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最低证据标准”是指控方指控犯罪的最低证据标准,是检察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最低证据要素和证据准则。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和把握“最低证据标准”,首先要深入透彻理解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众所周知,我国立法上所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即人们的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坚持以客观真实作为诉讼证明的标准,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处理诉讼案件,必须以查明的案件客观真实情况作为根据,否则就要依法予以纠正。由于受诉讼认识特点和认识条件的限制,以及取得证据的方法的限制性,证据只能产生程度不同的盖然性,而不会有哲学上的绝对真理的意义。加之客观真实标准可操作性不够,多年来诉讼法学界一直在探索证明标准新的表述方法。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在其《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文中提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的证明要求,适用“两个基本”认定案件,必须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必须排除其他可能性,保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正确。我们可以认为“确定无疑”就是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确定”就是确实肯定,“无疑”就是毋庸置疑,排除怀疑。该标准同时将“排他性”纳入证明标准,这是以“确定无疑”为核心,以“排他性”作为必要补充的一种科学完整的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表述。笔者依此标准为基础,结合办案实践,对审查起诉阶段交通肇事罪的最低证据标准作一简要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与犯罪概念
1、交通肇事罪证据标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该罪有三种情形:一般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而致人死亡。
二、证明对象
这里的证明对象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即待证事实,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即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在犯罪主体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应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是否存在共同犯罪问题,即交通肇事后,有无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若有则按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在犯罪主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确系过失,过失指犯罪嫌疑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应排除犯罪嫌疑人制造交通事故故意杀人的可能性。
若有逃逸情节则应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其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
3、在犯罪客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因逃逸致人死亡。
犯罪嫌疑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嫌疑人因逃逸造成了被害人死亡,则要证明逃逸与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注意区分逃逸与逃离现场之间的区别)
犯罪嫌疑人未实施紧急避险行为,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否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肇事行为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
4、在犯罪客体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二)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避险过当等情节,是否属于未成年人。
2、在出现肇事逃逸和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应查明两者有无因果关系。
3、对于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情况。
三、证据要求
证据要求就是针对司法人员收集证据的活动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收集证据活动的及时、准确、全面与合法,避免因遗漏证据或贻误时机而导致案件难定的被动局面。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应当讯问以下内容:
1、在犯罪主体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等。
2、在犯罪主观方面,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无预见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在犯罪客观方面应当讯问:
(1)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天气情况、视线情况和路面情况;
(3)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详细的过程;
(4)犯罪嫌疑人有无采取措施、采取哪些措施;
(5)犯罪嫌疑人有无饮酒、吸毒;
(6)犯罪嫌疑人有无驾驶证、车辆有无行驶证;
(7)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8)有无严重超载;
(9)肇事后的现场情况,包括被撞车辆的损坏程度、人员的的死伤情况;
(10)犯罪嫌疑人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况,如闯红灯、违章超车等;
(11)犯罪嫌疑人在肇事后有无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有无逃逸;
(12)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特征以及案发时的衣着情况;
(13)伤者或死者的详细特征;
(14)犯罪现场是否有围观群众或其他目击证人;
(15)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
(16)在有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应当讯问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如何指使肇事人逃逸。
4、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情况,如是否赔偿了被害单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或是否签订了赔偿协议。
5、归案情况。
6、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违法犯罪事实。
7、犯罪嫌疑人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况。
8、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
应当询问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起因;
2、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情况、路面情况;
3、肇事车及肇事车驾驶员的特征;
4、交通事故的详细经过;
5、被害人受伤情况及治疗、恢复情况;
6、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7、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认识、有无恩怨;
8、犯罪嫌疑人有无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9、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证人证言
对于现场目击证人应当询问以下内容:
1、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关系;
2、案发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
3、在案发现场看到、听到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
4、证人有无报警,有无抢救伤者。
对于其他证人应当询问的内容:
一是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关系;
二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犯罪前有无饮酒、吸毒)
对于抓获人应当询问的内容:
一是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
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无报警、有无主动投案、有无逃逸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
1、肇事车辆、被撞车辆及其照片。
2、被害人伤情照片或尸体照片。
3、现场遗留的血迹或其他物品。
4、现场刹车痕、撞击痕等痕迹照片。
5、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6、犯罪嫌疑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
7、医疗诊断证明材料、死亡证明材料。
8、经济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赔偿协议、赔偿凭证。
9、抓获经过、有关自首、立功等书面材料。
10、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
11、有关物证的提取笔录。
12、对肇事车辆及有关涉案物品的扣押手续。
13、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14、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五)鉴定结论
1、有关现场痕迹的鉴定结论。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
3、法医鉴定书,包括死亡鉴定、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以及死亡与逃逸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鉴定书。
4、车辆、财产损失情况的估价鉴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勘验、检查笔录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2、被害人尸体勘验笔录。
(七)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所有讯问、询问,扣押等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填写讯问、询问的起止时间,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名。避免出现一人签名或者在同一时间段相同的侦查人员讯(询)问不同人员的情况,导致笔录丧失提取的合法性。
2、所有的书证、物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必要时加盖提供方的印章,由提取书证、物证的侦查人员签名,注明提取时间、地点,并就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
(作者单位: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校对:刘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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