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五日,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的全国部分中心城市检察长论坛在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论坛的主题是“犯罪控制与经济安全”。参加论坛的全国部分中心城市包括武汉、成都、昆明、西安、天津、青岛、济南等,论坛还特邀了全国人大代表马鞍山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童海保以及省内苏州、扬州两市检察院的领导,高检院、江苏省院、南京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法委的领导出席了本次论坛。论坛由南京市院党组副书记董鸿培副检察长主持,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浩良到会并致开幕词,江苏省院周振华检察长到会做了重要讲话,南京市院刘志伟检察长做了重点发言,香港城市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副教授、博士卢铁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卢建平、南京大学法学院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副教授狄小华到会做了专题报告。参加论坛的共计20家单位43位代表,13个区县院的检察长列席了本次论坛,论坛共收到各地检察机关书面交流论文50余篇。
一、关于本次论坛的主题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经济发展与犯罪的预防、控制密切相关,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对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服务大局;如何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打击和有效预防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理性思考和积极的探索实践。本次论坛确定犯罪控制与经济安全这一中心议题,这对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强化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刑法的功能表现为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侧重于事后的控制,预防侧重于事前的控制,无论是惩罚还是预防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犯罪现象的发生,维护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论坛的举办旨在加强检察机关相互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合作,通过工作研讨与学术报告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水平和档次,努力实现刑法的两个功能,并最终落脚于为经济安全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预防和控制各类犯罪工作显得愈发重要,举办本次论坛,目的在于全面分析和掌握目前职务犯罪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开拓视野、统一认识、寻求良策,以利于更好地发挥检察职能,增强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能力,维护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从当前预防与控制犯罪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预防工作的弹性还比较大,刚性不强,不利于充分发挥预防工作的职能;二是预防工作的制度设计与预防工作的范围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三是职务预防与社会预防还没有能够有效地协调统一起来,存在两张皮的现象,尚未形成全民预防与控制犯罪的良好环境。如何更好地实现刑法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切实控制住犯罪现象多发的势头,有待于我们转变理念,提高工作效率,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同时要努力整合社会各种资源,综合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注重长效管理;其次是要在全社会加强诚信机制的建设,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自律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三是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在全社会形成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大格局;四是建立预防与控制犯罪的预警机制,做到早预防早控制,努力从源头上遏止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关于犯罪控制与经济安全
犯罪控制既包括普通刑事犯罪的控制,同时也包括职务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就检察机关而言,是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最直接的、最现实的任务,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1、当前犯罪的特点及其成因
对于当前犯罪的特点与会代表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一是犯罪的危害性越来越大,数额越来越高,特别是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侵害面越来越广泛,领域不断延伸,涉及到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三是智能化程度不断提高,高科技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更大的危害;四是黑恶势力有所抬头,家族犯罪、团伙犯罪不断增多,严重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五是大案、要案呈不断上升趋势,国家公职人员犯罪占据了相当的比例,且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及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政治、经济秩序。
预防与控制犯罪,特别是要从源头上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发生,首先必需对犯罪产生的原因和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对犯罪的多发领域及其存在的制约漏洞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深入的掌握与了解。
关于犯罪的成因,有的代表提出腐败行为的产生必需具备三个条件:国家控制的稀缺资源、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对资源的垄断控制是腐败现象得以产生的外在因素,而对稀缺资源的无限需求则是导致腐败现象产生的内在动因,这种内在动因在腐败机会存在的情况下便有可能导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对于犯罪机会,有学者指出:当官员经过权衡,判断自己由此得到的好处可能超过为之付出的代价时他就会搞腐败。有的代表引用马克思关于资本的理论来说明犯罪的原因,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是资本运行不规范的必然结果,当它(资本)有300%的利润时,它就敢犯任何罪行。有的代表指出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两极分化加剧是导致犯罪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预防与控制犯罪必需坚持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与正义,必须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的代表提出,制度建设滞后、产权界限模糊、监督不到位是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有的代表提出,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相关制度的缺失或不够健全是造成犯罪现象多发的重要原因。还有的代表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观念的增强与道德观念的沦丧是造成犯罪现象多发的重要原因。
2、贿赂犯罪立法及其横向比较
贿赂犯罪不仅是人们所普遍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同时也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各国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历来都非常重视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国际社会也专门为此进行了立法,可见预防和控制贿赂犯罪在世界各国的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指出,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它直接损害正常的商业信誉,导致诉讼及财产的损失,从国际范围的角度来看甚至还会引发外交冲突,影响国家在对外交往活动中的声誉,对一国的对外贸易政策造成重大干扰,并最终损害国家利益。类似贿赂犯罪等腐败行为的大量存在不但降低了政府纠偏的能力,导致腐败分子权力寻租现象的大量存在,加剧了社会贫困和财富分配的不公,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和冲突的增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安全运行,最终影响国家的经济安全。
贿赂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社会问题、经济问题,而且更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对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重点强调了对贿赂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在犯罪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而且包括私营企业;就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言,不但包括实际给予而且包括许诺给予,不但包括直接给予,而且包括间接给予;就犯罪的对象而言不但包括财物而且包括诸如性贿赂等精神利益;就犯罪阶段而言,不但既遂构成犯罪而且规定预备、未遂和中止皆构成犯罪。
与会代表提出,与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以及国际立法相比我国的刑事立法尚存在以下缺陷:首先是在案件的管辖权方面,我们国家的立法对域外管辖还缺乏相应的规定;二是对于贿赂犯罪还偏重于权力腐败,而对商业领域的腐败现象重视还不够,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不利于打击贿赂犯罪;三是行贿与受贿的定罪与量刑规定不对称;四是关于贿赂犯罪规定了一个数额限制,这一数额限制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提供了漏洞;最后,就贿赂犯罪与其它犯罪相比较而言,盗窃犯罪的数额相对较低而贿赂犯罪的构成中数额相对较高,这不利于打击贿赂犯罪。
有的代表提出,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益成果,我国在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反腐败主管机构,该机构在组织领导、人事任命、经费保障等方面具有必要的独立性;其次是有必要加强对官员不良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政府行为的廉洁性,提高政府的权威,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
3、香港地区反贪污贿赂立法与实践方面的有益借鉴
在国际社会反贪污贿赂立法与执法方面,中国香港地区在立法与执法方面广泛吸取了世界各国反贪污贿赂的有益经验,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香港地区的法制建设以及其为经济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已为人们所普遍认可。在反贪污贿赂立法方面,香港主要遵循了三个条例,即法例第204章《廉政公署条例》、第201章《防止贿赂条例》、第554章《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上述三个条例较为细致全面地规定了贪污贿赂的犯罪构成。如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公职人员未得行政长官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便是违法,罚款十万,监禁一年并充公所得利益,这些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佣金,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任何职位、受雇工作或合约;全部或部分支付、免却、解除或了结任何贷款、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任何其他服务或优待(款待除外),包括维护使免遭采取民事或刑事上的行动;行使或不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职责。对于例外规定,《防止贿赂条例》在附件中做了具体规定,政府雇员可接受某些亲属给予的金钱和礼物、政府给予的利益、在正常情况下商人给予的利益、私交友好给予不超过二千元的借贷或节日礼物、及其他人士给予不超过一千元的贷款、礼物或旅费等等(而上述两种贷款都须在14天内清还)。除此之外,政府雇员如欲接受其他礼物、折扣、贷款、机费、船费及车费,必需事先或在其后合理的期限内速向当局申请,否则便是违法。至于收受利益是否具有相关的意图不需证明,基于公职人员日后很难拒绝对方不合法之要求,维护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是否具有收受贿赂的意图不为刑罚之必备要件。此外,《防止贿赂条例》还规定被控人有无权力、权利或机会作出或不作出该行为,被控人接受利益但无意作出或不作出该行为以及事实上作出或不作出该行为,即目的未实现仍属有罪。在条例的管辖权方面,《防止贿赂条例》借鉴国际立法的经济成果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私营企业,拓宽了条例保护的利益的范围,较好地维护了经济秩序,促进了私营经济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落实廉政公署的执法权限,《防止贿赂条例》第17条规定,廉政专员信纳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可能犯了有关贪污的罪行,可在提出申请并获得原讼法庭许可下发出授权书,进行以下工作:调查帐目、带走或取得税务局所持有的某种物料、获得资料、要求协助调查、搜查、发出限制令、要求交出旅行证件等。此外,为确保廉政公署的绝对权威,香港立法和法例规定,廉政公署绝对独立,只听命于行政长官,廉政专员不受任何其他人指示和管辖。总结香港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来看,除了在立法与执法方面严密细致的工作外,高薪养廉以确保执法队伍的廉洁高效,以及在官员任用上注重品格审查及随时解除存有疑点的人员保证了廉署工作的纯洁性。
4、犯罪的不可避免性与经济安全的相对性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犯罪是一种社会常态现象,不可避免但是可以控制的。有的代表提出,控制乃至消除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必需从以下三个反面入手:一是必需压缩公共权力,规范公务行为;二是必需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守法意识;三是必需强化制度建设,堵塞管理漏洞。有的代表提出,预防与控制犯罪必需克服功利倾向,坚决抛弃预防工作虚无的理念,努力解决预防工作“速效”的不正确思想,切实解决预防工作简单化的色彩,在预防的高成本与治安环境的长效益上寻求最佳的选择。有的代表提出,预防与控制犯罪必需着重强化公民的三种意识:一是增强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二是强化经济领域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增强其驾驭金融手段的本领和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的水平,提高其维护经济秩序的自觉性和抵御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三是提高公民诚实信用意识,促进公民金融法制信用观念增强、相关信用制约机制健全、市场主体之间相互信任度提高。有的代表提出,经济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它具体表现为经济运行环境的安全、经济运行构成的安全、经济运行成果的安全以及经济持续发展的安全。市场经济活动的竞争性,物质生产的有限性与人们需要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是引发犯罪的根本的原因。预防与控制犯罪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经济的发展反过来可以降低犯罪发生的几率。犯罪需要控制,但对犯罪的非理性的控制反而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活力,如改革开放前政府对社会的极端控制虽然降低了犯罪发生的几率,但是社会陷入一片沉寂,经济缺乏活力。不当的控制会影响经济的发展,消极的犯罪控制也会使我们背离经济发展的目标。犯罪控制既包括司法控制,也包括社会控制。从最终意义上而言,司法控制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犯罪控制更重要的应该注重社会自身的控制能力的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从本源上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现代刑法的价值趋向应该在惩罚犯罪与修复社会关系方面寻找最佳的契合点,惩罚不是目的,修复才是关键。控制应该是一种系统控制,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因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只有这样犯罪预防与控制工作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在探讨犯罪控制与经济安全之外,与会代表结合各地检察机关预防与控制犯罪所面临的形势与任务分析了本地区预防与控制犯罪工作的成功经验与当前工作中的不足,对如何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形势以及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的代表则重点分析了新疆民族分裂活动的历史原因和国际背景,介绍了自治区检察机关在对敌斗争过程中所形成的有益经验。高检院研究室陈国庆副主任重点介绍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改革所应坚持的原则以及当前的热点问题。总的来说,检察改革还在不断地探索过程中,观点还比较分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如何实现以及监督权如何配置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地探讨。
三、论坛展望
预防与控制犯罪检察机关大有可为。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打击犯罪毕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在检察环节打击和控制犯罪工作,必需与其他国家执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公众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社会预防与控制的整体运作体系,认真分析和掌握当前犯罪的特点和整体走向,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打击与预防的力度,力争从源头上减少与控制犯罪现象的发生。结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实现两个率先的大局,积极投身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积极推动各项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确保各项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健全运行,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通过举办论坛,加强了各与会地检察机关的横向交流与合作,开拓了检察工作的视野,深化了对检察改革内涵的认识和把握,为进一步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舞台。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检察长论坛这种形式是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地区间交流与合作,推进检察工作不断创新的一种有益探索,需要完善,但应该坚持。本届论坛确定,明年全国部分中心城市检察长论坛在昆明举行。
责任校对:吕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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