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国家法律的实施、遵守等情况的监督职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要求一方面要坚持中国特色,适应国情;另一方面要与国际接轨,使司法改革和实践向国际惯例靠近。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给我们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新的课题,因此要求我们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检察队伍,从而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但随着检察队伍的不断补充壮大,检察队伍结构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通过调研,我们感到当前检察队伍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各类人员的比例看,“失调”严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准确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有一批熟练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资深资格的检察官,尤其是在当前案件量日益增加、案情更加复杂的情况下,对资深检察官的需求显得更加迫切。但就目前的检察官队伍来看,一是检察人员中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严重失调,呈现倒金字塔;二是长期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具有资深资格的检察官缺少。
从我市检察队伍情况分析:一方面检察官队伍庞大,全市检察系统现有检察员593人,占5376%,助理检察员204人,占185%,其中有106名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在综合部门工作,占961%,书记员234人,占2121%。另一方面从事检察工作20年以上的人数显得较少,只有158人,占干警总人数的143%,其中长期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仅有95人,只占86%,而从事检察工作5年以下的占到245%。这种名实不符的现状使检察业务工作无法与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相协调,甚至出现检察业务工作滞后于国家的法治化建设的状况。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检察官任职条件过宽。《检察官法》实施后至2000年前,只要通过高检院组织的初任考试,就可以根据职级任命为助检员或检察员。检察官、书记员比例的失调,使检察官不得不做书记员的工作,从而造成了责、权、利不明确,妨碍了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也直接导致了办案效率的不高;二是人员交流过频。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检察机关的推行,其中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干警双向选择,即在同一岗位干满一定的年限,必须进行岗位轮换,这样虽然有利于检察人员熟悉和掌握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并从制度上保证检察人员的廉洁从检,但同时也给检察人员职业经验的积累带来了较多的不利因素,造成了检察业务骨干队伍的不稳定。
二、从文化和专业结构看,“断层”明显。新时期的检察官所面临的是国际上的司法惯例、国家的全部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和律师队伍及高智商的犯罪嫌疑人等,因此需要一批全面掌握法律和综合专业知识的检察干警。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检察队伍中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检察干警很少,具有检察和综合专业知识的更是凤毛麟角。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检察系统,受过国民系列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后进入检察院的仅有316人(其中具有法律本科的只有112人),占干警总数的2865%,其余人员则都是从各种渠道进入检察院,其中1994年以来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就有241人,占到干警总数的2185%。近几年,特别是九五、十五教育计划的实施,市院加大了提升干警学历的力度,通过联合办电大法律本科班,参加远程教育法律专业专升本学习等,在职干警的学历层次有了迅速提高,目前,全市本科以上学历的有689人,占625%,其中479人是法律专业。学历层次虽然有了提高,但专业门类、结构单一,专业化、分类化不合理,一专多能的专家型、复合型的业务人才问题仍很突出。
上述现象的症结,一是在于思想观念创新不够,对检察队伍的管理还沿袭着计划经济的模式,行政色彩较浓,没有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任务特性、职业要求等,重视和加强对检察队伍、业务工作的建设;二是人员补充渠道单一,随着1978年重新恢复检察机构设置后,检察队伍不断得到补充壮大,但真正从正规院校招录的毕业生十分稀少,大量的检察干警是通过招干、外单位调入或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即使招考检察人员也是用招收公务员的方法、标准进行,没有给检察机关一定的自主权,从而使一些检察工作急需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因某一方面的原因无法进入检察院,同时由于受编制的限制,也使专业结构的更新受到一定的制约;三是在提升学历过程中,过于强调法律专业的学习,而对相关专业的学习往往被忽视,并且在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中,有105人是党校函授本科,有近100人是军事、行政管理等与检察业务联系不紧的专业;四是在职教育与正规院校的系统教育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队伍专业结构的改善。
三、从相关知识上看,“盲点”较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领域犯罪及新罪名不断增多,犯罪的手段、规律也在不断发生变化,需要干警掌握多方面的知识。随着加入WTO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需要打破与国际接轨的语言障碍,对检察干警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同时,随着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实施,并转化为国内法,需要我们尽快熟悉和掌握国际法及世贸组织的规则,使我们的执法平等、透明、自由和公平;随着全面推行办公自动化,需要每个干警都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利用计算机进行办公办案,等等。上述存在的“盲点”都与目前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
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方面教育培训缺乏超前意识,对新领域的知识和专业技术的培训还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干警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进行提升学历学习等,普遍感到精力不够、压力较大,因此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学习有厌烦情绪;此外,在现有的经费保障体制下,能用于学历教育和各项培训的经费十分有限,因此势必制约检察机关的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
纵观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检察队伍整体结构上存在的问题,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社会发展的原因,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正视存在的问题,并且把握和处理好检察队伍整体结构上存在的问题。当前强调要“与时俱进”,就是要求要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用改革的精神、创新的精神重视和调整好检察队伍结构,从而全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要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大力优化队伍结构,严格检察官的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公开招考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再次强调了检察队伍的革命化、专业化、现代化建设问题。他指出:“要按照十六大关于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检察官法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
针对现阶段检察队伍结构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的对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严格准入条件,确保进人质量。作为检察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良好的品德。根据以上的要求,必须改革现有的检察官招录办法,按照新修改后的《检察官法》,严格把住进口关,要坚持非正规院校毕业的不进,从进人机制上确保具备较高法律专业水平或具备较高文化素质的人员补充到检察队伍来,并把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中引进人才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主要的进人渠道,同时在各高校具备硕士学历的毕业生中,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招录一些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升检察机关的整体学历层次。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注意给新录用的人员压担子,进行重点培养,切实做到各种人才进得来,留得住。接收军转干部是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在完成接收军转干部工作中,要变过去的被动式完成任务为主动地到安置部门去挑选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其他检察机关短缺的人才,做到在确保政治任务完成的同时执行《检察官法》的标准、要求不降低。此外,要坚持上级检察院业务骨干从下级检察院业务骨干中选拔的做法,条件具备的,也可采取公选的方式进行招录,拓展补充人才的渠道。
与此同时,要保持好出口的畅通。出口不畅,容易造成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也不利于充分、有效地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要在地方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下,健全、完善检察人员的辞退、清退制度,把检察机关内部少数不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不适应检察工作要求的人员,及时进行清理、分流;同时,完善检察人员提前退养和提前退休的制度,让一部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检察人员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腾出编制,用于招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或检察机关急需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的人员,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逐步实现改善和优化检察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的目的。
第二,着眼职业特点,实行科学分类。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检察机关的司法特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专门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一职业特点,就要求对检察机关的管理模式、内部职能的区分、人员岗位的确定等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分类,从而使各部门、各类人员发挥出最大的工作效能。
据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在检察院内部应根据不同的工作要求、工作内容和工作侧重点,将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区分为检察行政部门和检察业务部门两大类。另一方面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首先,取消检察业务人员的行政级别,将检察官的政治、工作、生活待遇同检察官等级挂钩,鼓励和引导检察官去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鼓励检察官职业的资历化和终身化,以便培养一批专家型的资深检察官,从而稳定检察官队伍。其次,取消从事非检察业务人员的法律职务,用单纯的行政职级管理作为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激励手段,鼓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职级上取得发展。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检察官管理机制,有助于淡化检察官序列人员的行政属性,强化检察业务人员的司法属性,也有助于检察队伍结构的改善,最终实现对检察机关人员的司法化管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是要注重资深化,即进入检察官序列后,必须从初级检察官起任,任高一级检察官必须具备下一级检察官的任职经历且具备相应的年资;二是注重专业化,检察官等级越高,检察业务的分工应越细致、越专业,在高级阶段,检察官所从事的业务应相对固定,使其成为办理某一类案件的专门人才,甚至成为办理该类案件的专家。同时,高级检察官的岗位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固定,不因法定事由而变更;三是注重稳定性,从初级到高级检察官在人数分布上应呈正态金字塔,每一个等级内,检察官的级别可以根据任职年限届满晋升,使检察官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能做到稳定晋升,避免过多的精力分散于级别晋升;四是注重竞争性,在初级检察官晋升中级、特别是中级晋升高级阶段,应按一定的选任机制,体现不同检察官等级对业务素质的不同要求,通过竞争,为高一层次的检察官队伍挑选人才,对于极少数素质高、业务拔尖的人才,要破除一格越级晋升,为其脱颖而出创造机会。
第三,转变教育重心,拓展培训渠道。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也在不断适应社会需要而更新和完善,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对检察官职业的专业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为使检察人员能够始终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要求,不被社会所淘汰,就要对在职人员实施高学历教育,进行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思路上,要把握好三个结合:一是在培训的对象上,注重培养专业化人才与复合型人才相结合;二是在培训的方向上,要注重一般学历教育与提高岗位职业能力相结合;三是在培训的方法上,要注重书本知识的传授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
我市检察系统在加大提升干警学历教育力度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培训在职干警:一是通过聘请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的专家、教授分批帮带部分年轻干警的方法,抓好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具体实施过程中,注重挑选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专家所从事的专业对口,院校毕业后一直在业务部门工作、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的业务尖子,与专家结成帮带关系,时间两年,期满后每人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完成一篇专业性较强、有一定质量的学术文章,并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二是组织干警到境外培训。随着我国加入WTO,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将会出现大量的涉外案件,为加快与世界接轨的进程,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为此,我们在全系统选派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英语基础、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警到境外培训,学习国外的检察制度、司法制度、廉政制度和法规建设等,并计划逐步向按专业进行定向培训、取得境外硕士以上学历过渡。三是实行跨行业培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领域犯罪及新罪名不断增多,这给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为及时克服本领危机,提高业务能力和专业技能,扩大检察干警的知识涵盖面,从而更好地履行检察职能。今年我们又进行了新的尝试,选派干警到相关的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跨行业培训,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还实行新招录人员跨部门见习、选派干警上下院挂职、进行岗位练兵,等等。经过一系列的教育培训,干警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取得了预期的目的,为培养业务骨干和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四,抬高任职门槛,完善选任机制。目前检察官的晋升主要依据是任职资历,即使在试行的主诉、主办检察官的选任中,虽有不少单位采用了竞争上岗的方式,但还是存在较大的缺陷,因为检察官毕竟不是行政官员,仅仅通过一次考试、一次演讲不可能完全反映出其司法水平的高低。笔者认为,对检察官的选任,一定要着眼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检察官履行职能的规律进行。一是要强化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只有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并通过一定的程序遴选出来的人员,才具备任命为检察官的资格,从而改变过去检察官的职称只是对应一定行政级别的政治待遇的状况。对现有的检察官队伍,通过考任重新进行任命确认,从而确保检察官队伍的质量。二是在检察官选任机制中增加职业经验的要求,讲究经验不等于讲究资历,司法是一种经验性的知识,一定的司法经验的积累是成为一个好的司法官的必备条件,在西方大多数国家都对司法官提出了职业经验的要求,但我国一直未对检察官的司法经验提出要求,并且在选任工作中常常被忽视;三是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比例,严格设置检察官员额,并确立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的中心地位,防止出现检察官队伍过多过滥的状况。在实际操作中,原则上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只在检察业务部门评定,综合部门工作的人员不再任命法律职务,而是通过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解决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的职级。
检察队伍结构的改善,提高检察干警的整体素质,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不可能一劳永逸,而是要按照系统工程的要求,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和长期艰苦的工作,并不断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才能得到落实和解决。
(作者系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处长、副处长)
责任校对:张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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