。历经20年的普法工作,其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已成为国家法治建设中重要的先导性和基础性工程,涉及面广泛的全社会系统工程。随着国家法治程度的不断提高,必须通过地方先行立法并最终形成国家统一立法,规范国家各机关的职责,才能使普法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根据统一立法的基本精神,各地再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从制度的层面上规范普法的领导体制、组织建设、职能分工、保障机制等各个方面,以分解职能,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制订操作性较强的考评标准,借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功模式,齐抓共管,各尽其职,明确奖惩,形成合力。
    第二,突出普法的全民性,关注社会民众的需求。普法的主体是全体民众,而不仅仅是国家机关和普法职能部门的事情。普法的对象也不仅仅是部分人群,而是全体公民。要通过立法和奖惩,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整个社会资源来开展普法。要通过宣传和引导,动员广大民众关心和主动参与普法工作,在参与普法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都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法律权威的树立,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是公民自身受到法律的关怀。公民最为关切的是涉及他们自身的权益。因此,应根据广大民众的需要和关注程度来开展普法,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公众的广泛参与。普法除了普及一些适用于公众的法律知识、法治思想和法治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根据不同对象的层次、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不同受教育程度群体等的特点,施以不同的内容。普法不仅在内容上要贴近民众的需求,在形式上也要生动活泼,易于公众理解和参与。
    第三,通过参与法治实践来普法,形成普法与法治实践的互动。要真正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仅靠普法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仅靠空洞的说教、单纯的灌输,也难以使人们相信法律,进而崇尚法治。人们评判一个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实践来进行的,注重的是“活法”。实践证明,依法治国的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广大民众通过参与立法、司法、执法活动,通过在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中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权利,通过身边的人、身边的事学好用好法律知识,培养对法律的兴趣,从而使“要我学法”逐步转变为“我要学法”,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变为双向互动,公众才会在法治实践过程中理解法律的意义、理解法治的活动、理解法律与自身的关系,才能逐步受到法治思维方式和文化的感染,逐渐培养崇尚法治的行为习惯,进而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一个真正厉行法治的社会就是最好的普法课堂。国家公务人员应当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传播法治文明、彰显法治精神。诸如,针对法治实践中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和“政务超市”建设;在行政诉讼领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通过出庭应诉,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深入了解本单位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并借此途径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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