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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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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国第二百四十一章《防止贪污法令》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Act, Chapter 241)
http://www.yfzs.gov.cn/ 2003-03-20 11:28:56


01标题;
02对条文的解释;
03局长和调查局官员的任命;由总统任命
04局长和所有调查局官员都是公务人员;
05贪污罪名的刑罚;监禁年限与罚款数额
06通过代理人进行贪污交易的刑罚;
07在某种情况下可加重惩罚;
08在某种情况下的贪污推定;
09虽然目的未达到,贿金接受者仍然有罪;
10用贿赂手段致使他人放弃投标:如公共招标
11国会议员受贿的刑罚;
12公共团体职员受贿的刑罚;
13除了其他处罚外,法院有权加重罚款;
14雇主可以收回秘密礼物或相等价值的款项
15《贪污调查局》的逮捕权;
16有关保释BAIL或担保人的规定;
17《贪污调查局》CPIB的调查权;
18《贪污调查局》CPIB的特别调查权;
19主控官总检察署核准的调查权;
20主控官总检察署下令检查银行簿据的权力;
21主控官总检察署索取资料的权力;
22搜查和扣押权;
23法庭不接受行业惯例为证据;
24受控者金钱或资产的来源证据;
25共犯的证据;
26妨碍搜查;
27公民有提供有关情报的法律义务;
28假口供、资料等;
29教唆犯罪;
30企图;
31阴谋;
32被视严重罪行;
33征得主控官DPP同意的提控;
34依据本法令地方法院有审查犯罪行为的司法权;
35对罪犯的审讯;
36对线人提供情报者的保护;
37新加坡公民对在境内外犯法所负的责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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