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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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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遴选制度初探
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文鹰
http://www.yfzs.gov.cn/ 2003-11-10 15:02:45
    检察官遴选制度是指在全国司法考试通过的基础上择优选拔最佳检察官人选的制度。在一定意义上,检察官遴选制度就是选拔法律界精英的制度。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严格的检察官遴选制度,确立了检察官遴选的职业一体化、专业化和精英化原则,实现了检察官的逐级晋升。但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不同,使检察官遴选制度各具特色。所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我国特色的检察官遴选制度势在必行,在此笔者认为,应从检察官任职资格、员额配置、晋级考试、基层选拔等四个方面建立检察官遴选制度。

    一、建立检察官任职资格制度

    严把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是确保检察官高素质的基石。没有雄厚的法律人才基础,遴选检察官的优秀人才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1、检察官队伍的现状。现在,检察官队伍素质不高,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任职资格条件宽泛,导致相当数量的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甚至文化基础较差的有关系的进入了专业化职业化的检察机关,当了检察官,甚至当了高级检察官,而这样的高级检察官根本没办过案,也不会办案,这种怪现象真可谓是法治史上的悲哀。正是检察官人才的这一问题长期困扰各级领导和检察事业的发展。因此,检察官的任职应有严格的资格条件。这是因为检察官的职业特质要求检察官具有不同于行政官的任职条件;只有严格的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才能把住检察官的入口关,只有把好入口关,才有高人才的起点,只有在高人才的起点上,才能遴选出优秀的检察官,否则遴选优秀检察官,只能是望梅止渴,矮子里面拔将军。何谈高素质,怎谈精英呢。

    2、国外检察官任职条件

    目前,各国法律对检察官的资格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概括起来有三个方面的要件是共同的。第一是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第二是具有一定的司法经验;第三是具有良好的品德。对于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司法经验,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如: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检察官的这种资质要求是在法律大学学习四年,期满获得学士学位的,并经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司法官考试合格后,再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接受三年的实务训练和半年实习后,才可就任。具有法学博士学位者,可免除司法官考试,且研习期限缩短为一年。在德国由于没有大学毕业制度,要想成为检察官,必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一般而言,凡在大学学过7个学期以上法律课程者均可参加考试 ,合格者进入为期两年司法实习阶段。两年之后通过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才有资格成为实习检察官,实习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授予候补检察官,候补期限为五年以下,期满便获得终身检察官的资格。

    3、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

    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资格的规定既借鉴了国际惯例,也从本国实际出发,在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与国外检察官制度比,一是我国借鉴了对法律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从事法律工作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这一规定使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有人说后面还带有一个尾巴“或”,笔者认为这是根据我国实际,一种过渡性规定,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检察官法》的贯彻落实,检察官学历层次的大大提高,“或”要求将会取消。为落实检察官法,高检院作出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有法律本科以上的学历,50岁以下的必须在2005年之前达到法律本科以上的学历,50以上达不到了本科学历的必须接受检察官续职培训,今后进人一律进法律本科以上的学历,而且坚持凡进必考,新招考进来的法律本科毕业生,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才具有检察官资格。这样就大大提高了检察官的任职资格条件,初任起点高,层次整体推进为遴选优秀检察官奠定了扎实的法?

    二、建立检察官合理员额制度

    通过2002年的机构改革,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定编都已确定,但是,如何根据现有人员编制合理地科学地确定检察官及助理检察官员额(含书记员),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检察官遴选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强化司法权威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应有一整套合理的检察官员额配制制度。使检察官编制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实行定额管理 ,缺额递补,配额定期调整 ,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首先是检察官与综合部门合理的人员比例制度。现在各院总人数中,检察官与综合部门人员没有一个恰当的比例,所以无论是业务部门还是综合部门都喊人员不够(当然机构改革后人员是减少了),都想多争取一些人,甚至出现分管领导带头为本部门争人现象,据调查业务部门占用综合部门编制数居多。这是一种不正常现象。因此建立合理的人员比例势在必行。怎样才算合理化呢,笔者认为,人员的配置应当从检察业务工作量来考虑,即案件的数量、案件的类型、案件的难易程度,同样综合部门也应当从行政工作量来考虑,文字工作量、各类事务及所对应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等综合因素来全面考虑。因事择人者治,因人设事者乱。根据多年来的实际情况及预测来看,检察业务部门以占全院人员总数的80%为宜,综合部门应占全院人员总数20%。

    其次是精英检察官与助理检察官(含书记员)的合理比例。高级检察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不仅具有对法律的娴熟的理解,而且具有高尚的人品和道德素质,是从优秀的检察官中选拔出来的,居于此比例不能太大,否则有负精英这一美称,也不能太少,否则有高不可攀之感。助理检察官由于承担了大量的繁杂的琐碎的具体事务工作,所以助理检察官的数量要大大多于精英检察官。笔者认为,以1:10为宜。另外,精英检察官应与检察官等级相匹配。精英检察官应为高级检察官。让高级检察官声誉如同社会上对教授的认可。

    三、建立检察官晋级考试制度

    建立检察官晋升考试制度。对检察官四等十二级的级别,按照级别的不同制定出具体业务能力标准,严格按照“凡晋必考”的原则,破除原有的按工作年限晋升的做法,使检察官中的精英脱颖而出。采取统一考试、严格考核、相应的工作年限、竞争等办法遴选检察官。

    首先建立检察官职务晋升考试委员会。统一的检察官等级,统一的试题,统一的标准。通过考试予以晋升。未经考试一律不得晋升。我们要通过考试晋升的制度来打破一劳永逸的传统观念,树立终身学习,永远务实,力求业绩的理念。建立凡晋必考的制度。真正注重检察官的法律理论的学习钻研能力,检察工作的业务能力,平时的检察工作实绩,改变干多干少一个样,能力好坏一个样的机关大锅饭现象。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其次规定必要的任职年限。对待工作年限这问题,我们要正确理解,既不能取消又不能唯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只能作为参加检察官职务晋升考试的一种资格,而不是唯一的条件,工作年限到了就可以晋升的机制,不能调动积极性反而挫伤积极性,而且容易导致熬年限等年头,思想上不思进取,学习上不求甚解,法律上不精深,工作上得过且过,打不开局面,无突出业绩。但是,规定在本检察官等级岗位的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是完全必要的,只是我们在规定工作限的同时要强调工作能力,能力和年限得到有机地结合,就可以通过一定的工作年限积累丰富的司法工作经验,就可以成为一个资深检察官。

    第三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除了考试还应当有严格的考核,考核其廉洁从检、工作业绩、执法能力,文明办案等情况,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我们党一贯倡导的德才兼备又红又专的党的干部路线,防止重业务轻政治,一个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文明执法是十分重要的,检察官的上司是法律,其职责就是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具有高尚的检察职业道德。

    第四检察官的遴选向社会开放。我们要象国家机关选拔领导干部那样,不仅跨区域而且面向全国,广纳贤才。检察官的遴选也应当借鉴这一做法。我们遴选的眼光不能只向内不向外,甚至内也只限于本检察机关,要打破地城和行业的界限,向律师界、高等院校等司法部门招聘,使法律界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检察官队伍中来。垫高检察机关的门槛,优化队伍,增强活力。

    第五建立检察官晋升竞争机制。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公平竞争。这一特征要求检察工作也要建立与其相适应竞争机制,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把人才转化成生产力。如上级检察机关要晋升检察官,公布职数、条件、资格、公开报名考试,所有下级检察机关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报名参与竞争,通过考试、演讲测评、组织考察等一系列竞争程序予以晋升,这样调动了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学习工作积极性,用机制激励人激活人,用好人用活人。

    第六建立检察官破格晋升的制度。现在高等院校教授的晋升规定了一整套的破格条件,形成了一整套的破格制度,使一批优秀的年轻教师脱疑而出,外出讲课讲学作报告,颇有名气。检察官的晋升也应当建立破格制度,按步就班、论资排辈,压制了一批优秀检察人才的进步与发展,使检察系统没有精英,没有生机与活力,没有名声名望和检察权威,更谈不上法律权威。

    四、建立检察官基层选拔制度

    基层检察院级别低,工作再好、能力再强、表现再突出级别也上不去。这样挫伤了基层检察院干警的积极性,阻碍了聪明才智的发挥。建立检察官在基层选拔制度既是基层检察干警的呼唤,也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1、实行从下级检察机关选拔检察官的制度。在检察官员额的前提下,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职位出现空缺,可从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中择优选任;在基层检察院选拔是完全有基础的,基层检察机关干警总数占全国干警总数的70%,其中经过在基层工作的磨砺,有相当一部分检察官能力强水平高,充分展示了检察工作的才能和潜能,所以眼向下面向基层是完全能够遴选优秀检察官的,这样管理检察官队伍会越管越活,越管越有朝气。

    2、实行到基层检察院工作制度。上级检察机关新录用的检察官,逐步实行先到基层检察院工作,根据自身素质和工作业绩,再选拔到上级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案件多,所办理案件占全国的70%,通过大量的办案,可积累办案经验,增强办案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同时在条件较差的基层检察院工作办案,可锻炼人的品格,磨砺人的意志。把基层检察院作为培养检察官输送优秀检察官的基地。对于今后指导基层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实践基础和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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