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民商以及行政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逐渐延伸,民事行政检察已成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和经济工作都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行检察工作同样也面临着新的挑战。挑战与机遇并存,对民事、行政法律的执法监督水平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的同时,也赋予了民行检察监督一个全新的发展机遇和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适应新形势的发展,积极转变执法理念,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发挥民行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
民行检察制度自建立以来,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规范和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如何正确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已成为执法过程中直接影响监督效果的新问题。这一关系处理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民行检察工作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服务的质量,关系到民行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统一思想、正确把握、妥善处理。
民行检察监督其宗旨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实现民事权益救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行检察部门的具体法律监督活动,在产生法律效果的同时必然产生相应的社会效果,并通过具体的执法活动体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由此可见,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的最终目的,执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最完全的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以及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导致法律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加之“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这种陈旧的执法理念在司法领域还普遍存在。片面追求法律效果、机械地执行法律看似是严格执法,并实现了法治精神,但实质内容上往往与立法精神相悖,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无法实现法律效果的有效延伸和最佳的社会效果。
民行检察工作在本质上是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促进法律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其价值追求不仅在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追求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而更应注重法律监督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实际效果,这才是法律监督的价值追求之所在。反之,不产生实际效果的法律监督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在新形势下,民行检察必须将监督的实际效果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唯一标准,不断引入以先进的执法理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当前工作大局,在牢固树立严格执法观念的同时,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新形势下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努力提高执法工作水平,注重监督的效果和效率,正确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发挥民行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
二、以办案为龙头,强化监督意识,实践民行检察的监督和服务的双重职能,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民行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首先要立足于全国的工作大局,并服务于经济建设。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发展经济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从民行检察的法律监督角度职能来讲,除了以监督和规范法院的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确保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外,也同时存在通过法律监督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职能。服务职能在具体工作中主要表现就是要找准民行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切入点,针对社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和热点问题如: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司法腐败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改制、征地拆迁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等问题,开展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广泛听取各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把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落实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上来,以务求实效的精神不断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水平,追求最佳的监督效果。
其次,还要树立民行检察平等保护和服务于各类经济主体的服务意识。作为传统意义上的服务经济,仅仅针对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而言,这是由当时的历史原因所决定的,并不能体现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保护”。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不论从现有规模、在国民经济所占比重以及发展的潜力方面多显示其独特的优势。因此,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服务经济的范畴还包括服务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我们必须在思想观念上“与时俱进”,用先进的执法理念为指导,跨越、抵制陈旧的思想观念和恐惧私有化的心理障碍,以“两个率先”为目标,结合当前市场经济的特点,找准检察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切入点,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在实践中充分体现“平等保护”的原则,实践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平和正义,推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积极推进检察官职业化的进程,以高质量和高效率的监督服务于经济建设,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律监督力度的加强,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现行的民行检察监督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之间尚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民行检察人员的自身的职业素质的不高对监督效果的制约因素表现得日渐突出。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院对于民事、行政审判中相应的司法解释、审判纪要更为规范化,审判人员职责的分工更趋于专业化。法院系统的法官职业化进程已逐步领先于检察机关,并且有不断在拉大差距的趋势,以至于长期以来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无论在法学理论水平还是在审判实践经验方面都感觉力不从心,且处处受制于人,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要彻底改变这种不利的局面,必须正视此严峻的现实,放下架子,摈弃以往的固步自封的思想,正确面对法检两家在法律业务方面存在的差距,建立定期的检察官研修和培训机制,推进检察官职业化进程。以使检察官长期保持与检察监督权相适应的职业素质,全面实现宪法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的职责在于保证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为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而检察监督权运用的效果好坏往往取决于检察人员的职业素质的高低,要提高监督的水平和效率,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关键是要在提高检察人员的职业素质上狠下功夫,积极推进检察官职业化进程,努力实现办案技能从经验型向知识型转变,办案潜质从综合型向专业型转变,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民行检察队伍,以高质量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四、加大民行检察宣传力度,提升民行检察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营造崇尚法制的氛围
民行检察工作由于起步较晚,其作为一项制度只是初步形成,且处于磨合阶段;作为一项业务,在检察业务中还是一个薄弱环节。社会主义法制虽然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良知等种种因素,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法院审判权的滥用仍将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此种现状为民行检察职能存在和发展奠定了社会基础,也为促进民行检察职能不断延伸提供了动力。
民行检察工作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了一系列有效的监督,但人民群众对民行检察的性质和内容还不够了解,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只知道法院的裁判具有绝对的权威,而根本不知道法院的审判独立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法院生效裁判依法具有监督的职能。面对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判只能被迫去接受,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行检察作为实现民事权益救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的救济途径,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必须以办案为基础树立检察监督的权威,通过宣传提升民行检察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由于检察监督权威的基础是建立在社会的认可和群众的信任之上,因此具体工作中要立足于民行检察工作的群众基础,结合办案从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上提升民行检察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以检察工作进社区为契机,法律咨询以及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为载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深入推行检务公开和办案透明化,全面提升全社会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认可和信任度,提高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营造崇尚法制的氛围,为民行检察工作进一步发展夯实基础。
五、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形成监督的合力,促进审判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法院的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调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时同样也需要监督和制约。当今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具有多层面和多元化的特点,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途径,与人大的个案监督、法院的审判监督、社会公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将长期并存。由于各种监督形式在监督的范围、形式、程序以及监督的效果方面都各有其独特的优势和特点,如何将各种监督形式协调一致,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监督的合力,提高监督的效率,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发挥为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服务的职能,是民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的课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享有立法权,同时还拥有通过监督、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程序,以防止国家权利被滥用的权利,即个案监督权。人大通过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方式无论从监督的范围还是监督的力度方面都具有独特的优势。民行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要立足于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与人大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和健全请示、汇报和法律文书备案制度。对一些疑难复杂、办案阻力较大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及时向人大汇报,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人大在工作上的支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影响办案效率和效果的实际问题,提高民行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形成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合力。
其次,还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沟通,改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敢于监督向善于监督过渡。做到“多人来人往,少文来文往”,争取法院对检察监督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对法院的监督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在坚持以抗诉为主要监督方式的同时,对于一些裁判确有错误,但标的较小或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影响较小的案件,可以与法院先进行沟通,采取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以防止诉讼资源的浪费,提高监督的效率;对于一些裁判虽然认定的事实或程序上有瑕疵,但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处分的案件,可以以口头方式对法院具体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直接予以指出,督促法院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与法院建立定期的联系与沟通机制,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规范检法两家办案程序,促进审判监督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以达到审判质量与检察监督的效率共同提高的效果。
题图摄影:冯莆生
责任校对:吕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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