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标本兼治还表现为:随着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扩大和其他社会生活新领域的开拓,以及可能出现的贪污腐败的新领域和新手段,及时制定出针对新情况和新问题的防范和惩治措施,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出现和蔓延。
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新加坡工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国际性的商业和金融证券业的勃兴,新加坡作为国际商贸中心和金融中心的格局已经形成,而以电子计算机和高科技网络通讯工具为主要手段的投资、交易、结算、交割等方式,已经成为国际性的普遍方式。这种新领域、新产业的出现,尤其是金融领域和主送领域中的金融工具、商品等的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股票交易的发展,一方面极大地刺激了新加坡经济的发展,吸引了国际上的巨额投资,使国家经济同国际经济的联系更加紧密,息息相通;另一方面,在这一领域的贪污、诈骗、高科技犯罪以及国际性的金融犯罪现象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以致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和新加坡的国际声誉。针对新出现的商业和金融业的犯罪,新加坡于1985年成立了一个新的政府机构——商业事务局,隶属于财政部。该局不仅负责管理商业、金融业、证券业等事务,负责执行有关的法规,而且更重要的是维护新加坡商业和金融市场的信誉,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调查和处理该领域的犯罪行为。
商业事务局的成立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弥补了贪污调查局的不足,特别是对专业化很强的商业、金融业、证券业及其高科技服务手段的严格管理,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该局的工作内容包括执行和维护金融业的法令,监督法律在商业、金融,证券等领域的贯彻实施,防止金融,股票、期货、期权等交易过程中的操纵和控制行为,协助各个管制机构调查商业和金融诈骗察,并进行取证工作,起诉贪污诈骗案,与国际有关机构积极配合调查和处理涉及他国的案件,调查国际金融诈骗和携带贪污诈骗款逃往国外的案件,培训专业化的探员或调查员等。现在,该局设局长一名,全盘主持工作,副局长二名,一名负责调查组和资料组,另一名负责行政组和法律组。局里共有22名调查官,还有一些专业人才,如会计师、律师、经挤师等。
为了对付犯罪,商业事务局也拥有相当大而又特殊的权力,甚至和贪污调查局的权力差不多。商业事务局的调查官可以行使警方的各种调查权,可以不获逮捕令逮捕涉嫌的人;最高可判3年的案件的涉嫌者,不必申报同意即可发出逮捕令;如果认为必要,调查官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入屋检查,获取证据材料。接到公众投诉,商业事务局便组织调查活动,当调查获得充足的证据后就向法院提出控诉。涉嫌者经法院审理判决以后,商业事务局还要向当事人收取所有的调查费用。这里也表现出新加坡从严惩治新的犯罪领域中的犯罪活动的坚定决心,凡是用新手段在新领域贪污、诈骗或受贿的人,不仅难逃法网,而且可谓“损了夫人又折兵”。涉及到国际性的案件,或者罪犯携款潜逃,商业事务局便与涉及国的国际执法机构联系和合作,将罪犯缉拿归案。凡是涉及到利用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手段从他人帐户把资金转移到自己帐户或挪用他人帐户的资金为自己所用等贪污犯罪行为,商业事务局也利用高科技手段予以侦破,防止此类犯罪现象的蔓延。
十余年来,商业事务局在商业,金融、证券等领域严格执法,调查和处理过一些罪犯,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损失和声誉,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成为新领域的犯罪的又一个克星。
综上所述,新加坡政府几十年来以坚定的决心、坚强的毅力和严格的制度、严厉的法律,对贪污腐败从严惩治,以俸养廉,标本兼治,把新加坡的廉玫建设搞得闻名世界,形成了良好的政风,有力地保障着新加坡的发展。1989年,当时任总理的李光耀曾说:新加坡没有出现“金钱政治”,已经避免了并将继续避开它。他指出:“必须避免令人产生怀疑的交易或贪污行为,每个新加坡人都知道,维护在政府、商界与社会所建立起来的廉洁环境,对我国的将来是做为重要的。”又指出,“我们之所以能够廉洁,这得归功于我们一路来都珍惜的一种美德:在一个勤劳和按功论赏的诚实社会里,由一个不贪污的政治领导层领导廉洁的政府”。
新加坡的廉政建设提供了许多非常宝贵的经验,并向世人证明,一个国家只要有决心和毅力,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条规,有严格的行为规范,以及严格、彻底的执法机制,贪污腐败就不是“不治之症”。李光耀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曾谈到了几条重要的经验。这些经验是:
——“一切有关政府官员的权力的工作条例力求简单明确。这样一来,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很容易引起怀疑或招来投诉。”
——“尽量减少政府官员的自行处理权,例如,批准发给执照或许可证的权力。”
——“政府官员都受过训练,要求他们以公正不阿的态度实施有关条例。”
——“实行双重检查制度,确保一个官员的决定,必须由另一个官员审查或监督。”
——给公务员以相当高的薪金,“受贿的公务员会冒失去工作和养老金的危险。”
——“拥有有效的反贪污法律和一个强有力的反贪污调查局,不论是部长或官员贪污,都一律受到调查,并且依法处理。”
——“政府最高领导人必须树立好榜样。没有人可以超越法律,不然,人们就会对法律的意义和公正感到怀疑,并加以嘲讽。”
——不徇私情,“如果总理出面进行非正常的干预,以使一名和他关系密切的高层人士免受法律的惩罚”,“任由他逍遥法外,那整个制度就会受到损害”,“廉洁的制度就会很快被削弱而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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