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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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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科学发展观与检察改革
(作者单位: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王红庆)
http://www.yfzs.gov.cn/ 2004-09-03 09:18:55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科学发展观,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问题,而且是我们推进工作发展的方法论问题。
  如何正确认识,深入理解并将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去,最重要、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用科学的发展观树立起正确的改革观。因为,改革是发展的应有之义,没有改革,发展就难以为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同样需要不断的改革,以创新的理念、改革的举措来破除工作机制中的障碍和不合理成分,实现加快发展与统筹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统一。
  一、用发展的眼光倡导问题意识
  科学的发展观,要求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不应固步自封、停滞僵化,而应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与时俱进。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善于用发展的眼光发现问题,倡导问题意识,以问题为中心,在研究问题中把握发展的内在规律;在解决问题中寻找发展的真正动力。我们要立足检察职能,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关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点和制约点:1、从现有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上看,主要是诉讼领域内的职权,对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检察机关没有监督的权力,一旦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出现违宪、违法时,检察机关就显得苍白无力;2、从诉讼监督职权上看,检察机关拥有的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权利,由于立法的笼统,程序的缺陷,授权的匮乏,以致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时,检察机关将显得力不从心。今年5月份,最高检推出一项规定,当检察机关提起民行抗诉后,法院应立即中止执行,克服了以往检察机关在提起抗诉的同时,法院判决、裁定已执行完毕的现象,使得正当利益得不到及时伸张。最高检这一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树立了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3、从程序公正与人权保障上来看,我们还受长期“诉讼职权本位”思想的影响,习惯地将犯罪嫌疑人当作当然的“专政对象”,优先保护被害人、证人和公众的权益,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在当今法治进步的时代,我们应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等的人权保障和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兼顾;4、从追求的刑罚目的上来看,我们一贯奉行的是“监禁化”管理,强调更多的是多少人被交付审判、宣告有罪、受到惩治,而未深深领悟刑罚最终目的是控制和消除犯罪,我们应积极转变理念,探索实践“恢复性”司法,鼓励社区参与罪犯回归社会的过程,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再犯罪。今年,我院在未成年人这一层面上大胆进行了“恢复性”司法的有效尝试,率先成立了“诚爱”青少年成长基地,专门聘请了2名“司法社工”进社区,组建了一支近30人的志愿帮教队伍,依托检察官社区工作站这一载体,运用社工专业理念,通过开展个案辅导、咨询服务、小组活动、成长营队、公益劳动等形式对失足少年进行心理治疗和行为矫治,同时进行跟踪评估,检验社区矫治的成效。“诚爱”基地有效解决了过去司法控制与社会控制相脱节的矛盾,实现了对违法犯罪青少年从启动司法程序开始到回归社会都有相关部门进行教育、矫治和管理,整合了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这项工作得到市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市进行推广运行;5、从队伍管理机制上看,我们始终还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当前虽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有一定质的突破,但还应进一步从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等方面作深层次研究,真正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主诉检察官工作机制,形成一套在检察长领导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办案运行模式。这一涉及到人员分类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将会在用人观念上实现由“人事管理”向“人才管理”的转变,在用人形式上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司法化管理”的转变,就会朝着检察官职业化、办案专业化、管理分类化的方向努力,从而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干警过于追求行政职务目标的价值取向,改变队伍后劲不足的状况等。总之,我们只有用发展的眼光去关注、研究和解决现实问题,才能增添工作新的活力、新的动力,否则将会墨守成规,僵化不前,脱离现实,背离时代,阻碍工作的发展与进步。
  二、探求正确的改革价值取向
  我们在发现问题后,就需要解决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在解决问题中不断推出了一些创新方法和改革举措,取得了工作上的成效。但不可否认,我们在改革创新中还常常忽视用科学发展观去考量,即忽视用合法、合用、合理三个维度去评判。所谓合法是指合乎法律规定,体现法律精髓;合用是指现实可行,便于在当下环境和条件下更有成效地解决问题;合理则是指把握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从而与社会进步的方向保持一致。从实践中看,改革创新考虑更多的是合用,对合法和合理的要求则顾及较少,往往使有的改革创新昙花一现,产生短期效益,满足于即时繁荣,没有生命力,有的还带有急功近利的倾向。所以,我们要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衡量改革工作,即要用政治的观点去看待改革,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改革观的灵魂和指南;要用群众的观点去看待改革,把让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要用发展的观点去看待改革,把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要用实践的观点去看待改革,把追求司法公正、司法效益、司法独立作为实现改革的根本目的。从而保证改革的先进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减少措施的盲目性,克服效果的片面性。
  为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改革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而不是工作上简单地标新立异、主观臆断、数字拼凑,外形包装。正确的改革价值观,可以有效地防止我们工作增长的异化,确保检察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推动工作与时俱进,实现新的飞跃。
  三、建立良性的改革运行机制
  在检察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我们还要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总体目标,否则将会出现前面的改革措施不断地被后面的改革措施所否定,使制度设计始终处在一种自我否定的飘浮不定的状态中,这样的改革,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为此,我们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进行,任何改革都要受到这个目标的制约和检验。目标的设定是建立良好的改革运行机制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我们一是要考虑在改革步骤上是采取激进式还是渐进式,任何一项改革举措,都要遵循客观规律,不能搞一步到位和一蹴而就,应通过积极借鉴、认真实践和反复论证等一系列过程,逐步深化完善,过分激进是不可取的,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二是要考虑在改革方法上是采取各自为政法还是统一推进法,在改革现阶段,纷纷推出的改革举措基本沿袭了据实以求,“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解决、改良了一些具体工作中的弊端和障碍,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随着检察改革逐步走向深入,改革每向前跨出一步,都将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所以需要在试点成熟一项改革措施后,就应统一推进、整体推行一项,巩固改革成果。因为各自为政只能解决短期效应,而自上而下地统一推进才能确保改革举措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三是要考虑在改革内容上遵循的是放权还是收权,任何一项改革都会牵涉到利益的调整,而检察改革的一大目标就是要充分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从而真正建立权责统一的检察工作机制,从一定意义上说,“放权”成为时下改革的一大趋势,与此同时会面临着一种矛盾,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又放”的循环中,这就需要在放权与收权之间寻到理想的平衡点。总之,建立良性的改革运行机制,要找准理性的改革步骤、路径和方法,检察改革方能达到革故鼎新,还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和司法廉洁的预期目标。
  让我们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检察工作的全局,勇于创新、善于创新,以正确的改革价值观,顺应时代的潮流,把握时代的脉博,推进检察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共同开辟和创造当前“创先”工作新的景观和业绩。

责任校对:张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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