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党和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打击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犯罪活动,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各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行动从未停止,但至今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局面并未根本扭转,各种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活动依然十分猖獗,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并未得到有效遏制,这已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步入健康的轨道。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尽管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司法机关没有充分发挥刑罚的制裁威力,未达到有效打击的目的是一个重要原因。本文拟就我国当前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惩治不力及对策作一粗浅探讨,以期就教于同仁。
一、存在打击不力的原因有
(一)司法部门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
2001年4月朱镕基总理就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会议上指出:经济秩序的状况是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社会经济管理水平和法制建设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但对经济秩序重要性的认识真正落实到具体地方上时,司法机关一方面对市场经济运作内容了解程度不够,另一方面从犯罪的类型上看,该类犯罪有一显著特点,其危害后果较之普通刑事犯罪具有一定的隐性的不易显现的危害性,在某一地区就某一犯罪行为看,只要不发生伤及群众生命健康的后果,其危害性往往不是非常直观,容易造成其危害性不大的错觉,此外该类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身份,也使执法者容易忽视对该类犯罪破坏性的重视程度,错误地认为这部分人毕竟能为地方经济谋得利益,在思想中会有意无意地将他们分成三六九等,在处罚时往往施以同情心,认识不到该类犯罪是直接破坏经济秩序的祸首,导致对该类犯罪处罚不力。
(二)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移交该类案件。
国务院2001年7月9日就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至今已近3年,但从我们调研相关材料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存在两少现象:一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少,按照现有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设置,地方政府一般均有近30个行政执法部门,但往往只有极少数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据我区4年来的统计,能够移送的只有工商、烟草专卖、质量监督局3个部门;二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少。近4年来,我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移送的案件仅有2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移送案件的意识不强,少数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打击该类犯罪是公安和其他司法部门的事,行政执法人员大都满足于查究行政违法行为,罚款结案了事,其次利益驱动也是不移交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往往行政执法机关存在利益驱动,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多数均以罚代刑,如我区质量监督部门,除人员基本工资系行政拨款外,其余工作人员收入均来自罚没款的返还,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首先考虑罚款。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交涉嫌犯罪的案件,使得司法机关不能掌握或者案件发生后,因证据上的欠缺而造成对该类案件无法处罚。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司法机关办案力度不到位。
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地区发展,将吸引外资作为主要的经济指标,强调外部环境来吸引投资,成为每届政府的重要任务,由于地方政府对该类犯罪的潜在危害性认识不足,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往往用牺牲法治来营造外部环境,追求短期效益,并错误地认为办理该类犯罪会影响外部投资环境,对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直接或间接地会予以干涉,而公、检、法三部门“人、财、物”权均由地方政府领导,客观上造成办案无法摆脱政府影响,最终造成三部门不敢和不愿去办理该类案件。
(四)公、检、法三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1、公安方面:公安机关办案水平有不足之处,1997年刑诉法对管辖的划分,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这对公安机关来讲办理该类案件是个新课题,尚属初步阶段,办案水平不高,影响了打击力度。近年来,我院办理该类案件的批捕率普遍较低。1999年为43%,2000年为83%,2001年为86%,2002年为43%。其次公安机关投入办理该类案件的精力不够,有利益驱动的情况,经了解公安机关均是为了提成而介入行政执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全力投入,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的案件有时会默认,两者互有默契。
2、检察方面:工作方法上未能够与时俱进,就案办案的方式仍延袭至今,一直采用“不告不理”的等公安移送的被动受案方式,未能主动出击。如四年来我院办理的该类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移送,无一件系主动追诉的。其次主动调研欠缺,社会转型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社会经济秩序发生很大的变化,做为检察机关执法者对该方面知识缺乏学习研究,对市场动态了解不够,一些犯罪情况不能及时掌握。虽然我院已与少数几个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联系制度,但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欠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情况不明。由于缺乏信息来源,使我们的追诉职能无法发挥。
3、法院方面:法院打击力度不够,普遍量刑较轻,多数缓刑,震慑力不够。如该类案件我区法院作3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决中适用缓刑的,1999年占25%,2000年占43%,2001年占50%,2002年占67%,呈逐年上升状况。又如2002年我院办理的刘市平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案值达170余万元,但法院却作缓刑处理,我院提出抗诉但二审法院却维持一审判决。其次,对证据的采信过于严格,因为此类案件往往与民事纠纷难以区分,存在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方面取证较难,嫌疑人多数做无理辩解,而法院承办人往往不能全案把握,片面看重当庭供述及被告人的辩解。如我区办理的胡根泉、柳宝根票据诈骗一案,就是因被告人辩解主观不明知是假票据,法院片面采信而判无罪。
二、对策及建议
(一)提高认识,强化打击意识。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与经济发展、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强法制等方面密切相关,如果任由假冒伪劣泛滥,坑蒙拐骗猖獗,商业欺诈横行,不仅严重阻碍经济的科学协调发展,甚至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打击犯罪的司法机关,必须以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和高度的自觉性,充分认识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始终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给予高度的关注,强化法制,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
(二)公、检、法三机关必须充分履行职责,强化打击力度。首先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大局意识,要充分认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从严执法,求真务实,树立打击犯罪就是服务大局的观念,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公、检要加强合作,主动搜集线索,扩大案源,加强宣传。除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外,还应在辖区内大中型企业、公司、市场、其他经济实体及社区、街道中,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危害性的宣传,并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使他们帮助我们发现涉案线索,进一步解决案源问题。其次,我们要改变工作方法,主动融入社会生活,了解市场大的动态,掌握辖区内的投资环境及经济建设布署。此外,加强自身理论学习,对该类新罪名案件的犯罪构成、证明标准及时研究探讨,统一认识,克服办此类案件承担风险大的错误认识。
(三)建立有效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1、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一是行政执法联席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参加的联席会,通报各自行政执法情况,交流执法经验,对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调查、处理和移送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调。二是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经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在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的同时,也应抄送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
2、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破坏经济秩序案件都应及时向对应的司法机关通报,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过程中涉及到的破坏经济秩序违法行为的情况,也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要通过信息的纽带,实现执法资源的有效整合。
3、要强化打击徇私舞弊犯罪的意识。近年来,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出于部门利益考虑,以罚代刑的情况比较严重,个别执法人员也存在徇私舞弊不依法行政的违纪行为,这已经影响到司法机关直接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作为司法机关要对上述行为予以高度关注,要加大对徇私舞弊案件的查处力度,以此来增强行政执法部门移交该类案件的意识,也对个别企图徇私舞弊的执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题图摄影:徐世毅
责任校对:吕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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