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前不久在一个重要批示中,要求“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结合起来。”①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查摆问题阶段现场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要深刻认识检察权的本质要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2002年六月、八月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江苏省检察机关先后在全省、全国检察机关中,率先开展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执法理念的大讨论。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大讨论中“确立了以服务化执法、人性化执法、透明化执法和效果化执法为核心的执法理念”。②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和贾春旺检察长的重要讲话,是对全国检察机关的期望和要求,更是对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的鼓舞和鞭策。
值此全国检察机关“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之际,笔者试就学习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转变执法观念作一点历史方面的再学习和再思考。③
一
在中国历史上,自古多少兴亡事?真可谓一王朝兴,一王朝灭,兴者又灭,不计其数。但每个王朝倾覆后,继起的王朝总要总结前朝的教训,重新施行有利于“本固邦宁”的政策,从而使中国在这样多次兴而复衰、衰而复兴之中,走过了两千多年连续不断的历史。如秦亡以后,汉初力革秦弊,实行休养生息、无为而治;又如隋王朝灭亡后,唐初居安思危,提倡民贵君轻、励精图治。正是在吸取秦始皇、隋炀帝骄逸暴虐而亡国教训的基础上,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才出现,汉唐雄风威震天下。可是,无论是文景之治、贞观之治,还是后来集中国封建社会发展之大成的康乾盛世,总免不了盛极而衰的结果。
历史昭示后人,启迪来者。历代王朝的存亡兴衰之道,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归根到底就是能否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能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否做到“三个代表”。历史实践证明,任何封建王朝、历代君王都做不到,封建王朝作为一人一姓之天下,决不会明白天下为公的道理,不会真正为人民利益着想。任何农民阶级和农民领袖也做不到,农民阶级虽然是历史上强大的革命力量,但由于他们不是社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由于他们的阶级局限性,不可能彻底推翻封建制度。在封建社会里,这些农民战争、农民起义领袖随着夺取政权建立起自己的新王朝,他的代表农民利益的运动迟早必变质,他也就随之转化为封建统治阶级的首领(皇帝),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新的统治者、压迫者。从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看,尤其是西汉王朝和明王朝的法律制度,就可从本质上看到其法律都是确定和调整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和对被统治阶级镇压关系的。西汉初定法律9章,到了汉武帝时,律和令增至359章,其中死罪律409条、1882目,又有死罪例13472条,④刑罚日趋残酷。明太祖朱元璋则极力主张重典治天下,“朕收平中国,非猛不可”。⑤明律把人民的反抗斗争行为,称之为“谋反、大逆”、“罪大恶极”,一律采用重罪加重处罚原则,只要是犯这类罪,“就不分情节轻重,一律按最重的刑罚处理。往往一案株连,行辄数百人,甚至灭三族、九族、十族、左右邻里,以至乡里为墟”。⑥因《大明律》不准改动,此后历朝不断增加新“例”,以例为名,以至律外附例的数量超过了律文。⑦“以史为师,可以知兴衰”。历史昭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基于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基于对党和国家、人民前途命运的深刻关切;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新认识、新总结、新概括,是我们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我们“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的根本思想理论基础。由此,我们对历代封建统治阶级、历代王朝总是跳不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怪圈,就是西汉王朝为吸取秦亡教训进行了一百多年的大讨论,也未能幸免覆辙命运的根本原因,也就近刃而解了,这也是我们在历史领域中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更深刻更深化。
值得注意的是,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⑧封建时代、历代封建王朝已一去不复返了,但封建社会的残余影响,诸如封建社会的:(1)“集权”观念;(2)“专制”观念;(3)“刑不上大夫”的“特权”观念;(4)“国家本位”观念;(5)“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法律“神秘”观念;(6)轻视“人权”观念;(7)“官僚制度”的影响;(8)“等级制度”的影响;(9)“严刑峻罚”、”乱世用重典“的影响;(10)“株连家庭、亲属”的影响等。这些都是封建社会、旧中国留给我们的一个历史包袱,是我们在"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中所应警惕和加以清除的。
二
中国历史上一个个王朝的覆灭,世界历史上一个个帝国的崩溃,当今世界一些长期执政的政党的垮台,无不与人心向背的变化有着根本的关系。人心向背,是决定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存衰兴亡的根本性因素,正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列宁说过:“忘记了过去,就意味着背叛”。对我们党和检察(司法)机关来说,欲得民心所向、民心不失,就要不忘人民、忠诚人民;就要不忘历史、忠诚历史;继往开来,切实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检察(司法)机关在新的历史条件,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和转变执法观念所必须的、不可丢失的、最根本的群众基础。
中国抗日战争的胜利,是全国各族人民经过艰苦卓绝的斗争,付出极大的代价取得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武装力量是团结全民族进行抗日战争的中心支柱,是坚持长期抗战并赢得最后胜利的决定性力量。中国共产党建国前的28年中,在带领人民进行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在革命斗争中以无限的忠诚和自我牺牲精神,前仆后继,英勇奋斗,创造了无数可歌可泣的英雄业绩,献出了数十百万的宝贵的生命。⑨这些数十百万的宝贵生命,来自人民(如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内的工人党员不到10%,绝大多数党员来自于农民和小资产阶级⑩),又带领人民,献身于人民解放事业。气势磅礴的人民解放战争,摧毁了国民党的反动政权,基本上完成了中国民主革命反帝反封建最主要的历史任务。为赢得这场战争,人民解放军指战员牺牲26万人,负伤104万人。紒紜矠这些伤亡的宝贵生命,来自人民,献身人民的解放事业。在辽沈、平津、淮海三大战役中,数百万民工,推着小车,赶着大车,抬着担架,随军转战千里,奋勇支前,真正做到了部队要人有人,要粮有粮,要物有物。部队打到那里,人民就支援到那里,绘成了一幅宏伟壮观的人民战争的画卷。(见表1)
然而,一个极其严峻的社会现实,极其严肃地摆在执政党和检察(司法)机关面前,容不得丝毫怠慢和漠视,那就是人民群众中的极少数人违法犯罪问题。现以南京地区农民犯罪情况为例(见表2)
面对表一、表二,重温毛泽东同志在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中的三个“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想想战争年代人民群众流血牺牲的支援,就会倍感“实践‘三个代表’,转变执法理念”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重大和深远,并不断引发人们向更深层次的思考。
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理论发展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部工作,只有顺民心、谋民利、得民心,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党才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南京市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转变执法理念”的大讨论,为我们党依法执政提供了最新的实践成果,为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提供了成功的“试点经验”。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大讨论中确立的以服务化执法、人性化执法、透明化执法和效果化执法为核心的执法理念,也是对人民、对历史忠诚的回报,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体现。就以人性化执法来说,尊重人的价值和基本权利,是人文精神的主旨。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尊重人格,维护人的合法权利,体贴人的需求,顾及人的感受,求得执法公正和执法效果的最佳统一。人性化执法绝不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迁就,更不是对犯罪“放宽尺度”,而是全面执行法律规定。人性的才是文明的;文明的才是亲民为民的。推进人性化执法,标志着政治文明的进步,标志着民心所向。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宗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检察机关来说就是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司法)机关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思想和转变执法观念结合起来,就必须首先在打牢转变执法观念的思想基础上下功夫,就必须牢记党的宗旨,努力确立好十个观念:(1)忠诚于人民的观念。没有人民,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党的执政地位。要忠于人民,忠于人民流血牺牲建立新中国的历史,永远做人民的“公仆”。(2)情系于人民的观念。人心换人心,感情换感情。要近民、亲民,对人民群众有深厚的感情,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保持战争年代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关系。(3)权用于人民的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包括工人、农民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给的,执法者没有高人一等的权力,掌权必须为民所掌,用权必须为民所用,高度警惕权力“私化”、私欲膨胀。(4)利谋于人民的观念。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私利。要利为民谋,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检察(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清正廉洁。(5)取信于人民的观念。言行一致,诚实守信,“民心不可欺”。要勇于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善于让人民群众讲话,敢于为人民群众讲话,诚于对人民群众的诺言,包括战争年代对人民群众的诺言。在人民群众面前,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这应是执政(执法)者的一条行为准则。(6)修德于人民的观念。共产党人最根本的德,就是时刻不忘人民的养育之恩。这也是检察(司法)机关最根本的德。人民群众是衣食父母,一切靠人民奉养,应该铭记于心,永生不忘。(7)建功于人民的观念。确立为人民建功立业的思想,“力为民出,谋为民策,功为民建”,牢记“两个务必”,服务“两个率先”,把功劳记在人民的帐上,为人民多作贡献。(8)平安于人民的观念。万事民为先,以民安为之安、民乐为之乐,努力建设“平安江苏”、“平安南京”、“平安人民”,使社会环境和谐稳定,百姓生活安居乐业。(9)解忧于人民的观念。真诚为民,无不自忧民始。要针对社会普遍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排忧解难,使人民群众相信党、有依靠。检察(司法)机关应切实关注和解决人民群众中对社会犯罪的忧虑,把发案率、犯罪率降下来,让人民满意。(10)服务于人民的观念。为民执法就是为民服务,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就是服务,必须根植为民执法的思想。公安部今年8月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受到全国人民拥护。南京市院制定的“人性化、透明化办案的若干规定”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三
高检院政治部张常韧主任指出:“观念是行为的先导,那些片面强调检察机关的专政职能和打击职能、忽视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的思维定势不改变,那种有罪推定的思维习惯不革除,现代执法观念就很难在执法中得到充分体现。”有破才有立。“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全面专政”的年代虽然已经远去,但其极左思潮影响的“痕迹”依然存留,要坚实地确立起现代化执法观念,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社会矛盾、社会斗争,以及当前的社会现状进行历史的正确的再认识,这是不可缺少的,也是实践“三个代表”和转变执法观念首先的基本的和必要的社会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极左思想的影响,有一种错误观念,即把社会矛盾、社会斗争和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概念等同起来。实际上,这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社会矛盾的概念比阶级矛盾的概念更广泛,在社会历史上起作用的时间更长久。不论在阶级产生以前,或在阶级消灭以后,都存在社会矛盾。就是在存在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情况下,社会矛盾与社会斗争虽然主要表现为对立阶级间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但同时也存在着不属于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范围的社会矛盾和社会斗争。当着国内剥削阶级基本消灭,阶级斗争在社会斗争中已不占主要地位时,非阶级的社会矛盾与社会斗争就成为大量的了。
新中国成立后,镇压反革命是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的一场重大斗争。从1950年12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到1951年10月,运动基本结束。紒紟矠运动中各类反革命分子受到应有的惩处,基本上肃清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国民党反动派遗留下来的反革命残余势力,使社会秩序获得前所未有的安定。
我国的地主阶级,通过土地制度的改革被消灭了。经过长期的改造工作,在“文化大革命”前已有很多地主、富农分子被陆续改变了成份。没有办理改变成份手续的,绝大多数也已成为守法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到1980年底全国只剩有地主分子4万余人,富农分子2万余人,合计6万余人。紒紡矠实践证明,我们的党和人民政府对地主、富农分子的改造政策是正确的、成功的。从1980年至今又是二十多年过去了,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完成。
我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富农阶级、官僚资产阶级不同,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它有剥削工人阶级取得利润的一面,又有拥护宪法,愿意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一面。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党和政府对民族资产阶级实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据统计,我国原有的资本家和资本家代理人,只有16万人。紒紣矠1979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决定:从这一年的7月起,原工商业者改变资本家成份,按其职业,担任干部的就是干部,和工人一样参加生产劳动的就是工人。这一工作在1980年已经全部完成。这是党和政府对民族资产阶级实行和平改造政策的伟大胜利。
今天,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归纳起来有以下6个:(1)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2)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3)个体户;(4)私营企业主;(5)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6)自由职业人员。以上6个社会阶层,尽管在财产状况、文化层次、社会地位、社会职业上有所区别,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他们都不属于过去人们常说的“公家人”。然而,倘若追根溯源的话,这些阶层中的许多人原先实际上也是“公家人”,诸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党政机关干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等等。我国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与社会变革的大背景有关,其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变化;其二,经济体制的变化;其三,产业结构的变化。概括地说,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不以人产的意志为转移的。应当看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其中的一些优秀分子也因此赢得社会的尊重。他们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国家税收;扩大了就业门路,缓解了就业压力;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从总体上看,新的社会阶层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祖国。他们勇于开拓,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他们创造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需要我们特别清醒地认识和明确的,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并不是否定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过去、现在、将来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这是不容置疑、不容动摇的。新的社会阶层中的不少人正是从上述各种群体中分化出来的,彼此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联系。他们之间尽管个人的财产多寡不同,但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进程中,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和内部矛盾可以在这个基础上进行调节。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面稳步前进。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54年的今天,党领导下的各阶级、各阶层已经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为“三个代表”中所指的广大人民群众。“人民”这个词的范畴,在中华民族史上、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实现了空前广泛的团结和“大一统”。随着长期的激烈的“阶级斗争”渐已远去,检察(司法)机关“镇压”、“专政”职能已经淡化,而维护公平和正义、服务化的功能则日益显现出来。依法治国,为民执法,执法就是服务;依法治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既有着广泛的人民群众基础,又有着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为此,我们要在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社会矛盾、社会斗争以及当前社会现状的基础上,改变过去的思维定势,革除过去的思维习惯,在破旧立新中建立新型的执法观念,具体讲应努力实现以下十一种观念的转变:
一是从阶级矛盾、阶级斗争的执法观念向社会矛盾、社会斗争的执法观念转变。犯罪作为各种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产物,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正确理解和执行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大致包括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犯罪实行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对青少年罪犯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等政策,其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的刑事政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总方略,其他为具体的刑事政策。
二是从“丢掉人”的执法观念向“解放人”的执法观念转变。这里的“丢掉人”,是指少数人因违法犯罪而受到法律惩罚,从人民群众这个整体中脱离出去,成了人民的罪人(如表2)。江泽民同志在去年“七一”讲话中提出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深层次上说,这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解放、发展生产力说到底就是解放人、发展人,而解放人、发展人说到底就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实现,使每一个人都能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对违法犯罪的人来说,就失去了自由和全面的发展,成为被“丢掉人”。检察(司法)机关必须要把宪法和法律交给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在学法、知法中,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宪法和法律,使人民群众中的少数人减少犯罪、不犯罪,从违法犯罪中“解放”出来;对已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要通过改造教育,而让其“回归”到人民群众之中,重新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从而切实保护和推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也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
三是以“法治万能”的执法观念向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执法观念转变。道德是法律的底线,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一方面,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另一方面,虽然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但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道德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法律和道德都不是万能的,各有其长、各有其短,两者结合,相得益彰;社会稳定,人民安康。
四是从检察(司法)机关依法执法的执法观念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执政的执法观念转变。江泽民同志指出:“建国后我们党作为执政党,领导方式与战争年代不同,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靠法制。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党要作出决定,还要形成国家的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一致的。”紒紤矠检察(司法)机关是党和人民的执法(司法)机关,其执法职能是我党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为此,检察(司法)机关必须确立起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执政的执法观念。
五是从权力本位的执法观念向权利本位执法观念的转变。重视权力,漠视、忽视权利,这是我国长期存在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检察(司法)机关在执法中,为维护国家权力,往往就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以权利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已经签署并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表明我国在重视公民权利上的进步。
六是从“镇压”、“专政”的执法观念向文明、公正的执法观念转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执法活动受到“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阶级斗争的影响。阶级斗争的基本规律是“你死我活”,而现代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文明、公正,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七是从有罪推定的执法观念向无罪推定的执法观念转变。“无罪推定”的出发点是对价值、权利的选择,在惩处犯罪的同时,要防止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当被告人还未被最终证明有罪时,他(她)像其他(她)人一样拥有权利,仍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试如检察(司法)机关过分强调侦查,甚至出现以捕代侦、羁押后刑讯以获取证据的做法,就是有罪推定的做法;当能首先采取调查的方法,则就为无罪推定的方法。由侦查到调查,不仅仅是提法不同,这些都需首先从观念上转变。
八是从“有为”执法的执法观念向“无为”执法的执法观念转变。这里的“无为”,一方面是指检察(司法)机关不要在宪法和法律制度之外额外“造法”作势,少干甚至不干频繁“严打”而“滋法”扰民的事,以免影响公平、正义和依法执法。另一方面是指检察(司法)机关不要以办案数量“论英雄”,切实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九是从查明事实的执法办案观念向证明事实的执法办案观念转变。从有的“诉不出去”、“判不下来”和“无罪判决”案件情况看,究其原因之一,办案人员查明事实的观念作祟起了作用。查明是让自己明白,证明是让别人明白,让法律“明白”。办案人员不能仅查清了案件事实,还要靠充分的证据,让检察官、法官、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相信这是事实,还要靠收集到的法律所认可的证据来证明。
十是从重口供的执法证明观念向重物证的执法证明观念转变。我国司法传统中一贯重视人证,传统的侦查方法是由供到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非常重视,由此导致办案人员执法犯法、刑讯逼供的事情时有发生。实践中正由此原因,就有发生因变相体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法院二审庭审时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作出重审和改判的现象。现代司法证明已经进入了以“物证”为主要内容的“科学证明”时代,我国已经签署加入国际《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检察(司法)机关必须“与‘世’俱进”转变观念,文明办案。
十一是从坚持错误的知非执法观念向知错即改的知非执法观念转变。其一,凡案查无属实,即为无,切不可此无而彼“可能有”,想方设法另找“可能有”的问题,缠案不放。其二,执法检查、查摆问题阶段查找出来的问题,应采取措施,切实整改,切莫“遮”、“埋”、“拖”、“踢”。这既是转变工作作风、转变执法观念的正确态度,又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不走过场的关键。
结语
中国的历史,特别是中国的近代史、现代史和我们党的历史,是一座辉宏的历史宝库。在这座有着五千年灿烂文明的历史宝库里,蕴藏着中国社会发展的规律,蕴含着丰富的治国安邦的历史经验。笔者在对这些历史知识的学习中,倍感对历史了解的太少,倍感历史知识的匮乏,倍感“书到用时方恨少”,如同一个小学生一样,从一些史学、法学的老师们和检察(司法)工作的同行们那里学习和“采撷”到一点“珍贵品”,就边学习边思考地再次奉献给大家。笔者关于转变执法观念的一点历史再学习和再思考,还是十分粗浅的,甚至有不妥之处,盼望领导和同行们给予指教。在此,谨向我在史卷、文章、文献里见识并给予热情帮助的老师和同仁们致谢!
参考文献
①贾春旺、张常韧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查摆问题阶段现场会上的讲话。
②郑鄂《转变执法理论,发展检察工作》,《南京检察调研》2003年第4期。
③钱林《鉴往开来,为民执法——关于转变执法理念的一点历史的学习和思考》,《南京检察调研》2003年第1期(2002年12月5日,省院张品华检察长在省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院务会上对该文给予好评。后载于《南京检察调研》、省院《清风苑》2003年5月增刊)。
④范文灡《中国通史》第二册第151页。
⑤范文灡《中国通史》第八册第14页。
⑥蒲坚《中国法制史》第195页。
⑦范文灡《中国通史》第八册第36页。
⑧《十六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第280页。
⑨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册第830页。
⑩《求是》杂志2003年第7期第17页。
紒紜矠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简史》2001年版第94页。
紒紝矠《中国共产党历史讲话》,中国青年出版社1982年7月第1版,第400页。
紒紞矠胡彬华《浅析当前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状况、刑事政策及综合治理方针》、《南京检察调研》2002年第2期第36页。
紒紟矠王淇主编《中国共产党七十年讲话》第167页。
紒紡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第162页。
紒紣矠《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人民出版社第163页。
紒紤矠《江泽民论中国有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第307-308页。
(作者单位: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校对:张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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