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逐年增多,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但这并不能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是不可预防的,比如我国广州市检察院2003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检查组介绍,目前广州市未成年人犯罪新收案件宗数略有下降;保加利亚副总理普拉门·帕纳伊奥托夫也在2003年11月18日,在保加利亚普罗夫迪夫城参加反对青年人犯罪行为的研讨会称:近10年来,保加利亚的青少年犯罪率已经降低了10%。
可是近年来,南京市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却依然十分突出,特别是2003年,在全市范围内刑事犯罪人数总体下降的大趋势下,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所占刑事犯罪总人数的比例却在上升,应当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本文将通过对我市2001-2003年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情况、犯罪类型与特点、犯罪成因的分析,结合国内外专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对我市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促进创安工作目标的实现提出一点建议。
一、我市未成年人犯罪基本情况
我市2001-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总体趋势为先降后升,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尤为突出。2001年至2003年,全市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15656人,其中未成年人951人。在被批捕的未成年人中,不满16岁的72人、满16不满18岁的879人,其中在校学生258人。起诉未成年人1256人,其中直诉305人。2002年与2001年相比,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人数占当年批捕、起诉的刑事犯罪总人数比例(以下分别简称“比例B1”“比例B2”)略有下降,而2003年在刑事犯罪总人数普遍下降的情况下,比例B1与B2的增长却十分突出,成为近三年来的最高点。具体数据见下表:
从全市各区2001-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看:我市江北地区比例B1均居高不下,分别为11.1%和9.4%,且三年里显现先降后升的趋势,2003年与2002年比较,浦口、六合两区分别上升了7%和5.3%,上升幅度居全市前列;全市13个区县中,只有溧水县和秦淮区两家批捕、起诉人数以及三年中比例B1均呈现下降趋势(秦淮区负责本区及白下区与雨花台区三个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捕、诉工作);只有鼓楼、栖霞两区三年来一直将比例B1控制在5%以下,其中2003年将比例B1控制在5%以下的也只有溧水县、下关区、鼓楼区和栖霞区四个区县。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1、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并以侵财型犯罪为主。
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以盗窃、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故意伤害为主,从下面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全市批捕的这六类犯罪未成年人人数占到了当年批捕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91.8%,起诉占了93.3%;而且,在此几类犯罪中,又以盗窃和抢劫两类侵财犯罪为主,2001-2003年三年来批捕的未成年人侵财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72.9%,比2000-2002年三年的65.4%上升了7.5%;起诉占了73.4%。侵财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数据详见下表:
2、犯罪年龄主要在16-18岁。
2001-2003年三年中批捕的16-18岁的未成年人有879人,占批捕未成年人总数的92.4%,起诉1256人,占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91.1%;其中17岁涉罪人数又占绝对多数占了60%,16岁次之占30%,说明16-17岁是一个相对容易犯罪的危险年龄(即使是在校生,17岁的也占56%),由此可见我市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也主要在16-18岁。
3、本市未成年人涉罪人数明显高于外来未成年人。
全市三年分别批捕了外来未成年人106人、108人、85人,分别占当年批捕的未成年人总数的29.6%、37.3%、28%,三年平均占了31.4%,由此可见:本市未成年人涉罪人数明显高于外来未成年人涉罪人数,占了未成年涉罪总人数的68.6%。
4、闲散人员涉罪的比例明显高于在校生。
从这次调查结果看:批捕未成年在校生犯罪为258人,占2001-2003年批捕未成年人的27.1%,闲散人员占了72.9%;起诉未成年在校生312人,占起诉未成年人的24.8%,闲散人员占了75.2%。
5、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从我们在2002年进行的一次调查结果看:2000-2001年两年来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占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61%,其中本市在校生涉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高居各类人员共同犯罪之榜首,占这两年未成年人涉罪的16%、占在校生涉罪的75%;全市2003年被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中共同犯罪的约占40%,其中还有4个犯罪团伙。如:不求上进、平时喜欢去游乐场所的17岁刘某、14岁黄某、15岁蔡某、16岁孙某、17岁王某,与其他四个年龄相近的社会无业青年,受黄色文化影响,结伙轮奸一名女青年,实施了强奸犯罪。
6、暴力性倾向突出,犯罪手段成人化,社会危害大。
在2001-2003年三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嫌抢劫、强奸、重伤害的案件占到了36.8%。一些未成年人在作案过程中很少顾及后果,手段野蛮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如2002年6月,犯罪嫌疑人邢某(15岁)、芮某(16岁)、赵某(16岁)三人因向被害人史某要钱不成,就从史某上学的路上将其胁持到邢某家中,之后三人先后逼迫史脱去上衣和裤子跪、躺在地上,然后轮流对其拳打脚踢,之后又剪去史的阴毛,并用缝衣针戳进史的上臂后用火烧针尾,用烧热后的铜质玩具刀烫史的背部,逼迫史将阴毛和尿液一道吞下。三未成年人惨无人道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出现精神异常。
7、性犯罪增长较快,强奸案件增多,涉案未成年人低龄化趋势明显。
2002年未成年人强奸犯罪7人,2003年为18人,增长速度惊人。并且在性犯罪中,14-16周岁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也呈增长趋势,未成年人强奸犯罪已呈现低龄化。如2002年初中学生仲某、樊某(二人均15岁,初中学生),伙同他人多次预谋先用药企图毒昏一名女青年再抢劫、奸淫,后因药无效而未遂。另外,还有的未成年人是多次进行性犯罪,如:2001年8月至2002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贾某(16岁,中专生)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强奸、猥亵妇女。
8、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三年来本市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人数持平。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文化程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2%,小学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20%,整体文化层次低。另外,近三年来,未成年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在全国这类人员犯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下,我市基本持平,这说明我们近几年重点开展预防在校生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9、因网络而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
近年来,上网已成为新一代未成年人的一种潮流,尽管他们已成为网络文化的主要参与者,但是他们大多数的人都没有对网络正确的认识,以为网络就是聊天、交友和网络游戏,因而由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呈增多趋势,在我市栖霞区2003年的未成年人犯罪中,因沉溺与网络而引发的犯罪就占到了20%。全市因网络所引发的案件大多是因筹集上网资金而去盗窃、抢劫,或者因聊天发生争执从而导致聚众斗殴和伤害案件,甚至有因会见网友时发生强奸案件。如:2002年我市建邺区某中学学生、15岁的张某在网吧发现同校、同龄的被害人王某有一手机,在强行索要未果、两人发生了扭打的情况下,王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连捅张某数刀,导致张某不治死亡,最终王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内在因素:
(1)缺乏法制观念、思想上贪图享受、行为上好逸恶劳。
在2000-2002年三年中,有41%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因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而犯罪。文化素质的低下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以及消费需求与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是未成年人涉罪比例明显偏高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未成年人乐于结群喜欢交际却又是非不明,加之自身力量单薄,所以容易引发共同犯罪。
(2)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有关。
16、17岁年龄段特殊的心理与生理特点,导致了这个年龄涉罪人数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多数。从心理上看: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正介于成年的前期,是青少年在感情的变化上最明显的时期,在精神生活上,他们逐渐地产生了比较复杂的心情,对事物的判断和评价也逐渐趋向独立,敢于追求新奇,为了证明自己的成熟,往往具有很强的表现欲,开始尝试挑战传统的规则甚至是法律、标新立异,以引起人们对他们的关注;在意志方面,由于在青年期初期身体的迅速发育打乱了其原有的心理平衡,所以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自控能力比较差,最容易有超常行为。从生理上看:由于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个年龄的学生已基本发育成熟,但由于处在青春期,容易产生冲动,而且其道德观念尚未成熟,判别是非的能力也不强,如果自身的法律、道德根基不牢,又缺乏自制力,极易采用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从而导致犯罪。
2、外在因素:
(1)监护人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犯罪。
a.学生逃学和离家出走最终导致犯罪。监护人没有真正履行监护人职责,家庭教育或者简单粗暴、或者过度溺爱,不注意思想的培养,片面追求升学率,当孩子的心理承受力达到极限后,就会导致逃学和离家出走。目前我国学生逃学和离家的比率较高,尤以14至16岁为高峰期。青少年离家出走不仅荒废学业,更失去了家庭和亲人的依靠和支持,在生活无着落、无处食宿的困境下,极易铤而走险,陷入犯罪泥沆。如:我市浦口区15岁的谭某、16岁的杨某和15岁的张某的父母都在外打工,留下儿子在家无人管教,这三人经常逃学混在一起做一些小偷小摸的勾当,最终结伙实施了抢劫犯罪。
b.问题家庭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家庭中监护人对子女的教育方法简单,单亲、再婚家庭对孩子的关爱不够,甚至放弃监护权。在办案中我们发现:我市既存在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而所在的居委会又未依法履行指定监护人职责导致未成年人无实际监护人的情况,也存在监护人故意逃避甚至是放弃监护职责的情形,这些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我市未成年人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家庭系单亲家庭,如:均是单亲家庭的16岁徐某与17岁业某,由于缺乏父爱,家庭教育跟不上,平时喜欢看一些武打、暴力的影视,爱打架,逐渐由不良行为发展到严重不良行为,最终与他人结伙实施了抢劫犯罪。
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我国离婚率平均增幅为9%左右,而随着社会观念的快速更新,离婚现象还在呈上升趋势,家庭的解体对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很深,容易产生仇恨心理,这样势必会造成越来越多的问题子女。
c.家庭困难脱离监护人监护而单独外出打工的未成年人因就业困难生活无着诱发犯罪。由于17岁这个年龄的孩子基本上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国家不再强制家长和学校对孩子进行学校教育,有的孩子因此走上了社会,有的监护人也认为孩子已经长大应该对家庭脱贫做点事了,使孩子脱离监护单独外出打工,从而也增加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机会。如:17岁的李某独自来我市打工,后因找不到工作整天在外闲逛,因无钱用遂于某日凌晨将一进入公共厕所的女青年抢劫、强奸。
值得重视的是: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目前在某些地方还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少数家长违反政策不考虑自身的抚养能力盲目超生,既导致自身的贫困加剧、又使未成年人得不到很好的教育最终难以就业,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趋势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
(2)提前进入成年人生活领域,受不良社会环境影响所致。
a.庸俗暴力色情文化害人。一些武侠书籍、影视作品中表现的江湖习气、争抢打斗和社会上一些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娱乐场所违反法律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其表现出的色情、搏杀、武斗等情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的道德观形成,也诱使一些未成年人最终走上了歧途。
据北京海淀区法院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犯抢劫罪的经常看含暴力内容的音像制品并受影响的占75%,经常进入电子游艺厅的占66%,经常进入网吧的占30%,经常看色情内容书刊、音像制品的占61%;网络上的色情内容,伤害最深的是青少年,据有关专家对北京市6个城区、53所不同类型中学的3000名中学生上网状况调查显示,22%的被调查学生浏览过色情网站,未成年人往往性道德观念的形成落后于性机能发育的成熟,色情文化的污染最容易使未成年人放肆地追求性刺激,甚至走上堕落和犯罪的道路。如:我市16岁的贾某,因平时喜欢观看黄色录像、书刊,受毒渐深,于是多次采用暴力手段强奸、猥亵妇女,走上了犯罪之路。
b.庸俗的社会文化和不良的社会风气,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之一。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拜金主义与有钱人追求的享乐主义,对未成年人的价值取向起了十分重要的不良影响。他们为满足日益膨胀的私欲或碍于朋友的情意,盲目模仿影视中的情节实施犯罪行为。根据统计,在2000-2002年三年中,我市有24%的未成年人因此犯罪。许多以团伙形式在校园门口强拿硬要的犯罪未成年人,要到钱后就去网吧、桑拿、酒店消费,我们在讯问一名16岁的抢劫犯罪主犯时问他“追不追星、为何追星”时,他告诉我们说:“追,象周润发、刘德华等在影视中当老大的感觉很好、很威风、爽!”;一个17岁因养了两个情人无经济实力潇洒而犯抢劫罪的少年说:“报纸上写的好多高官都有好几个情人呢,我才两个算什么呀!”,他们只看到了高官行为中腐败的一面,却忽略了高官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结果,这与有的媒体在报道中过细描述犯罪情节有着不可否认的联系。
(3)外在因素之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现有法规缺乏操作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对执法者职责介定不清、现有部门执法力度也不够。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有未成年人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职责及对未成年人部分违法结果承担责任的规定,但这一体系尚不够完善,有些方面规定的过于原则和抽象,亟待补充,如抚养、教育、探视、社会救济等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细划,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比如,虽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违反此法的分别由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但是该法中规定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概念却十分含糊,造成了成绩均沾、工作扯皮的现象,即使职责明确的出版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也存在着被动执法、突击执法的现象;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难以衔接的情形,如:今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虽然规定了居民应当出示身份证的情形,但也仅对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做出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的规定,但如果文化部门在单独执法中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查验网吧内人员的身份证遇到了拒不配合的情形时,将很难依法对不配合者进行处罚,这势必造成执法难的现象。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研究
1、加强未成年人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自身免疫力。
2004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扎实措施,开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新局面。这个《意见》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剂良方,我市应该成立相应组织,并由该组织统筹协调社会各方力量,构建促进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的社会体系,将未成年人的道德建设作为预防犯罪的根本途径,通过道德建设来提高未成年人自身的免疫力,造就道德高尚、能出于污泥而不染的新一代。
2、加快地方立法步伐,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规更具操作性。
目前全国人大已经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然而由于全国性的法律立法具有的特点,所以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快地方立法,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规更具操作性。
目前,国外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如:英国布莱尔政府早在2002年下半年,就针对未成年人街头犯罪增多的现象,就正式决定通过惩罚教子无方父母以促进打击街头犯罪活动,即:如果父母不能阻止孩子逃学乃至最后威胁到社区安全,他们从政府领取的子女补贴将减少或被取消。保加利亚也准备在“反幼年及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法”中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父母罚款金额将在50至200列弗之间(约合200至800人民币)。
国内也已有北京市与安徽省都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列入了2003年-2007年的立法规划中。今年在我省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储江等10位代表也以第024号议案,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江苏省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为此建议我市人大加大对此项立法的调研力度,为促使我省的此项立法达到如期目的并早日付以实施,发挥积极的作用。
3、提高监护人素质,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也分别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及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应负的职责,然而该法对违反本法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违反本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太轻,该法规定只有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或者责令其立即改正的措施,根本起不到监督、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的作用。我们认为,应该通过修改、完善现有法律,对逃避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监护人依法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4、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外部环境,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防控机制。
现在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识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很多不良因素仍在毒害着未成年人。为此首先要强化学校和教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让法律知识进课本,进一步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其次要通过建立未成年人绿色网吧、对影视作品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禁止未成年人观看有碍健康成长的影视作品;建立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等等,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最后要依托社区,为闲散未成年人创造就业机会,督促接收未成年人就业的企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为未成年人顺利渡过犯罪危险期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工作。
2003年10月19日,北京市法学会成立了以研究、交流未成年人司法执法经验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对策,以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我市也于今年3月30日成立了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市检察院与南京大学共同组建的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指导中心,相信必将会推动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深入展开。
责任校对:张积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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