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学习传达省委、省政府扩大社区矫正试点部署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下面,我就即将在全市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内涵、意义与现状,坚定做好工作的信心与决心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置于社区之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我市户籍且长期固定居住在我市的下列5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裁定假释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开展社区矫正的任务: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已成为当今许多国家刑罚适用的主导模式。它是社会不断进步的表现。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不断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全省全面推开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从今年四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为此我们一定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国六省市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我市被列为全省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听取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准备情况的汇报,确定了在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效比较显著、人员力量比较强的鼓楼区宁海路街道和江宁区东山街道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市委、市政府两办转发了《南京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浩良书记亲自带领市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深入试点单位进行考察、调研,对试点工作给予了巨大关心、指导和支持。担负试点任务的鼓楼、江宁两区及两个街道倾注了大量精力,在人员配备、办公设施、经费投入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保障,保证了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经过一年多探索实践,两个试点单位构建了多层面的工作组织体系,组织网络基本建立,初步形成了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建立了精干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得到落实;社区矫正教育内容和手段不断丰富。矫正试点工作开局良好,取得了预期效果,受到了部、省有关方面和社会的充分肯定,为全市推开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样板和经验。截止到2005年2月底,两个试点街道已累计登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15人;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37人;户籍迁出试点区域3人;现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5人。矫正对象总体表现良好,未发生一起重新违法犯罪事件。
一年多成功试点工作的经验告诉我们: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坚定做好工作的信心是前提;形成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是保证;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熟悉业务,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是根本。有成功经验的引路和借鉴,相信同志们一定能够进一步坚定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信心与决心,并创造出更富南京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全面启动社区矫正的准备工作
市委、市政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要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及时、顺利推开,已经责成两个办公厅转发了《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并要求各区县、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实施意见》精神实质的基础上,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尽快落实各项措施,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全面启动社区矫正工作。
首先,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制订各自工作的具体办法。《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是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我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内容、保障措施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并对照《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开展工作的具体办法,使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操作办法。从而做到脑中有轮廓,心中有思路,手中有办法,减少工作盲目性、随意性,增强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其次,要建立领导与工作机构。为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区县、街镇要按照统一模式分别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区县的领导小组由分管书记任组长。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总工会、妇联、团委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司法局,承担日常工作,司法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街镇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组长由街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司法所、派出所、民政科、社会事务管理科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这种领导与工作机构模式有利于加强工作领导,有利于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既符合我市实际,也在试点中行之有效。
再次,要组建管理与矫正队伍。社区矫正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队伍素质至关重要。尽快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要通过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后续力和亲合力。基层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主要承担者,是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力量。司法所一定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教育,提高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公正意识、清廉意识,增强工作自豪感、使命感。社区矫正志愿者是矫正实施的主要力量,体现社区矫正的亲和力。从世界发达国家经验看,政府虽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居主导地位,但大量日常工作都由人数众多、素质较高的志愿者完成,志愿者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政府官员。南京作为文化大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众多,教育资源丰富,一定要充分利用。同时,选择志愿者一定要注重实效,注意选择那些既有较高专业水平和思想素质,又在当地得人心、孚众望、肯奉献的人。
第四,要抓紧和强化工作培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两支队伍组建完成后,要抓紧进行思想认知和业务技能培训。要通过培训使社区矫正全体工作人员熟悉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够依法规范地开展工作。要帮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熟练掌握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制度、方法和技能,丰富法律知识、规范工作程序、掌握工作技巧、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工作实效性。要大胆借鉴监狱、劳教所的管理、改造经验和国内外在社区矫正上的成功做法,为启动社区矫正和提高工作水平做好准备。
三、明确工作思路,尽快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与机制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实现“平安南京”建设目标、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意义重大。我们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提高思想认识,廓清工作思路,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做好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综合性、系统性强,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必须根据两院两部通知精神,在全市尽快建立起党政统一领导,公检法司等各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各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与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 坚持党政统一领导
社区矫正是一项涉及到党委、政府多个部门、社会多个层面的系统工程,具体涉及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没有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没有各部门的齐抓共管,没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可能顺利进行。为此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动员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齐抓共管,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矛盾。这一点要在组建领导和工作机构中得到充分体现。
(二)公检法司四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
开展社区矫正是审判、检察、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共同任务,公检法司四机关都要把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自己的本职工作,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刑罚执行措施,对那些具备法定条件,人身危险性较低、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特别是老病残犯、未成年犯、部分女犯、过失犯、偶犯,尽可能适用缓刑、假释,放在社区服刑,从而体现国家刑罚的宽缓与人道,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措施的案件,要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沟通。
人民检察院要履行好对社区矫正的监督职责。社区矫正全面开展后,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将达2100人,社区矫正的工作压力和社区居民的安全压力急剧增大。为防止工作中的可能疏漏,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积极介入社区矫正所有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严格把好法律文书关、执行监督关、跟踪检察关、释放解除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案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更要紧密合作,保证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关口的顺畅、监督考察关口的严格。“两院两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实际已经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刑罚执行职能,因此,公安机关要支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治安处罚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既要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功能,又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作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做好对社区矫正的深入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另一方面,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正确行使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考核奖惩权和社区矫正宣告权,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助。
(三)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
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所有职能部门和区县,都必须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工作的合力。要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全局观念,以社区矫正工作整体利益为重,既不推诿也不扯皮;要克服应付观点,树立主人翁意识,视社区矫正工作为己任,积极配合、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建立有效工作协调机制,坚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和联席会议制,主动联系、沟通,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有就业愿望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力做好财力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发挥职能优势,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上的帮助。
(四)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
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在完全的社会环境中实施,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坚持社会化方向,避免政府包办一切。要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动员包括村居、企业、楼道、村民小组、邻里、物业管理等的各方力量参与到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中来。在管理、教育、帮困、就业安置上注意走社会化、市场化道路。
四、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不断破解工作难题,规范工作流程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街镇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这是两院两部联合下发通知的明确规定。前期排查摸底情况表明,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多达2100余名,绝对数大,社区矫正任务很重。因此,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熟悉业务、适应现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才队伍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保证。为此,各区县、各街镇、各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所建设的领导,把加强司法所建设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基础抓紧抓好。要立足实际,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解决有人办事问题。要将一部分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专业知识丰富的同志充实到工作第一线,确保工作从上到下有人抓、有人管。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通过强化专业培训、搞好岗位练兵等途径,真正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作风扎实、业务精通、能适应社区矫正要求的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一定要不断提高严密性、准确性、科学性,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杜绝发生重大恶性案件。要不断破解前期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如矫正对象的生存保障、考核奖惩落实等难题。在生存保障方面:由于矫正对象中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初犯、偶犯、过失犯居多,因此,对那些需要提供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要想方设法体现社会人文关怀。对那些有就业愿望但无职业技能的矫正对象,要设法协调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那些老弱病残、无生活来源的矫正对象,要千方百计协调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安排困难补助;努力建立过渡性就业基地,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处境,根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在考核奖惩方面:不但要研究破解违法违规和触犯刑律矫正对象的惩治办法和手段,更要研究破解具有突出表现矫正对象的奖励措施和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所要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开展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行使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行政奖惩权、司法奖惩建议权和实施、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权。要严格规范各工作环节。规范矫正衔接:与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等部门交接好有关社区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规范矫正执行: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建档、签订矫正协议、组织公益劳动等工作;规范管理监督: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遵守各项矫正规定并定期汇报思想及工作生活情况;规范考核奖惩:对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司法所要会同公安派出所及时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提出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建议;规范矫正解除:对矫正期已满且矫正期间未重新犯罪、遵守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司法所要按照相关种类的解除矫正方式履行必须手续,及时宣告解除矫正。总而言之,要建立起符合南京实际的各工作环节制度,形成严密制度链条,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化运行机制,确保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走在全省、全国前列。
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开后,我们要面对2100名社区服刑人员。实施严格管理、必要教育,提供最基本的劳动技能培训,让社区服刑人员有立足之地、生存之技,都需要相应经费保障。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力投入,并根据《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工作装备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特别是基层司法所配备急需的办公、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从而加强社会面总体控制,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摘自2005年4月13日在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动员部署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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