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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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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商法令初探
南京市鼓楼人民检察院徐明明、玄武区人民检察院陈玲伟
http://www.yfzs.gov.cn/ 2003-03-20 14:30:45
    新加坡位于马来半岛最南端,面积仅647.5平方公里(只有本市总面积的十分之一),是一个自然资源严重匮乏的弹丸岛国。1959年新加坡才摆脱英国140年的殖民统治。自治后的新加坡面对的是失业、人口众多以及房屋缺乏三大突出社会问题。然而令人惊叹的是,新加坡自1965年独立以来,仅仅二、三十年时间便一跃成为“亚洲四小龙”。自1995年连续8年世界竞争力排名第二,并具“廉洁之邦”、“花园城市”的美誉。

    新加坡经济的腾飞,有多种因素,其中作为企业经营工具之一、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秩序活动的新加坡公司法及商业法律自然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此,笔者仅就考察所见所学,对新加坡的公商法令的特别之处做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企业的分类

    新加坡的企业从法律地位的角度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从承担责任的角度可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其中有限责任组织可分为私人有限公司与公众公司,公众公司又可分为上市公众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两种;从出资形式的角度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办企业和有限公司。

    所谓私人有限公司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所成立的公司。如果超过五十人则为公众公司。凡私人有限公司均不可以向公众召集股份或债券(只有公众公司中的上市公司才可以向公众招股),如其股份需转让,必须经董事部同意,由现有股东优先采购。当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成员全为自然人时,则可申请为特免私人有限公司,其特别之处是公司可以贷款给股东或董事,并且在呈报各种报告时比较通融。

    新加坡的独资企业属于简单组织,为自然人,与我国的个体户相似。其规模可大可小,没有雇工人数的要求,资本金可以随意增减,但业主要承担无限责任。一般小企业和商行都以此种组织进行营业。

    新加坡的合办企业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依据合办协议所做之安排”,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法人。合办企业分为资本合办、契约合办。前者为新成立一个合法营业组织;后者是没有成立另一个新的营业或操作机构,而是以联盟合办的形式进行,如大型工程等。

    二、注册资本与缴足资本

    在新加坡注册资本与缴足资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注册资本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将来准备筹集的资本,是公司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缴足资本是指公司收到公司出资人已经缴付的资本,包括现金和其他形式的出资。新加坡独立以后很多地方仍延用英国的法律制度,对注册资本的规定即是典型的一例。英国法律曾为了限制大股东剥削小股东而作了限制增资的规定,这就是注册资本,它要求增资时须公司70%以上的股东同意才能改变注册资本。这一规定现今在新加坡已无实际意义,仅仅是作为一种传统而延用。真正决定企业实质的是缴足资本和企业的累计资本。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而且必须缴足。与此显著不同的是,新加坡设立有限公司(包括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公司)其缴足资本的最低限额仅为新币2元。因此,在新加坡对设立公司的资本几乎是没有要求,也就不存在虚报资本的情况,抽逃资本的现象也极其少见。如果发生抽逃资本的情况,公司在破产清算时,所抽逃的资本须连本带息全部还回。

    三、上市公司的责任与公众利益的保护

    在新加坡能够向公众筹款并上市的只有公众公司中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除了符合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外,还需遵守一套完整和严格的责任。重点在于提供给投资的公众主要的、准确的、及时的有关公司操作与财务状况的资讯,主要包括1、公司注册地址的迁移,必须十四天内呈报并公布;2、修改公司章程与条规,必须获得交易所的批准;3、显著额之股份的易手,必须加以公布;4、董事、首席执行官、审核师、公司秘书的委任与辞职,必须予以公布;5、如果委任与董事或主要股东有关系的人士当管理或更高职务,必须加以公布;6、委派非执行董事于审核委员会,必须呈报与公布;7、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每半年须呈报与公布操作效益与财务报告、正常营业之外的财产出售或收购等等。

    虽然上市公司往往从公众处获得巨额资金,但许多股份是分散在小股东身上的,只有少数股东拥有显著多的股份,这些大股东的联合,不但控制了公司的操作,也能左右市场的股价。因而交易所通常采取以下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利益:1、资讯的披露必须严守交易所的披露政策;2、公司内部的控制,不可利用机密资讯获利。同时交易所还对以下行为进行控制:1、市场的操纵、装饰交易;2、提供或传播错误或误导资讯;3、局内人交易,即买卖自己的股票、因工作了解对方秘密后6个月内买卖对方股票、在自己被限制买卖的情况下告诉别人买卖等。4、提供“良好实践指导”手册。

    四、董事的责任

    新加坡的公司只设董事部不设监事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章程和条规授予董事极大的权力,法律也予以规范,以保护公众的利益。

    (一)董事信托的责任

    在新加坡董事与公司间,是一种信托关系。董事的一切行为都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主要包括:

    1、忠心与诚实,真诚为公司利益的责任。这一责任要求董事不仅要考虑股东利益,而且要考虑员工的利益。

    2、避免利益冲突的责任。要求以公司利益为上,不可以个人或他人利益为先。但如获公司同意则可进行有关交易——此为披露原则。具体而言:

    ⑴不可与公司利益冲突原则。董事与“有相关”人士或公司交易,必须向董事部和股东大会呈报,否则是刑事犯罪。所谓“有相关”是指董事及其近亲在其他公司拥有25%以上股权。董事进行“有相关”交易将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①如未呈报,不管交易是否公平,事后公司有权决定对该项交易认同或拒绝,而一旦决定,不能再否定。②如果董事依公司章程与条规,将“有相关”交易事先向董事部呈报并获准,其交易则将有效,不能取消。此外,执行董事在职及离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可以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职务。非执行董事不受此限。

    ⑵秘密利润与营业机会的限制原则。董事由于职务而获取私下利润,必须获公司同意。否则,公司可追回所获利润。董事由于职务而得的营业机会属于公司,除非公司正式放弃,否则利用此营业机会所获利润,公司可追回。法律禁止利用职务上所获机密资讯从事证券交易,否则将犯局内人交易罪。

    3、不可拘束自己的判断力的责任,即不可受他人指示或影响。

    4、为正确事务行事的责任,即不可因为要巩固自己的职权而行事。

    5、董事的一般责任和义务,如未经公司同意,缺席超过一段时间将被开除等等。

    (二)董事立法上的责任

    1、细心及谨慎处理事务的责任;

    2、执行法定行政事务,如维持财务会计记录,召开董事与股东大会,依时披露公司有关资讯等等。

    (三)董事合同性的责任

    包括工作效率和业绩、不可与公司竞争、酬报与任期、解除合同的情况与条件等几个方面。

    (四)董事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情况

    为避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被恶意利用,在犯刑事法、欺诈或避免直接负责的情况下,公司法将责任直接指向当事人。在以下情况下,司法部门也直接指认当事人:

    1、当公司只剩一位董事而继续营业,此人将个人负责;

    2、公司之董事或经理不负责任的进行负债合同;
  
    3、公司在没有盈利可分时,仍旧分发股利,批准者必须向公司债权人负责。

    五、小股东的权力

    在新加坡的公司中,大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体现自己的意志,而小股东也非随波逐流、任人摆布之辈。根据法律规定,当第三者有负于公司,公司董事渎职,公司没采取恰当行动时,小股东有权代公司采取行动。小股东的权力有:⑴阻止超越营业范围的权力;⑵获得资讯的权力;⑶获公平对待的权力。

    小股东行动权的产生有三个方面:
  
    (一)普通法产生的行动权

    在普通法律下,能采取行动的情况有:1、违背特别决议须75%以上赞同的要求;2、超越营业范围;3、侵犯股东权力;4、欺诈小股东。

    小股东在采取上述行动时,需要证明⑴有欺骗性、失职等行为;⑵错误者控制大局。需要说明的是,股东采取行动,得利的是公司,股东只获满足感或间接利益。

    (二)立法产生行动权

    股东、前股东、董事或相关公司的股东均可向法庭提出有关申请,以公司名义采取相关行动,但这只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法庭审理时将考虑:⑴申请者是否诚意为公司的利益;⑵是否已通知公司董事部他的意图。然后做出决定以进行或终止相关行动,或决定终止之条件等。

    (三)小股东个人行动权

    小股东个人行动权指可以股东个人身份起诉公司,包括对没成为股东时之事项及对他没有影响的事项采取行动,而不受股额之限制。小股东个人行动权主要基于以下事实:⑴对公司有损,对外人有益;⑵将潜在利益转到其他相关公司,部分股东没有获益;⑶用权力巩固本身职权;⑷排除小股东的参与,而小股东有合理的参与原因。

    法庭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⑴下令公司其他成员,收购起诉者的股份;⑵指定公司采取诉讼程序;⑶介入调解和仲裁;⑷管制公司在将来的操作行为;⑸禁止某人进行某特定事项,或必须进行某特定事项;⑹公司清盘。
综合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新加坡的公商法令具有以下较为明显的特点:

    一、市场准入自由、灵活。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新加坡的公商法令显得较为宽松,从而使得市场主体进退自如,自由度较高。但是一旦进入市场,各市场主体则必须在各自的轨道内有序操作。市场准入的自由、灵活在一定程度上培养、锻炼了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和甄别能力。相比之下,国内的企业总过多依赖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审查把关,而疏于对市场主体真正实力的考查和甄别,如将此习惯带入国际市场,难免会吃暗亏。曾有一家国内企业,在与新加坡的公司进行商业交易时发生纠纷,欲提起诉讼时,才发现只知道对方的注册资本,而不了解真正体现其实力的缴足资本,如果对方缴足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相距很大,那么损失将是注定的。这一教训一方面说明有关企业的知识、经验不足,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企业的依赖性较强、风险意识不够。

    二、透明度较高。从上述上市公司的责任及义务、董事的责任中,不难看出,不论是对外公布的资讯还是对内呈报的事项,都非常具体、明确、不容回避。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人事任免的透明度都非常高。法律并不禁止个人利益的获取,但是绝对不可以暗箱操作,放在明处则有谋利的可能,如在暗处则不论何种情况,均属违法。由此,经济秩序自然得以保障。根据香港政治风险咨询机构最新调查报告,新加坡的法律制度效率与可靠性名列亚洲第一,使驻新加坡的外国人对它处理商业纠纷的效率留下深刻印象。

    此外,对于在新加坡注册的所有公司、企业,任何人只要交付费用都可以通过电脑进行查询,而且查询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注册情况、地址、经营范围、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等。

    三、监督真实、有效。新加坡公商法令虽未规定监事会,但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责任规定得非常详尽。在一些情况下董事甚至要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使得董事不容逃避职责或滥用职权。同时,小股东对公司及董事行为也有强有力的制约作用。除了内部监督外,外部监督也十分到位,如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严格管制,独立董事对公司帐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主理商对公司的间接管理、指导等。以上这些监督措施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从而确保有关公司规范经营。

    四、强调体现公平原则、充分保护公众利益。新加坡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公平原则随处可见,其公商法令也不例外,突出表现在不论大小股东都有各自行使权力的途径和渠道,尤其是小股东的权力是新加坡的一大特色,从而可以尽量发挥每一个人的作用。此外,新加坡的公商法令也随处可见保护公众利益的规则,如前所述交易所的工作方针以及董事之责任,其立足点均为保护公众利益,从而通过规范公司行为,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而社会稳定又给商业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总之,新加坡的公商法令松紧、宽严有机结合,对促进新加坡的经济发展起了不可取代的作用。

         (作者:南京市鼓楼人民检察院徐明明、玄武区人民检察院陈玲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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