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首要的基本的职责是维系社会的公正、稳定和发展。我们有无能力来履行好这个职责,实现好这个目标,是中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方面。能力,作为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相对环境等客观因素而言。在现今的法治大背景且法律不是很健全、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的情况下,或者说在任何时候,主观条件都是尤为重要的;主观,又是属于自我意识方面的东西,时刻在指导和反映着具体的工作,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左右着自身的具体行动,可见自我意识亦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来说,加强检察执法能力建设,在履行职责、依法监督中提高执法能力,有其强烈的时代特征和社会要求及自我需要。加强检察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检察执法能力在哲学上,属于主观的范畴。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认识客观规律,并根据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因此,我认为树立和践行现代司法理念是提高执法能力的基础。
现代司法理念,通常所指司法民主、制衡、法治、独立、公正。其具体含义大体主要包含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尊重人格尊严和人的价值,充分保护人权,保障民众参与司法;司法权的行使往往涉及对个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要保障人的权利必须将司法权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亦就是司法权是有限的,而且在赋予权力的同时须确立科学的责任及制约机制;按照法治的要求,任何事件都必须依法而行,不仅仅要用法律来统治,也要被法律所统治;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国家权体系内其他权力的干预,司法官不受任何干涉;必须公正地落实法律平等适用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价值目标。这些理念的精神实质,经过不断的司法实践,已被逐渐成熟认识,许多已成为我们优化司法体制、进行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许多已成为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许多已成为指导我们具体司法的基本准则,我国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时,明确强调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近几年来,一些重要法律的制定、修订,均把这些现代民主、文明的司法理念溶入进去。最近,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会研讨三大诉讼法修改时,就有主张对犯罪嫌疑人变羁押为主保释为辅为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司法理念,认为除非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伪造证据、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对其予以羁押,一般应采取保释制度,充分地体现保障人权。从司法实践活动看,都强调要转变执法理念,其中有要树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利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公正与效率一致观念等等。我们南京市检察机关在2002年进行执法理念大讨论,确立了许多新的执法理念。一是在公诉理念方面,要树立正当程序理念,不无端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树立合法运用不起诉权理念,高效利用司法资源;树立无罪推定理念,切实防止错案发生;树立公诉权相对独立理念,充分调动公诉人依法独立办案的主动性、责任感;树立权利保障理念,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在侦查理念方面,要树立服务大局理念,要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统一,全面正确地理解立法本义,不做机械执行法律条文的奴隶;要树立程序意识,坚决纠正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变相适用“两规”等违反程序法的侦查行为;要树立以证据为核心的理念,探索职务犯罪侦查运行机制由证到供的新路子;要树立效率理念,在受理、初查、立案等侦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体现高效精神,解决办案效率低下、超期羁押等问题。三是在诉讼监督理念方面,要树立“慎用逮捕”的理念,对逮捕作用的认识从收集证据向保障诉讼转变等,对逮捕条件的认识从构罪即捕向兼备三条件转变等;要树立正确的监督观,树立第一时间“实时动态监督”的理念,克服监督滞后现象、关口前移,重在预防;要树立监督手段多元化的观念,除了提起抗诉、提出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外,要注意发挥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作用;要树立有效监督的理念,尊重诉讼规律,正确处理息诉和抗诉的关系等等。[注]应该说,转变执法理念口号的提出,本身就是顺应、符合现代司法理念;一些执法理念的提出,本义就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诠释。执法理念的提出和转变,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这从另一侧面说明,司法理念指导着、左右着整个工作的发展,检验着、评价着整个工作的成效。同时,还是真正实现执法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确立这样一个观点,要提高执法能力,必须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司法理念的确立,或者说执法理念的转变,能够提高检察执法能力,但不是必然的,而需要我们作为执法者积极践行,使理念演变成行动,由行为转化为能力。全市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取得的新成效,都与我们践行更新的执法理念息息相关。从检察执法能力的提高看,现阶段甚至今后还要不断去践行现代司法理念。一是我们的检察执法活动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执法者,首先是守法,其次才是执法;执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执法好。守法,简言之就是我们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办理各类案件,只能依照法律明确规定而行,即只能是法律赋予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框架内。这里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不能失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是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又是权为民所用的宗旨,是司法民主的体现,还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亦是法治目标的根本。另一个层面是不能越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去扩张检察权、滥用检察权。检察职能是法定的,检察权也是有限的,对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项,检察机关无权行使检察权,否则就是违法。执法机关不遵守法律,不严格依法,必然导致动摇整个社会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破坏法制权威、司法权威、检察权威。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不能借行使职权之名,谋不正当利益。要自我审视行使检察权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和精神,自由裁量时是否超越法律的约束,进行司法解释和法律条文解释时是否合乎法律原义的标准;亦要主动接受监督,遵守分权制约的原则。有时,是否愿意接受监督,也反应着和决定着我们的执法能力的高低,执法能力高就不怕监督。二是我们的检察执法活动要追求公正高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其法律价值核心是确保法制公正。在法律层面上,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是检验司法质量和效果的基石和标准,是司法对社会最大的贡献和价值;在司法层面上,维护法律权威,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核心和最后的实现形式。因此,司法公正是首要的第一位的价值。公正司法是对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能力的根本。司法不公,提高执法能力是空话。从检察执法看,公正主要体现在办理的每一件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实体的确当和程序的正当,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里要讲究程序的正当性,不仅要符合法定程序,更要符合正当程序。法定程序是以该程序是否由法律所规定为标准确定的,而正当程序是以该程序是否符合正当性为标准而设立的,显然后者是最高阶段。要消除符合法定程序中的不正当行为或做法,如借用办案期限、假性超期等应尽量避免,使得我们在行使权力时,不因瑕疵而引起责难或告状。同时,要讲究效率,办案效率高,本身就表明执法能力高,就会有好的评价,效率低下,即使处理是公正正确的,也不会有应有的评价,有的甚至还会起到相反的效果,出现指责检察机关硬要办,不查出问题不罢休等不良影响,败坏检察机关的形象。因此,要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甚至内部的相互扯皮。该按时的必须按时,能省时的尽量省时,以提高效率来提升执法质量和形象。三是我们的检察执法活动要适应司法规律。司法工作有其规律,行使检察权时切不可忽视。在转变执法理念的实践中要适应探索和研究司法工作规律,并按照司法工作的规律办事,从而在更高的层次上解决实践问题。当然具体执行时难以把握、难以操作,这就是执法能力的问题。例如社区矫正的试行、刑罚轻刑化的趋势、变羁押为主为羁押为辅保释为主理念的提出等等,就会影响到具体的执法,势必要我们去研究执法的尺度、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等问题;又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监视居住的适用、由证到供等侦查讯问、证据收集问题等等,都有待去研究、关注、探索。我们并不推崇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外进行检察改革,但符合宪法精神、顺应时代潮流、适应工作发展的工作机制、方法甚至制度可以创新和借鉴。鉴于法律的滞后与保守,而当今社会变化的快速与丰富,现代司法对社会的贡献和责任又表现为法律对现实的转化和现实对法律的推动,且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积极的、能动的发展状态。作为执法者,要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在检察职能的基本框架下,革新一些陈旧的观念和做法,特别是不利于保护人权、不利于昭示司法公信力的一些做法,这也是衡量检察执法能力提高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标准。
当然,检察执法能力的提高,除了主观以外,也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司法环境、工作机制、工作条件、人员之间相互协作、人才管理、岗位专长使用等等。有的就是因为不具备必备的执法素质,导致现代司法理念无法在具体操作中落实,只能停留在宏观层面上。但是无论如何,作为执法者,树立和践行现代司法理念,着力提高科学执法能力,应是第一位的。
责任校对:张惠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