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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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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
(溧水县人民检察院 陈思龙)
http://www.yfzs.gov.cn/ 2005-01-05 15:28:23

    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自侦案件的查办主体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其的侦查监督不像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和做法,而是主要由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相互制约来完成的,由于没有刚性规定,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还不完善。特别目前由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较两法修改前有大幅增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遏制腐败任务特别繁重的今天,加强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为此,在法律有更为明确的规定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一系列举措,意在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同时,强化外部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笔者结合多年查办自侦案件的实践,对加强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问题谈几点管见。
    一、更新执法观念,强化监督理念
    1、从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侦查监督的重要性。
    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充分认识到强化侦查监督是保证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只有强化了侦查监督,才能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我们要不断增强侦查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对检察改革的认识,加深对侦查监督法律程序的理解和执行,做到懂监督、会监督。同时,要彻底摆脱传统自侦观念的惯性影响,确立案件质量是生命线观念,努力增强证据意识,全面客观收集案件证据,严格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把案件办成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的铁案,为遏制腐败,创建平安建设环境做出贡献。
    2、从公正执法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侦查监督的必要性。
    由于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主要由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间相互制约来完成的,就存在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的问题,在查办案件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有案不立”、“立案不实”、“不破不立”的现象。目前高检院在推进检察改革方案中,强化了对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也根据检察实践,总结推出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公正执法水平的内部配合与制约的举措。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更是把对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从检察机关内部推向社会,使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逐渐走向公开透明。只有不断求真务实,不断总结对自侦案件侦查监督的做法,使之逐渐正规化、法律化,才能实现查办自侦案件达到公正执法的目的,从而不断取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对保障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3、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大侦查监督力度。
    加强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是贯穿初查、立案、批捕、起诉等全过程的系统工程,我们要以秉公执法精神,以对人民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好侦查监督工作,变事中监督为事先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熟悉案情,搞好案前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健全案件审查、备案制度,把对自侦案件侦查监督不断推向深入。同时要继续提升查办案件人员的素质,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查处,并形成预防违法违纪机制。积极搞好监督预防,不断开拓侦查监督的思想,开阔视野,注意总结经验,真正做到勇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促使侦查监督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严格操作规范,把好监督关口
    1、严格执行规定把好自侦监督关。
    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项重要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一九九九年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中就进一步深化对自侦工作的制约、建立严密的自我防错、纠错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作了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当前,我们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把规定落实到实处,要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和个案监督负责制,严格执行各类侦查监督受理程序、工作制度、部门职责、岗位目标监督检查制度和自查、互查、抽查等制度。要将职责、目标等制度量化、细化,落到实处,如在实践中总结出的自侦案件“一案一议”、“一案一回访”,赃款赃物“一季一清”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持之以恒。要将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并充分运用口头建议、书面通知、跟踪回访考察等形式,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切实把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工作抓紧抓好、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2、从个案环节入手,把好自侦监督关。
    自侦监督必须从个案入手,把好各监督环节。要从个案举报线索的受理、初查、立案、登记和侦查工作的启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一要监督立案侦查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无“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等现象的存在。二要监督已立案的案件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有无“立案不实”,采取强制措施、扣押款物是否合法,有无“以查代侦”、“以拘代侦”等违法行为。三要监督已侦查终结的案件是否依法结案,有无违法违纪现象存在,侦查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有无达到人性化执法的要求,人民群众反映如何,是否提升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有无检察侦查权的滥用和以权谋私现象,力求使所办的每一个自侦案件都成为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三、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益
    1、建立密切协作机制。
    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检察机关自侦、侦监、公诉、监所、控申、监察等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对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及相互间的链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提升监督效果。一是自侦部门要把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完整无缺,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主动接受监督。二是相关部门及时准确进行监督,侦监部门要认真把好批捕关,发现自侦部门应该批捕而未移送的应及时向自侦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的建议。对认为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应要求自侦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其立案并报告分管检察长。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依法退查并制作补查提纲,如需作撤案处理的,公诉部门应主动与自侦部门联系,依法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对自侦案件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实行全程监督,通过向案发单位及有关当事人询问了解等,监督查案部门是否执行有关规定,发现违法违纪情况及时查处,保障侦查监督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提高监督效果。
    2、建立网络监督机制。
    信息化建设是加强检察建设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办公、办案自动化系统的建立,也为侦查监督的高效化提供了一个十分便捷的平台,我们要充分运用这个平台,把行之有效的自侦案件监督办法建成高效一体化侦查监督流程。实现资源共享,逐步实现菜单式监督模式,既节约了监督成本,又迅速准确。当然,利用网络系统实现侦查监督是一件新生事物,肯定会遇到一些问题,只要我们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不断实践,不断完善,一定能创建出一套高效、准确、便捷的自侦案件监督系统。在初期,我们可以用加强职能部门间联系,人工对帐等方法对自动化监督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确保万无一失。
    3、设立专职监督机构。
    强化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检察院内部形成的横向监督制约机制应该说是一项比较好的监督机制,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的优点,但尚缺乏权威性。笔者建议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监督案件质量为主要内容的机构,其中也包括对自侦案件的侦查监督,由该部门负责案件的监督工作,利用它的制约性防警性和补救性解决影响公正办案的执法思想,消除存在的质量隐患,确保办案质量。该部门有权对自侦案件的质量和办案程序进行评判,对自侦案件的查办进行检查,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督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处理有关当事人的主要依据,体现其权威性。根据近年来的检察实践看,宜将检察研究室承担的督察职能分离出来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由其独立承担督察职能,建立一套包括案件督办、催办、案件质量考评、过错责任认定等一系列强有力的督察措施,确保检察机关查办案件包括自侦案件的质量。

责任校对:张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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