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一方面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繁荣昌盛,但另一方面也给社会控制带来了许多难题,社会关系日趋多样复杂,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犯罪的现象也变得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可以说,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样给犯罪这一社会现象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技术的发展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更先进的工具和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刑事犯罪现象,结合地区特点,科学地预测刑事犯罪的走向,为党和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法律、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可靠依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刑事政策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对犯罪现象这一特殊事务的认识与分析,另一方面是用来解决犯罪行为或越轨行为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的战略”①。本文拟从近年来刑事犯罪特点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对新形势下有关刑事政策及执行作粗略的探讨。
一、近年来我国犯罪的主要特点和趋势
1、侵财性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占全部刑事犯罪的绝大多数。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严打”以来的案件进行了统计,侵财类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共占全部批准逮捕案件的47.8%②。对犯罪原因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追求物质利益成为当今犯罪现象中的第一主要因素。而恰恰这类犯罪不仅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2、无业人员、农民、两劳人员和外来人员占全部刑事犯罪主体的绝大多数。据统计,2000、2001、2002年1-11月南京市检察系统起诉的无业人员占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8.5%、45.4%、51.8%。起诉农民的比例36.0%、41.0%、23.1%。起诉两劳人员的比例为18.3%、17.7%、18.5%。起诉外来人员的比例为32.7%、32.4%、31.9%。③这类人员因为自身素质不高,社会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弱,也是造成最终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3、有组织犯罪日益明显。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生长在社会中的一颗毒瘤,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建国前,中国黑社会恶势力曾经极为强大。建国后,中央人民政府对黑恶势力进行了坚决的斗争,使其在中国大陆上一时销声匿迹。然而,改革开放后不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死灰复燃。进入90年代,黑恶势力在我国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其罪行令人发指,如云南杨天勇团伙、湖南常德劫钞案中张君团伙、辽宁沈阳刘涌案以及被称为“共和国打黑第一案”的吉林梁旭东团伙等。其中一部分团伙的组织程度已相当高,手段极其隐蔽和智能化,逃避打击的能力增强。近两年,有组织犯罪无论是从组织形式,还是从犯罪危害程度看,都有不继升级的趋势,如我国也出现了“东突”恐怖势力,其与越来越猖獗的国际恐怖活动相联系,因而有组织犯罪也就越来越具有国际性趋势。
4、毒品犯罪成为新的社会问题。毒品犯罪是涉及全球的犯罪现象。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越来越严重,而且有继续蔓延的趋势。许多重大毒品犯罪团伙与黑社会集团相联系,且具有暴力和恐怖倾向。毒品犯罪的作案手段更趋智能化和武装化,同样缉毒行动的对抗性必将更为增强。毒犯为加大保险系数,必定会千方百计拉拢缉毒缉私人员和地方官员,寻找保护伞。毒品多头入境,境内外相互勾结,毒品犯罪的国际化趋势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有效控制。与毒品犯罪的斗争还将经历一个长期的过程。
5、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近年来,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对人们传统的思想理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社会的负面诱惑增多,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加大等等的多重不良因素,导致青少年犯罪日趋增多。当前,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敏感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且多为财产型、暴力化团伙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值得注意的趋势迹象,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警觉和足够重视。犯罪年龄渐趋低龄化,犯罪手段明显暴力化。不仅暴力罪案和参与犯罪的人数在增多,而且表现胆大妄为,不计后果,行为野蛮,手段残忍,多为暴力型犯罪,社会危害严重。社会上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多为青少年罪犯所为。
6、经济犯罪形势十分严峻。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国家经历着一场历史性的伟大变革。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犯罪形态,与传统的犯罪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当前,随着新的经济现象、经济行为的层出不穷,各种专业市场的不断建立,如金融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和证券市场等的兴起,相关的经济犯罪也紧随而升。同时这些市场利润丰厚,而规范其运行机制的法律还不健全,再加上市场内部管理松懈,以致市场欺诈、商业贿赂等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形态出现。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紧密交织在一起,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可以肯定地说,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经济犯罪形态将趋于复杂化。
7、跨国犯罪呈上升趋势。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加大,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和人口流动观念,使得犯罪的空间跨度也越来越大,也为跨国犯罪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内国人和外国人联合犯罪,主要是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等。另一方面,在我国犯罪后潜逃外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为各国对犯罪认识的不同以及刑事政策的差异,不但给侦破犯罪带来了难度,同时也给惩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难题。
二、现阶段我国刑事政策调整:由一极化向两极化刑事政策的转变
(一)刑事政策的概念
刑事政策一语最早是在德国古典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的著作中出现的,德文为Kriminalpolitik,费氏由此被称为“刑事政策之父”。历来中外学者对刑事政策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刑事政策在西方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对策;狭义的刑事政策指国家机关通过预防犯罪、缓和犯罪被害人及社会一般人对于犯罪的愤慨,从而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的一切措施政策,包括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的政策;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④。(1)在中国,刑事政策指国家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根据犯罪的实际状况和趋势,运用刑罚和其他一系列抑制犯罪的制度,为达到有效抑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所提出和实行的方针、准则、决策、措施和方法⑤。(2)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加以制止,也即防止犯罪。防止犯罪包括犯罪预防和犯罪制裁两方面。犯罪预防是国家为防患于未然,在犯罪尚未发生之前所采取的行动;而犯罪制裁则是国家在犯罪发生之后,通过对犯罪人科处刑罚来防止犯罪发生的活动。
(二)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
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现代刑法的重要特征,良好的刑事政策对提高刑事立法质量、刑事司法效能和改进刑事司法程序都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刑事政策的选择受到一国法律制度、犯罪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朝着所谓‘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⑥
1、“严厉的刑事政策”的概念及调整方式。“严厉的刑事政策”即“重重”是指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实施较严厉的惩罚。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如加大对某些犯罪的处罚幅度,放宽某些犯罪入罪的标准和条件,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严打”。这一政策在20世纪后半期在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占据了重要位置。集中力量打击犯罪,对严重犯罪处以比过去更严厉的刑罚,主要是出于保护社会稳定、维护现实统治的需要。
但“严打”政策又是当前颇为争议的问题。“严打”是否应当坚持?是否应当成为转型社会的基本刑事政策?无疑,“严打”对于控制现实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需要警惕的是,“严打”并不是控制犯罪的唯一方法,治理犯罪,不能毕其功于“严打”一役。导致犯罪的原因很复杂,不仅具有犯罪人个人方面的原因,而且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治理犯罪的根本在于治理社会,而不能仅寄托打击。国家不能仅通过打击犯罪去解决犯罪问题,除了打击,还应当通过服务社会、解决社会问题进而解决犯罪问题。
2、“宽松的刑事政策”的概念及调整方式。具体地说,“宽松的刑事政策”即“轻轻”是指对犯罪采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方法,它是现代化刑事司法活动中提倡的刑法谦抑原则和刑法效益原则的内在要求。自20世纪以来现代刑事政策在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何种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方面,大致已形成以下三个共识:第一,立法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也是为了在一般人的思想上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必须将刑法所必须归罪的行为限制在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须的最低犯罪之内;第二,因为大部分人都是正常发展的,所以对有轻微甚至中等程度的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扩大在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方法;第三,应当是警察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集中与较严重的犯罪,至于轻微的犯罪则委托于行政机关通过简易程序予以处理。在我国,从司法实践看,如近来提出的转变执法理念,“人性化”办案,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宽松的刑事政策”的理念。在立法活动中,放宽某些财产类犯罪的犯罪数额,同样也体现了这一政策理念。
三、现阶段执行刑事政策应当注意的问题
1、当前刑事政策的不足。关于犯罪控制的模式,有学者曾经提出过“厉而不严”和“严而不厉”。当前我国对刑事犯罪常常采取的“厉而不严”的方针,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即是“严打”和专项斗争。这种集中人员、精力在一定时间内对某一类犯罪进行专门打击,表面上看往往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是从法治的角度看,这种刑事政策不但往往是事倍功半,会引起犯罪现象所谓“回潮”,而且由此而带来的执法时紧时松的客观表现,也严重损害了作为社会秩序保障的最后底线的法律的尊严。二是从目前司法机关的内部反映来看,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都是六、七十年代以后成长起来的,“依法办案”在绝大多数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心目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的,而不论是否“严打”,因此容易引起司法工作人员的抵触情绪。
这种传统的犯罪控制模式为“厉而不严”模式,是应当放弃的模式。“严而不厉”模式既能够体现促进刑罚目的实现,又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模式,是犯罪控制的理想模式,也是当今中国应当采纳的犯罪控制模式。国家应当超越“厉而不严”的犯罪控制模式,推行“严而不厉”犯罪控制模式。“严而不厉”犯罪控制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其一,控制犯罪依靠的是严密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通过毕其功于一役的“严打”运动;其二,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结合起来,既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又努力保障社会的自由空间⑦。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主张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政策”的思想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犯罪控制中具有现实价值。在转型期,控制犯罪除了要充分依靠刑事惩罚手段,更要依靠社会政策,进行社会综合治理。
2、新的犯罪形势下执行刑事政策应注意的问题。在新的犯罪形势下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准确运用刑事政策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低底线,是司法机关的根本任务。我个人认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每一个具体案件时,都要注意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导向问题。
一是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实施问题。作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良秩是主要工作任务。但是在我们的工作中,常常将两者割裂开来,只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打击,用对某一犯罪作有罪处理判处相应的刑罚作为全部的工作任务,而忽视司法机关在犯罪控制中的巨大作用。既缺乏对犯罪预防问题的研究更缺乏对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如何恰如其分地通过法律的实施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是我们在与犯罪行为作斗争过程中要竭力推崇的工作目标。
二是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法律实施效果问题。对严重影响社会安宁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犯罪,历来是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理所应当成为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打击犯罪的工作重点。但是对这一类犯罪如何进一步体现法律实施的效果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目前仅仅停留在从快从重方面,只能说是体现了一个方面。同时从重从快在法律实施技术层面还有待讨论。一方面要受到程序法的制约,不可能突破程序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也不应当也不可能“法外施刑”。因此从这个角度看,“从重从快”不应当成为体现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法律实施效果的代名词。怎样更好地体现法律对严重刑事犯罪的制裁和警示作用也是我们工作又一重要目标。
三是对一般的青少年犯罪的“轻刑化”处理问题。从目前的司法现状看,对一般青少年犯罪社会大众多数都认同“轻刑化”的处理方法,这当然是社会进步和司法进步的表现,理所当然地成为我们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但是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例中如何有针对性地在保证法律实施效果的前提下体现“轻刑化”的要求,把“法内施恩”和“法外施恩”在每一具体案件中结合好,目前实践中全国各地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不一而足,有其积极的一面,同时有些方法的弊端也很明显,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这些还需要理论界和司法机关做进一步深入研究。
四是犯罪人的社会回归问题。除了被判剥夺生命权且立即执行的犯罪人外,其他的犯罪人在执行判决后都将重新回归社会。犯罪人在与正常社会隔绝后能够重新正常回归社会,既是国家对犯罪行为惩罚的目的,也是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任务。目前再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这是对我国刑罚及刑罚执行的巨大挑战。作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者的司法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理应在实践中首先做出进一步的探讨。尽可能地使犯罪人能重新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人、自立之人,应当成为我国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目的。
五是关于财产刑的适用问题。目前理论界也有学者提出,对于职务犯罪行为要加大财产刑,让腐败分子得不偿失。我个人认为,一是适用的对象应当宽泛,对所有的犯罪都应当适用一定的财产刑。很显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是在我国,侵犯比名誉权更重要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则不需要因此而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对于侵犯者而言,分别承担财产性责任和自由权的责任可以体现其公平的一面。但是对于受害者而言,其不公平则显而易见。对于一个守法者而言,法律如果不能给予其公平待遇,则他会由一个守法者变成一个违法者。今天,我国已在宪法中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适用财产刑应当成为我国法律的又一进步。
参考文献
①[法]克里斯蒂娜·拉塞杰著:《刑事政策学导论》,卢建平译。
②徐银桂:“正确贯彻‘严打’方针,为‘富民强市、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刊载于《南京检察调研》2002年第4期第1页。
③邵长生、张惠欣、黄建兵:“南京地区犯罪现状分析”刊载于《南京检察调研》2003年第1期第17页。
④[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⑤肖杨主编:《中国刑事政策与策略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⑥[日]森下忠著:《犯罪者处遇》,白绿铉等译,中国纺织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⑦储槐植:“严而不厉:为刑法修订设计政策思想”载《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6期。
责任校对:张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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