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高检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工作机制,转变执法理念,将申诉案件逐渐从封闭模式走向公开、公正,化解社会矛盾,各地都在摸索对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的有效方法,我院对申诉人徐某不服本院追缴非法所得刑事申诉一案首次运用多媒体示证的方法进行公开审查,并取得了圆满成功,使这一缠诉案得以彻底息诉,较好地发挥了公开审查制度在息诉中的作用。通过这一案例,我们觉得多媒体示证是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的有效方法之一。
一、利用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意义
1、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解决反复申诉,越级申诉、久诉不息的问题。申诉人徐某原系溧水县柘塘镇党委书记,1999年因受贿而案发,我院在侦查期间共追缴其受贿和非法所得共95万余元,后本县法院判决认定其受贿犯罪49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由于申诉人徐某对法律的误解,对检察机关办案程序的不甚了解以及对办案人员的不正确的猜疑,申诉人徐某认为自己不仅被判了刑、丢了官,而且经济上没有占到便宜,觉得很亏,就在刑事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后反复到检察机关申诉要求返还除刑事判决书上认定其犯罪所得之外追缴的非法所得46万余元。此案如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越级访或缠诉,我们针对这种案件,大胆采用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该案,本着以理服人、以证据服人的原则,根据申诉人提出的问题,原案承办人运用多媒体分别播放了我院在追缴的非法所得的过程中的决定书、县纪委委托书、申诉人徐某的悔过书以及认定申诉人非法所得的相关证据,每展示一笔证据,主持人均询问申诉人有无异议,逐笔进行核实,对展示的证据申诉人提出异议的,原案承办人均给予解释。通过多媒体示证,旁听人员和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如何认定非法所得的事实一目了然。大量证据证明检察机关对徐某追缴赃款的做法是正确的,办案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在事实面前,申诉人徐某对此次公开审查结果表示接受。在审查结束后,我们向徐送达复查决定书时,徐表示,检察机关这种审查案件的方式,公开透明,让他心服口服,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
2、提高了示证效率和案件审查的透明度,确保了办案的公开、公平、公正。刑事申诉案件一般都是案情复杂、久拖不决,公开审查时需要出示的证据较多,传递观看费时费力,靠案件承办人宣读不仅不直观而且申诉人难以接受,效果较差,而多媒体示证能生动、形象、直观、及时地示证、质证,能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开、公平、公正,能消除申诉人对检察机关的误解,排除了暗箱操作,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通过承办人利用多媒体逐笔展示所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申诉人和旁听人员对检察机关如何认定的依据一目了然,同时也使公开审查置于各方的监督之下。
3、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资源,体现科技强检的魅力。多媒体示证系统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已广泛运用,特别是在一些大要案的出庭示证中,使庭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了有机统一,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控申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形式和特征则与庭审有非常相类似的地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大力提倡科技强检的今天,积极实施科技强检,我们把多媒体示证系统这项成熟的技术应用到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实践中,为息诉工作开辟了有效的途径,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在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中运用多媒体示证技术是多媒体示证的延伸,充分利用已有科技资源的兼容特点,相互配合,优化组合,使我们的工作有了新的特色。
二、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的运作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公开听证、集体答复、共同答复等等,由于每一件刑事申诉案件都有各自的特点,我们要根据具体案情来选择适合的公开审查方法。通过实践,我们认为要在查清案情、把握申诉人心理特点的基础上,选择需要出示的证据较多,仅靠承办人宣读证据难以生动形象直观地质证、示证的案件,采用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效果明显。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徐某的申诉理由以及他在申诉过程中出现的如处理不当可能会引起越级访或缠诉的迹象,我们认为徐某主要是对有关证据有疑问,要想使公开审查取得成功,让申诉人口服心服,关键是在如何充分地展示证据材料上,鉴于以往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仅靠承办人宣读证据效果不尽理想的状况,我院大胆尝试,决定在公开审查中首次运用多媒体示证,通过真实、直观的证据投影向申诉人展示证据材料,体现我们审查的公开、公正。其运作方式和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开审查会前的准备:
1、精心制作多媒体示证预案。控申承办人与原承办人要根据案情精心准备证据展示提纲,并与本院审查起诉科精通多媒体示证技术的制作人员协调好,明确该案在公开审查中需要出示的证据及顺序;制作人员要根据承办人在审查中的举证思路进行制作处理,并对证据进行优化组合,制作完成的多媒体示证案件在公开审查前要反复演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万无一失。
2、选好公开审查参加人。根据申诉人的具体身份情况,合理地邀请公开审查参加人,并在召开公开审查会10天前以院名义向他们发出《邀请书》,同时向申诉人发出《通知书》。所邀请人员既要考虑对公开审查会的顺利进行有利,又要考虑申诉人的心理,让他觉得确实体现了审查的“公开、公平、公正”。此次公开审查,我院邀请了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政法委、县法院、县纪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以及申诉人所在单位县水务局等单位人员以及4名人大、政协代表参加,并请市院控申处以及部分区县院控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观摩。
3、会场的设置:刑事申诉案件的申诉人与原案承办人的地位平等,因此,为充分体现平等、庄重、严肃,公开审查会的会场设置为长方型,会场正前方的上方设置会标和多媒体展示屏,会场正前方为控申承办人(主持人)席和书记员席,与之相对应的是旁听观摩席,会场两侧分别为原承办人、多媒体示证演示人员席和刑事申诉人、诉讼代理入席。同时,在主持人等席位上应放置标明其身份的席位牌。有条件的可以考虑对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过程进行拍照、录象。
(二)多媒体公开审查会的举行:
1、参会人员到齐后,主持人宣布:多媒体公开审查会开始、公布与会人员、证据展示方式、证据采用规则、刑事申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会场纪律等。
2、原承办人宣读原处理决定,刑事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就申诉人的陈述作补充说明。
3、原承办人阐述事实和法律依据,并用多媒体展示相关的证据。
4、申诉方和原案承办方就有关问题相互发问,要简明厄要,文明用语。主持人可以向以上双方发问,对双方所述与案件无关、重复或相互指责的发言应当制止。
5、在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会进行过程中,如出现申诉人无理取闹或发生其他致使会议无法进行的情况,主持人应当及时宣布中止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会,中止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会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进行。
6、根据案情,主持人可以当场或另行宣布刑事申诉复查决定。
7、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会结束后,申诉人及参会人员应分别阅读审查会笔录并签字附卷。
三、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
结合我院运用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情况,笔者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种公开审查方式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改进:
1、运作方式和程序等都是本院自定,其约束力有限。由于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尚处于探索阶段,多媒体示证运用于其中更是我院首次,譬如向申诉人约定公开审查的时间而发出的《通知书》、向有关参加会议的人员发出的《邀请书》、《会议纪律》等一系列规定的法律约束力都很有限,假如申诉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不按时到会就没有强制性措施,审查就无法进行。所以,为公开审查设置一定的法定程序,使之有章可循便于操作,非常必要。另外,在公开审查案件前,告知申诉人审查的方式,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稳定他的情绪对运用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的正常进行非常重要。相比较运用公开听证审查刑事申诉案件,高检院的规定中规定的较具体,笔者设想,如果把多媒体示证与公开听证结合起来,其效果会更好。
2、控申部门的人力和物力有限,需要得到领导重视和兄弟科室的协作。我院的起诉部门因已经大量使用这项技术,配备了这套系统和设备,还培训了专门操作的人员,运用起来已得心应手,但控申部门在全院一般都是人员较少的部门,因刑事申诉案件也较少,目前不可能专门配备这套系统和设备,也无专门人员。如果需要运用它,则需要请起诉部门帮助,所以,要想把这项工作搞好,需要院领导从中协调,形成全院一盘棋,才能把运用多媒体示证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做好。
责任校对:吕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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